借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借新贷还旧贷担保责任

什么是借新还旧?所谓借新还旧,亦称贷新还旧、以贷还贷,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原贷款尚未清偿或无法按时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又重新向债务人发放贷款以供其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情形。借新还旧属狭义贷款重组的一种,是各类金融机构就问题资产采取的常见的处...

什么是“借新还旧”?

所谓借新还旧,亦称贷新还旧、以贷还贷,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原贷款尚未清偿或无法按时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又重新向债务人发放贷款以供其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情形。

借新还旧属狭义贷款重组的一种,是各类金融机构就问题资产采取的常见的处置手段之一。金融机构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处置问题贷款,其实质效果在于延长贷款的还款期限,因此在这一点上,借新还旧与贷款展期具有较大的相似性。然而,受限于《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扶贫再贷款业务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法规对于贷款展期的规定,各金融机构为符合监管要求,无法不受限制地进行贷款展期,这为借新还旧这类变向贷款延期操作提供了土壤。

“借新还旧”合同效力

关于借新还旧本身的效力,有观点质疑认为,借新还旧的实务操作过程中,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贷款协议,但贷款人发放贷款后随即划走款项,无实际的款项出借行为,由此,新贷合同实质上是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在1997年作出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第一条中规定:

“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贷款的行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等合同条款的变更,不能视为新借款合同虚构借款用途、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该行为并未违反《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其表明了银行主管机关对于实务中借新还旧操作的基本态度。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担保法解释》、《九民纪要》、《民法典担保解释》等解释、纪要性文件,均未对借新还旧行为本身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且最高人民法院亦在上述文件中一定程度上认可了新贷合同担保的效力,那么,基于担保从属性的基本原则,这也间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借新还旧本身不存在效力瑕疵,应是合法有效的。

保证人责任:借新还旧,原担保人不在承担责任,除非同时签订保证合同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针对同类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生效,2021年1月1日废止,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201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 意见稿)第五十七条规定: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出的款项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其上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担保人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担保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原担保继续有效的除外。

担保物权: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也随之消灭。

对新贷设立的担保是否有效,由于新贷还旧贷,会对新贷的担保人不公平,所以在新贷还旧贷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要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新贷和旧贷的担保人是一个人,或者新贷担保人明知有新贷还旧贷,依然愿意担保。

新贷担保人(未对旧贷提供担保)的担保责任

对于此类担保人,新贷担保人仅在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方承担担保责任,且对于上述事实的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这一规则的法理背景即在于新贷担保人因担保风险显著提升而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对此前文已经展开论述,此处不再赘言。

在法律实践中,因新贷担保人仅凭自身能力通常无法了解到借新还旧的相关事实,故在常见情形中,债权人如欲使新贷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须将借新还旧的事实向其告知。由此,该规则所确认下的,实质是债权人在借新还旧情形下所应履行的告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对“告知义务”的表述进行了确认。而针对告知义务的义务主体,尽管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予明确规定,但从债权人应承担的(证明新贷担保人知道或应知借新还旧的事实)举证责任以及债权人从担保行为中所享有的利益来看,该义务分配予债权人更为合适。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如若债务人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债权人可以举证证明的话,其应尽到告知义务自然得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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