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总份额在哪看?仲裁裁决主文未明确基金开放日和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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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总份额在哪看

普通人投资喜欢买基金,选择专业人士打理股票,简单省事。但是有的投资小白不会计算基金净值,赚多少亏多少也不太清楚,今天就说说基金净值怎么算?基金净值说简单点,可以用一个公式表示,那就......接下来具体说说仲裁裁决主文未明确基金开放日和基金份额净值

仲裁裁决主文未明确基金开放日和基金份额净值,**如何执行?

裁判摘要

1.生效仲裁裁决确定基金管理人负有履行开放基金、赎回特定份额的行为义务,但未明确具体的开放日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应依照《******关于人民**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之规定,结合《基金合同》约定和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判断开放赎回义务的标准、对象、范围能否明确。

2.强制执行时,人民**应结合基金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交易规则,以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基金管理人自动履行期限内的最后一个证券市场交易日作为开放日,并确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当基金内货币资金无法满足赎回要求,基金内其他财产可分割处置且具有市场公允价值和活跃二级市场的情况下,可处置基金内其他财产获取货币资金用以赎回特定基金份额。

4. 变价基金内财产、满足赎回资金要求的行为属于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基金管理人开放基金、赎回特定基金份额行为的一部分,且该行为不具有人身属性,法律、行政法规亦未对该等行为主体有资格限制,故在基金管理人拒不履行开放赎回义务情况下,人民**可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之规定,采取代履行的方式执行,并由其负担相应费用并承担法律后果。

5.处置基金财产时,人民**应合理选择处置的财产,尽量保持基金财产原有架构,避免对基金后续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案件事实

1.2021年3月2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沪仲案字第3560号裁决书,裁决主文为:“被申请人巴加索公司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开放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履行对申请人孔某某持有的200万份基金份额赎回义务。”

2.2022年5月10日,上海金融**立案受理孔某某与巴加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

3.“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系开放式私募基金,处于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巴加索公司,基金托管人ZS证券公司,孔某某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200万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总数为400万份,基金份额净值可回溯确定。基金财产为:(1)货币资金23,504.06元;(2)8支上市公司股票。股票交易券商为GS证券公司。

4.2022年7月22日,上海金融**作出(2022)沪74执195号执行裁定:一、以2021年4月1日为开放赎回日强制开放“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0.7705元赎回申请执行人孔某某持有的200万份基金份额;二、变价“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保证基金持有货币资金达到1,541,000.00元。

裁判理由

上海金融**认为,关于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本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靠前款、《******关于人民**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靠前款规定予以审查。靠前,涉案仲裁裁决明确巴加索公司为义务主体,负有开放基金、赎回特定份额的义务,孔某某系巴加索公司开放赎回义务对应的权利人。因此,涉案仲裁裁决的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第二,巴加索公司开放基金、赎回特定份额的义务系一种行为义务,是其作为“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和生效仲裁裁决应当履行的管理义务。可强制执行的行为,其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应当明确。其一, 关于开放赎回行为的履行标准。虽然涉案仲裁裁决主文并未明确载明履行标准,但是基金合同已明确“赎回”是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且在基金合同“七、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中载明基金正常运行过程中管理人开放基金、赎回份额的履行标准,明确了开放赎回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同时,“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内财产主要为上市公司股票,存在市场公允价值,流通性强,具备强制变现可能。因此本院认为,结合基金合同约定和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开放赎回行为的履行标准可以明确。 其二,关于开放赎回行为的履行对象和范围。涉案仲裁裁决已明确,开放行为的履行对象为“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赎回行为的履行对象为孔某某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行为的履行范围为200万份。

综前所述,涉案仲裁裁决具有可执行性,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于2022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巴加索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开放基金、赎回份额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被执行人巴加索公司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行为义务,可依法采取代履行方式执行本案,由被执行人巴加索公司负担相应费用并承担法律后果 ,但在执行中尚需解决以下问题:

一、强制执行程序中,开放赎回日如何确定?

