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资产?

(一)形成背景关于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形成背景,证监会于2019年12月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提示第9号)中提及,从微观层面看,上市公司......

什么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资产

接下来具体说说

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减持合规制度分析

一、前言及背景

股份减持与证券交易密切相关,直接涉及股票交易秩序和证券市场稳健运行,是证券交易中受到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近期,为进一步加大对股份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证券监督委员管理会(“ 证监会 ”)于2023年8月27日发布了《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公告,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强调从严控制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总量,并鼓励上市股东承诺不减持股份或者延长股份锁定期。

在上述公告发布之后,证监会于2023年9月15日公开通报了“我乐家居”大股东违规减持股票案的调查进展,向公众进一步释放了从严查处股份违规减持行为的监管信号。该案中,涉案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我乐家居”股票,并合计持有“我乐家居”的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7.11%。涉案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入上市公司股票达到5%时,即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后又于一天内将上述股票全部减持,且未在减持比例达到5%时依法停止交易。证监会判定其后续违规成交金额1.07亿元,违法所得1653万元,并拟依法没收涉案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前述违法所得,从严处以3295万元罚款。

在上述案例中,证监会指出持股5%以上的股东(“ 大股东 ”)[1]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对公司负有特殊责任,是公司经营发展和治理运行中的“关键少数”。因规则繁多且复杂,针对大股东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一直是合规领域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本文结合证监会强化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减持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执行力度这一背景,聚焦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减持合规制度,从股份减持禁止或限制情形、信息披露义务和要点以及违法违规减持的法律后果等三个角度,详细梳理大股东股份减持的合规要点,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提供合规建议。

二、大股东股份减持禁止或限制情形

《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作出了限售期内禁止股份减持的一般性规定,即对于依法发行的证券,《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关于大股东股份减持禁止或限制情形的具体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1号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减持若干规定》 ”)、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减持实施细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科创板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中。根据上述规定,大股东在不同情形下以及以不同股份减持方式进行减持的,其减持禁止和限制情形均有所不同,我们对具体内容进行梳理并总结如下:

(一)大股东所持股份的减持禁止情形

减持禁止情形

情形

说明

违法违规时的减持禁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短线交易禁止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注意:上述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法》禁售期减持禁止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减持禁止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资产认购减持禁止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增持主体减持禁止

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二)大股东所持股份的减持限制情形

关于投资者减持限制情形的一般规定

减持方式

减持限制的具体内容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减持(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增持至 5% 后触发减持的限制: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 后,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每减持 5% 触发继续减持的限制: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减少 5% (即“变动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减持至 5% 以下后触发继续减持的限制:

  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时,即使“变动数量”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日内 ,也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 对于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增持至 5% 后触发减持的限制: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在 作出报告、公告前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每减持 5% 触发继续减持的限制: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减少达到或者超过 5% 的(即“变动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在 作出报告、公告前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关于投资者减持非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份的限制情形的特殊规定

减持方式

减持限制的具体内容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在任意 连续90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对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除上述1%比例限制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 12个月 内,其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50%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在任意 连续90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的限制(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并各自遵守集中竞价预披露和进展披露的相关规定。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的限制(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

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科创板】

股东通过询价方式转让*发前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科创公司股份总数的 1%。

通过配售方式减持【科创板】

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拟减持*发前股份数量达到科创公司股份总数 5% 的,可以采取向科创公司现有其他股东配售的方式进行。

* 注意此规定不适用于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2020年2月14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正)》生效后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三、股份减持信息披露义务及要点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大股东最基本的股份减持信息披露义务及要点,其主要涉及两个触发信息披露要求的关键百分比(即 1% 5% )。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号指引》、《减持若干规定》、《减持实施细则》以及《科创板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下表基于减持方式的不同,对其对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要点进行梳理和总结:

减持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及要点

关于投资者减持股份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减持(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每减持 1% 触发信息披露情形: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者减少 1%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每减持 5% 触发信息披露情形:

  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减少 5% (即“变动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 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 5% 以下时:
  3. 即使“变动数量”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 上市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书中已包含权益变动信息的,可不再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5. 对于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后:

  1.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减少达到或者超过 5% 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 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关于大股东减持非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减持前预披露:

  1.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2.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披露:

  1. 大股东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2.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完成后披露:

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大股东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无预披露等特殊要求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信息披露规定。

* 注意此规定不适用于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2020年2月14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正)》生效后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违法违规减持的法律后果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减持若干规定》、《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若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大股东可能遭受交易所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纪律处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对于违法信息披露义务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等责任。我们违法违规减持行为的不同,对大股东违法减持的相关法律后果梳理总结如下:

法律后果类型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后果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措施

违反减持限制或不得减持的相关规定

表决权行使限制: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靠前款、第二款的规定(即减持5%触发信息披露情形)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及限制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6个月内或2个月内减持股份。

