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的被告包括哪些条件?

明确的被告包括哪些条件 答:《民事诉讼法》靠前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接下来

明确的被告包括哪些条件

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接下来具体说说

【*高院•裁判文书】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人民**能够根据原告的起诉明确与其发生争议的对方当事人

明确的被告包括哪些条件?

【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所起诉的对象应当特定化、具体化,人民**能够根据原告的起诉,明确与原告发生争议的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国******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高法民终135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王友良。

上诉人(一审原告) :孙丽美。

上诉人(一审原告) :孙士德。

上诉人(一审原告) :于仕德。

上诉人(一审原告) :许洪兰。

上诉人(一审原告) :高希章。

上诉人(一审原告) :孙梅。

上诉人(一审原告) :闻金红。

上诉人(一审原告) :闻莉。

上诉人(一审原告) :王秀花。

上诉人(一审原告) :王步军。

上诉人(一审原告) :孙丽英。

上诉人(一审原告) :张廷贵。

上诉人(一审原告) :陈广信。

上诉人(一审原告) :何效良。

上诉人(一审原告) :汪翔。

上诉人(一审原告) :张则平。

上诉人(一审原告) :王步强。

上诉人(一审原告) :李冠忠。

王友良等十九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梅花,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友良等十九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龙海,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张贵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潘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红旗路209号

上诉人王友良、孙丽美、孙士德、于仕德、许洪兰、高希章、孙梅、闻金红、闻莉、王秀花、王步军、孙丽英、张廷贵、陈广信、何效良、汪翔、张则平、王步强、李冠忠(以下简称原告王友良等十九人)因与被上诉人张贵民、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产权登记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南制药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2017)鲁民初66号之一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王友良等十九人上诉请求: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作出的(2017)鲁民初66号之一民事裁定,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本案不存在依法应当被驳回起诉的情形,原审**驳回起诉存在错误。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和《民事诉讼法》靠前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起诉的条件,亦不存在《民事诉讼法》靠前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或人民**不应予以受理的情形。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存在错误。二、即便原审**认为本案审理结果应以另案审理结果为前提,上述情形也仅属于中止诉讼的依据,原审**以此为由径行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民事诉讼法》靠前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原审**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及鲁南制药公司利益是否遭受损害应当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审理的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案号(2017)鲁1302民初4392号]的审理结果为前提。上诉人首先认为本案审理不应当以另案审理结果为前提,退一步而言,即便本案审理结果以另案审理结果为前提,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也仅应当中止诉讼,而非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原审**直接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三、董事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意思自治范畴,鲁南制药公司于2017年3月12日及3月18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鲁南制药公司利益是否遭受损害无需以撤销决议之诉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原审**以公司利益是否损害应以另案审理结果为前提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四、鲁南制药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12日及3月18日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可以据以撤销前述决议的瑕疵。五、张贵民指使案外人徐炳南恶意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目的在于利用诉讼程序拖延执行生效董事会决议,继续非法控制公司。因张贵民各种违法拖延诉讼的行为已经造成本案审理程序严重耽搁,鲁南制药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王友良等十九人向一审**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张贵民立即办理鲁南制药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职务交接手续,向鲁南制药公司董事会立即交还公司公章、财务章、股东名册、股东账户卡以及营业执照原件等材料;2.撤销被告张贵民于2017年3月13日在山东产权登记公司处违法办理的过户登记,即撤销张贵民将原登记在张广政(代持839604股)、周红兵(代持25000股)、刘强(代持1595350股)、宋乘鹏(代持1032000股)、宋山(代持707900股)名下的鲁南制药公司合计4199854股公司储备股过户登记至张贵民个人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3.判令张贵民、山东产权登记公司按照鲁南制药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要求,将原由张广政、周红兵、刘强、宋乘鹏、宋山代持的鲁南制药公司合计4199854股公司储备股过户登记至张则平名下;4.判令张贵民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之前,不得对其名下登记的鲁南制药公司全部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5.撤销朱兵峰、李兵、苏瑞强于2017年3月16日以监事会名义作出的损害鲁南制药公司利益的监事会决议;6.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是:鲁南制药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计8170.5万股,并在山东产权登记公司依法办理的股份登记托管业务。本案王友良等十九人均为鲁南制药公司股东,并且连续180天合计持有鲁南制药公司股份1118660股,共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1.37%。2017年3月12日,鲁南制药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并依法作出决议,免去张贵民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推选张则平为公司新任董事长、聘任王步强为公司新任总经理。决议作出后,张贵民拒不办理职务交接手续,仍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拒不交还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原件等材料,导致公司利益受损。2017年3月13日,张贵民在已被免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的情况下,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将原由张广政等代持的合计4199854股公司储备股转让至其个人名下。2017年3月18日,鲁南制药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作出决议,要求张贵民将持有的公司储备股登记过户至现任董事长张则平名下。张贵民未经董事会授权,违法将公司委托管理人员代持的公司储备股过户至自己名下,严重损害了鲁南制药公司的利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山东产权登记公司未履行过户登记法定程序的审查义务,配合张贵民违法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与张贵民存在损害鲁南制药公司利益的共同侵权行为。2017年3月16日监事会决议违法认定2017年3月12日董事会决议无效,超越了监事会职权范围。该监事会决议不仅内容违法,而且破坏了公司治理结构,损害了公司利益,该监事会决议应当撤销。另外,针对张贵民和山东产权登记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原告王友良等十九人已经于2017年5月2日向鲁南制药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发出书面函件,要求监事会、董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但是,监事会于三十日内并未起诉,故王友良等十九人提起本案诉讼,希望判如所请。