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3560号裁决书主文写明:“被申请人巴加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开放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履行对申请人孔某某持有的200万份基金份额赎回义务。”据此,被执行人巴加索公司应当在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4月1日之间开放“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赎回申请执行人孔某某持有的200万份基金份额。本院认为, 在被执行人巴加索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而由本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若涉案仲裁裁决确定的开放赎回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无法回溯确定,则只能以执行立案后的特定日期作为开放赎回日,若涉案仲裁裁决确定的开放赎回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可以回溯确定,则应当以裁决确定的日期作为开放赎回日。 经基金托管人ZS证券公司证实,“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可以回溯确定,因此开放赎回日应当在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4月1日之间确定。 关于具体日期的确定,本院认为,因强制执行在裁决书确定的开放赎回日之后,以被执行人巴加索公司自动履行开放赎回义务的最后一日较为合理。同时,因“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内财产主要为上市公司股票,开放赎回日应当为证券市场交易日。经查,2021年4月1日为交易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0.7705元。 综前所述,本案强制执行程序中,应当以2021年4月1日为开放赎回日。

二、强制开放基金、赎回特定份额时,因基金内货币资金不足赎回特定基金份额,能否代被执行人巴加索公司变价基金内上市公司股票?

靠前,“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经营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巴加索公司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通过发送指令的方式进行基金内财产的交易活动。本院认为, 变价行为在基金正常运行过程中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巴加索公司完成,但是该等行为并不具有人身属性,且法律、行政法规亦未对该等行为主体有资格限制,因此该等行为属于可以由他人代为完成的行为。 第二,本案强制赎回申请执行人孔某某持有的200万份基金份额需货币资金人民币1,541,000.00元,目前基金内现有货币资金无法满足赎回要求。此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巴加索公司应当变价基金内上市公司股票,以满足赎回的资金要求。因此本院认为, 变价基金内财产、满足赎回资金要求的行为属于被执行人巴加索公司开放基金、赎回特定基金份额行为的一部分,可以代被执行人巴加索公司履行。 第三, “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内财产主要为上市公司股票,存在市场公允价值,流通性强,具备强制变现可能。 本院认为,代被执行人巴加索公司变价基金内上市公司股票具有可行性。综前所述,本案强制执行程序中,可以代被执行人巴加索公司变价基金内上市公司股票,用以满足赎回基金份额的资金要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靠前款、《******关于人民**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靠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2021年4月1日为开放赎回日强制开放“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0.7705元赎回申请执行人孔某某持有的200万份基金份额;

二、变价“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保证基金持有货币资金达到人民币1,541,000.00元。

强制执行情况

1.2022年8月4日,上海金融**按照赎回资金的差额与当前股票总市值之比计算需要变价的每只股票的数量,向股票交易券商GS证券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以市价委托方式依次卖出(即抛售),使基金持有的货币资金达到人民币1,541,000.00元,并将前述资金支付至“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2.随后,上海金融**向基金托管人ZS证券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开放基金并赎回孔某某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协助将赎回资金人民币1,541,000.00元从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划转至“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资金募集账户,再支付给孔某某, 并注销孔某某持有的200万份基金份额。

3.2022年8月26日, 基金托管人ZS证券公司根据前述要求完成了开放“巴加索神州1号基金”并赎回申请执行人孔某某持有的基金份额工作,将赎回资金人民币1,541,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孔某某。 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索引

孔某某与巴加索公司仲裁裁决执行案;案号:(2022)沪74执195号;合议庭成员:钟明、黄亮、陈曦;裁判日期:2022年7月22日。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四百六十三条靠前款 当事人申请人民**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3.《******关于人民**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

第三条靠前款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

华商基金:如何读出基金年报有效信息?

《华商好基会》专栏文章第42期

攻玉之道,尝问于贤。面对投资市场的风云变幻,华商基金诚意推出《华商好基会》专栏第42期,以期通过华商基金资产配置部*、专业的研究视角,为各位投资者提供专业、审慎的观点,传播长期、理性的投资世界观与方**,分享合理、实用的资产管理智慧与经验。华商基金立志超越一时的市场低谷或高峰,努力成为投资者驶向财富彼岸的忠实、长期的伴侣。

基金的年度报告是很多小伙伴关注的内容,不少基金投资者通常主要关注阶段性的净值增长率。但其实基金年报也蕴藏着很多富有价值的信息,比如持仓信息、基金经理回顾总结与前瞻等,这些都是对净值信息的有力补充。

本期就来探讨一下,我们能从基金年报中获取哪些有价值的信息,以及如何快速获取和利用这些信息。

可关注持仓、基金经理

及持有人相关信息

长达数十页的基金年报,包含的信息量相当大,但总结下来,其中对我们普通投资者较重要的信息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基金持仓相关信息,一类是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还有一类是基金持有人相关信息。

对于持仓信息,年报会披露年末当日时点的全部股票持仓、前五大债券持仓、处于转股期的全部可转债持仓、全部股指期货持仓、全部基金持仓,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当然,很多基金可能并未持有这么多类资产,没有持有自然也就无可公布,比如基金持仓一般只对FOF适用,股指期货持仓一般只对部分绝对收益基金适用。