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和表决权行使限制: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和表决权行使限制: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措施或纪律处分

减持股份违反交易所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规定,或者违反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

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上海交易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从重处分:

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从重予以处分。

民事赔偿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若股份减持行为涉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等违法行为,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我们的建议

在《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公告中,证监会指出其正在抓紧修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预计将细化相关责任条款,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上交所也于2023年9月2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对股东违法违规减持行为将依其相关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有鉴于此,为不同市场参与者能够依法、合规、有序减持,我们对相关主体提出对应的建议。

(一)对于大股东、投资者或其他市场参与者而言:

  • 关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除了需要关注减持禁止的情形,还需要格外注意每减持1%和减持5%所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 关于通过非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需要关注采取不同的减持方式应履行的不同信息披露义务,尤其是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应进行的预披露、减持进展披露和减持完成披露等根据减持阶段不同而需完成的信息披露。其次,对于通过非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则有更为详细的减持限制规定,需要按照减持方式的不同关注减持比例的限制情形。

由于减持规则体系和实践操作繁冗复杂,需对不断更新的减持规则及监管案例保持敏感度并进行了解,忠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强化自己的合规意识。要以“我乐家居”违规股份减持一案为鉴,时刻保持警醒,严格按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要求规范减持股票。

(二)对于上市公司、发行人而言:

由于上市公司、发行人可能会对其公告的信息披露资料中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应加强与股东、投资人和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在触及股份减持限制或需依法就权益变动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时,及时配合投资者了解真实情况,并协助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及时报告和公告,并督促相关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市场的稳定。

注释:[1]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沪深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大股东”包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文主要总结持股5%以上的非控股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则,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特殊规制本文不进行专门归纳。

作者简介

什么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资产?

林敏 律师

业务领域:证券与资本市场、股权投资、并购重组

邮箱:min.lin@chancebridge.com

林敏为卓纬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律师,其执业领域主要集中于证券与资本市场、股权投资、并购重组等领域。曾为多家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股权激励等多类型项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同时具备丰富的境内上市公司及大中型企业收并购的项目经验。

什么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资产?

彭靖芷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公司合规

邮箱:jingzhi.peng@chancebridge.com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涉及的刑事责任类型及案例总结

什么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资产?

(一)形成背景

关于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形成背景,证监会于2019年12月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提示第9号)中提及,从微观层面看,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对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缺乏有效监督、部分董高监未恪尽职守等都是构成资金占用的因素;从宏观层面看,则有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控股股东融资需求迫切、股权质押风险突出、上市公司的个别客户和供应商及金融机构等为谋求私利、配合资金占用等因素。

(二)资金占用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什么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资产?

2022年1月28日,证监会、公安部、国资委和银保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强化了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的要求。对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上述指引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非法占用资金构成刑事犯罪,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如下: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资金挪用罪

如果在行政执法中,证监会发现了挪用资金的线索、证据,且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可以追究其挪用资金罪。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根据《刑法》第169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什么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资产?

(一)ST升达(代码:002259.SZ)原实控人江昌政等人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1、违法情况概述

2016年12月,ST升达宣布向升达集团剥离家居森林等资产。为筹措9.41亿元现金对价,升达集团通过质押ST升达股权的形式向华宝信托借款14亿元。但随后ST升达股价暴跌,为防止爆仓,升达集团需要追加保证金,便占用了上市公司资金。

根据ST升达公告显示,公司原控股股东升达林业涉嫌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事项,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

靠前,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2017年7月17日,升达集团与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向厦门分行提取贷款3亿元。7月17日、7月21日升达林业子公司贵州中弘与厦门分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贵州中弘定期存单为升达集团提供质押担保。此外,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为升达集团等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二,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升达林业借入的资金直接转移给升达集团、升达林业通过第三方划款给关联人、升达林业及子公司作为担保方代关联人偿还借款。

第三,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升达集团、升达林业无法偿还部分欠款而引发相关诉讼,但升达林业未按规定披露。

2、案件进程

2019年1月2日,证监会稽查局对升达林业等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19年5月20日,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被告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2021年1月22日,ST升达于在信披网站刊登了《关于收到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的公告》,公告披露了公安机关因侦办江昌政等人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一案而调取公司有关证据材料事宜。

2022年,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罪名指控被告人,并向成都中院提起公诉。

2023年8月28日夜间,ST升达发布《关于收到原实际控制人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3、涉及处罚

经依法审理,ST升达原实控人江昌政、其子江山、兄弟江昌浩,一审均被判刑。成都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川01刑初120 2号】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人江昌政犯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犯 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2)被告人江山犯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 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

(3)被告人江昌浩犯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二)原匹凸匹(证券代码:600696.SH)实控人鲜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案