一审**立案后,2018年5月25日,原告王友良等十九人向该院提交说明一份,要求由张则平代表第三人鲁南制药公司进行应诉,依据为2017年3月12日《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日,被告张贵民提交证据证明,2017年3月27日,案外人徐炳南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提起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案号(2017)鲁1302民初4392号],请求**撤销原告王友良等十九人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2017年3月12日《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和2017年3月18日《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该案尚在审理中。

一审**认为,原告王友良等十九人向该院起诉的依据为2017年3月12日《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和2017年3月18日《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但因案外人于本案立案之前已经对两份董事会决议提起撤销之诉且已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故公司利益是否损害应以前案的审理结果为前提,被告张贵民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尚未确定。同时,因董事会决议效力待定导致鲁南制药公司意思表示不明,原告等十九人是否需要提起本案之诉也需待公司意思明确后方可确定。因此,本案先行驳回原告等十九人的起诉,待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2017)鲁1302民初4392号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作出后,由鲁南制药公司自行对其权利进行主张或原告等十九人另行提起诉讼。遂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靠前百一十九条、靠前百五十四条靠前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友良、孙丽美、孙士德、于仕德、许洪兰、高希章、孙梅、闻金红、闻莉、王秀花、王步军、孙丽英、张廷贵、陈广信、何效良、汪翔、张则平、王步强、李冠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友良等十九人提起的诉讼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靠前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首先,本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即本案王友良等十九人是提起本案诉讼适格原告。本案当事人王友良等十九人作为鲁南制药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以王友良、山东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是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第二,本案原告的起诉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所起诉的对象应当特定化、具体化,人民**能够根据原告的起诉,明确与原告发生争议的对方当事人。 本案王友良等十九人向**提供了所起诉对象张贵民、山东产权登记公司的基本情况,已满足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法定要求。 公司利益是否受损,是**实体审理阶段需要查明的问题,原审以另案“已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公司利益是否损害应以前案的审理结果为前提”,认为本案被告尚未确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本案原告的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本案第三人鲁南制药公司于2017年3月12日、3月18日作出两份《董事会决议》,王友良等十九人依据该两份决议提出靠前、二、三、四项诉讼请求,陈述了相关事实和理由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材料。 案涉董事会决议是否被撤销仅可能影响王友良等人的诉讼请求的实体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判决支持,但不影响**依法受理案件。如本案的审理确实应以另案审理结果为前提,则可以在立案受理本案后,先行裁定中止审理,待另案审理终结再继续进行审理本案。 一审以《董事会决议》效力待定导致鲁南制药公司意思表示不明,王友良等十九人是否需要提起本案之诉也需待公司意思明确后方可确定为由,先行驳回王友良等十九人的起诉,无法律依据。

第四,本案“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本案是股东代表公司提起侵权之诉,被告张贵民和山东产权登记公司在一审中积极应诉,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山东省高级人民**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王友良等十九人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靠前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2017)鲁民初66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香

审 判 员 宋 冰

审 判 员 周其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家炜

解析司法实践对“明确的被告”的两种误解

【Q542】有明确的被告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答:《民事诉讼法》靠前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那么,原告提供需要提供被告的哪些信息,才能被**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裁定不予受理。”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对上述司法解释的理解是,对根据本条的要求,只要原告能够提供可以识别被告的信息,即使其不能提供被告的住所,或者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并非客观、准确的住所,人民**也应予以受理。在被告的住所并不明确,且**查证不能的情况下,人民**应向当事人释明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

也就是说,原告必须提供可以识别被告的信息,否则会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被**裁定驳回起诉;至于被告的住所,不是原告起诉必须提供的信息,**不能因此裁定不予受理原告的起诉或者受理后驳回起诉。

看一个案例:

二审审**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靠前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靠前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裁定不予受理”。

本案中,康恩贝公司主张个体工商户泗洪县圣玛可大药房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因泗洪县圣玛可大药房在起诉前业已注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其经营者黄桂芹作为被告并承受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即本案的被告系自然人黄桂芹。作为自然人被告,其准确的身份信息应以户籍资料为准。而康恩贝公司在前案中所提供的黄桂芹的身份信息并非来自户籍资料,且内容不全。在驳回其起诉后,康恩贝公司在本案起诉时补充提供了黄桂芹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并申请调取黄桂芹的身份信息,但一审**根据该身份证号码向公安机关查询后,并未能查找到与该身份证号码相匹配人员的详细身份和住址信息,故黄桂芹的身份信息及住址仍不明确。在一审**与康恩贝公司多次联系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一步补充提供黄桂芹的身份与住址信息,且告知其逾期不提供上述信息的法律后果的情形下,康恩贝公司仍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供。依照前述相关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康恩贝公司的起诉。

……

以上就是明确的被告包括哪些条件?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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