对于基金经理信息,年报会披露基金经理策略运作回顾、基金经理市场展望、基金经理履历、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产品等信息。

对于基金持有人信息,年报会披露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占比、管理人持有份额、管理人员工持有份额、基金经理持有份额、是否有占比20%以上的单一投资者等信息。

如何获取和利用

依据目录章节精准查询

基金年报的披露会遵循特定的章节顺序,这为我们查阅相关信息提供了不小便利。

对于持仓信息,可以定位“投资组合报告”这一章节。

对于股票持仓,可以通过行情软件去重点观察其行业配置比例、市值分布、估值情况等,进而辅助判断基金的股票投资风格;

对于可转债持仓,可以通过行情软件去重点观察其价格分布、转股溢价率水平、正股特征等,进而辅助判断基金的转债投资风格;

对于基金在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我们可以通过重点观察股票、可转债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进而辅助判断基金的实际风险等级。

对于基金经理信息,可以定位“管理人报告”这一章节。

对于策略运作回顾和市场展望,可以重点观察基金经理的投资框架,以及在其业绩遭遇逆风时是如何应对的;

对于基金经理履历,可以重点观察其过往背景,比如学术背景、研究经验、投资经验等;

对于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产品,可以重点观察其整体管理规模,以及是否兼任私募资管计划投资经理等。

对于基金持有人信息,可以定位“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和“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这两个章节。其中,可以重点观察基金经理自购、管理人自购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单一投资者占比过高的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投资者朋友在阅读基金年报时,较好能看得长远一点,如果只是看最近一期年报,难免存在一些小样本谬误,较好是能把过去多期的年报信息结合起来,可能会得到一些更有说服力的结论。

还有一点值得补充,基金年报每年才披露一次,间隔有点长,为了更高频次地跟踪基金,我们可以从基金季报和中期报告中获得补充信息。只不过相比年报,季报的信息量相对会少一些,比如在股票持仓方面仅披露季末时点的前十大股票,因此对于持股集中度过低的基金可能会不太适用。而中期报告相对要好一些,其与年报的信息披露基本是完全一致的。

本期总结

基金年报中蕴藏着诸多有意义的信息,尤其有助于普通投资者比较专业地评价基金风格。在查阅基金年报时,可以把多期年报串联在一起评估,有助于提高评价的准确率。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提高评价频次的办法是巧妙利用季报和中期报告的补充信息。

本文来自华商基金资产配置部研究员李健。

基金净值怎么算?基金是贵是便宜?一看就学会!

普通人投资喜欢买基金,选择专业人士打理股票,简单省事。但是有的投资小白不会计算基金净值,赚多少亏多少也不太清楚,今天就说说基金净值怎么算?

基金总份额在哪看?仲裁裁决主文未明确基金开放日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净值说简单点,可以用一个公式表示,那就是基金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总数,它反映了单位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再说简单点,基金净值代表每份基金多少钱,相当于每股股票价格的意思。

举个简单例子:某股票基金初始募集资金1亿元,发行基金份额总数1000万份。则初始净值=1亿元/1000万份=1元。后来,该基金投资股票产生了一定收益:股票价格上涨带来100万元基金收益,股票股息收入10万元。则:资产净值=1亿元+100万元+10万元=1.11亿元此时,该基金净值=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总数=1.11亿元/1000万份=1.11元。

基金总份额在哪看?仲裁裁决主文未明确基金开放日和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此后该基金继续上涨,资产净值达到1.2亿元,则净值=1.2亿元/1000万份=1.2元。如果基金经理采取减持策略,将部分股票卖出获取现金,资产净值降至1.15亿元,则净值=1.15亿元/1000万份=1.15元。

由此可以看出,基金净值的变化主要取决于两方面:1、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资产价格上涨导致基金收益增加会提高资产净值和基金净值;资产价格下跌导致基金损失会降低资产净值和基金净值。2、基金份额的变化:基金份额增加会降低净值;基金份额减少会提高净值。

基金总份额在哪看?仲裁裁决主文未明确基金开放日和基金份额净值

所以,基金净值的实时变化, 反映了基金投资组合的价值变动情况,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基金表现的重要指标。基金净值的大小、增速变化都影响着基金的投资者期望与信心。明白基金净值的计算及其变化,有助于基金投资者更全面地判断基金的投资业绩,动态调整投资组合与策略。

以上就是基金总份额在哪看?仲裁裁决主文未明确基金开放日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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