1、案件基本概述

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鲜言利用担任上市公司匹凸匹及其子公司汉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为粉饰公司业绩,采用伪造汉通公司开发的荆门楚天城项目分包商林某某签名、制作虚假的资金支付申请与审批表等方式,以支付工程款和往来款名义,将汉通公司资金划转至该公司实际控制的林某某个人账户、荆门楚天城项目部账户,再通过上述账户划转至鲜言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个人账户内,转出资金循环累计达人民币1.2亿余元。其中,2,360万元被鲜言用于理财、买卖股票等,至案发尚未归还,且部分资金已被结转至开发成本账户。

同时,多伦公司更名为匹凸匹过程中,鲜言控制了多伦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2014年后,鲜言控制了刘某某、鲜某、夏某某等个人证券账户,并实际控制了西*信托有限公司等14个信托账户中的28个HOMS单元。2015年4月30日至5月11日间,鲜言通过其控制的前述账户组,买入多伦公司股票共计2520万余股,买入金额2.86亿余元。2015年5月11日,多伦公司有关名称变更的公告发布后,股票连续涨停。同年6月3日,多伦公司股价打开涨停。

2、涉及处罚

(1)一审判决

2019年9月17日,上海市靠前中级人民**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案(上海市靠前中级人民**(2018)沪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鲜言作为上市公司A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将上市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其行为已构成 操纵证券市场罪 ,且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对鲜某应当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80万元。

(2)二审判决

2021年1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对该案件二次审理。二审认为,鉴于鲜言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家属帮助下缴纳了全部罚金及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等情,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辩护人关于对鲜言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鲜言从轻处罚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的靠前项,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最终,二审**改判对鲜言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180万元。

(三)舍得酒业(证券代码:600702.SH)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1、案件基本概述

沱牌集团系舍得酒业直接控股股东,天洋控股持有沱牌舍得集团70%的股权系间接控股股东,沱牌集团、蓬山酒业、三河玉液、天洋城房地产、天洋房地产均与天洋控股存在关联关系。2018年11月以来,沱牌集团、天洋控股资金紧张,为偿还即将到期的贷款,向公司寻求资金拆借帮助。舍得酒业全资子公司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通过蓬山酒业将资金转至沱牌集团,或通过蓬山酒业将资金转给三河玉液后再转至天洋控股及其关联方天洋城房地产、天洋房地产,均形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占用。

2018年11月、12月,沱牌集团通过蓬山酒业分别临时占用舍得营销资金2,600万元、1,100万元,共计3,700万元,并于2018年12月归还。2019年1月以来,舍得营销通过蓬山酒业、三河玉液转款10.215亿元至沱牌集团、天洋控股及其关联方,未收回占用资金为4.75亿元(本金4.4亿元,资金占用利息0.35亿元)。

监于天洋控股及其关联方资金持续紧张,上述资金无法归还,舍得酒业于季度末、年末或临时需要时进行了平账安排,合计转入29.53亿元,转出29.53亿元。该部分资金系向外部资金方拆借再转入蓬山酒业,由蓬山酒业归还舍得营销,平账后再由舍得营销在一周时间内转回蓬山酒业。2018年11月至2020年8月19日,舍得营销因上述平账资金往来安排,累计支付蓬山酒业资金40.1亿元。此外,结合上市公司自查情况,2018年6月,天洋控股及其关联方还通过与公司共同增资天赢链(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1亿元。

其中,2019年度累计发生金额约为21.6亿元,目前已基本结清。2020年1月1日至8月19日期间累计发生金额约为18.52亿元,尚未收回资金约为4.75亿元,其中本金4.4亿元,资金占用费3,486万元。

2、案件进展

2020年9月18日、9月25日,舍得酒业分别披露,董事长刘力、总裁李**、董事张绍平因涉嫌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调查。

2020年12月27日,舍得酒业收到遂宁市公安局《关于刘力等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侦查进展情况的通知》,在侦办刘力等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中,发现天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利用与上市公司合作对外投资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等犯罪线索,相关犯罪事实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021年4月15日,根据遂宁市中级人民**刑事裁定书【(2021)川09刑初15号】,天洋控股经由天赢链(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损害上市公司舍得酒业利益,造成舍得酒业实际损失1亿元。遂宁市公安局申请裁定将冻结的天洋控股股权拍卖款人民币3.95亿元中已明确权属的1亿元发还给舍得酒业股份。

3、涉及处罚

2021年8月19日,上交所网站公布的一份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02号)显示,鉴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已收回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较大程度上挽回公司损失,减轻了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酌情从轻处理。但是,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周政、直接控股股东沱牌集团、原间接控股股东天洋控股及关联方蓬山酒业、三河玉液、天洋城房地产、天洋房地产作为资金占用方,虽然最终归还了占用资金,但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仍需对资金占用违规承担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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