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优先股怎么买?以农业银行优先股二期2022

前两天农业银行发布一则优先股派息公告,根据公告,优先股每股派息4.84元。估计许多投资者都疑惑,什么是优先股?优先股成本多少?为什么它能分这么多?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优先股与普通股的概......

关于银行优先股怎么买很多人还不了解,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大河财立方消息7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意见》指出,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接下来具体说说以农业银行优先股二期2022

优先股怎么买

一般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投资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还可以通过购买基金、理财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什么是优先股:

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其风险较小。但是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无表决权。

优先股的特征

有优先股通常预先确定股息收益率和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谁可以买优先股

优先股是投资者认购,购买优先股名义上是所有人都可以购买优先股:

证监会介绍称,“公开发行优先股,任何投资者都可以参与,在市场上公开买卖,没有任何限制;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规定了合格投资者范围,不符合投资者门槛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信托、理财产品方式间接投资优先股。”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适合长期机构稳健资金和部分个人长期投资者:

因为优先股流动性较差且永续存在或者到期时间较长,投资者很难从股价变化中获益,持有收益主要来源于每年的固定分红。

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其风险较小。但是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无表决权。

优先股的特征有优先股通常预先确定股息收益率和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扩展资料:

优先股合格投资者是指:

1、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2、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3、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4、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企业法人;

5、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合伙企业;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务*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以农业银行优先股二期2022-2023年度股息发放方案简析优先股

前两天农业银行发布一则优先股派息公告,根据公告,优先股每股派息4.84元。估计许多投资者都疑惑,什么是优先股?优先股成本多少?为什么它能分这么多?

银行优先股怎么买?以农业银行优先股二期2022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优先股与普通股的概念。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就是说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 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其风险较小。但是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 ,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

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公司股份的最基本形式。普通股的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收益享有平等权利,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分红,风险较大。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 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 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

其实优先股主要就是体现优先,一个是优先发放股息,另一个就是优先财产分配。

优先发放股息:即无论公司经营情况怎么样,都必须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发放,可以把它理解为债券付息一样。

优先财产分配:即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很差,濒临倒闭或者清算的时候,在支付所有员工应工资、补缴税费等之后,所剩余金额要支付优先股的本金,如果仍然有剩余才由普通股股东来按比例分配;如果到这一步步已经没有余钱了,那么普通股股东就什么也没有。

银行优先股怎么买?以农业银行优先股二期2022
银行优先股怎么买?以农业银行优先股二期2022

本次农行公告按照农行优2票面股息率4.84%计算,每股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4.84元(含税),那么可知农行优2初始每股100元,所以优先股不是一般人能买的。

部分投资者可能会觉得现在农业银行股价才2.97元/股,每股派息4.84元,那股息率不就160%多;我告诉你,这是你的错觉,它的股息率只有4.84%;而目前普通股股息率为6.96%,相比较而言,他们投入比你多,分的比你少,所以广大投资者不要羡慕优先股投资者。

银行优先股政策迎松绑!未上市银行可直接发行,无需新三板挂牌

大河财立方消息 7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

《意见》指出,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务*、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保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保监会规定的审慎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涉及的资本补充、章程修改等行政许可事项,由银保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一次性予以受理、审查并决定。

➤商业银行取得银保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证监会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核准。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遵循市场化原则,约定的股息率应与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应。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

以下为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

银保监发〔2019〕31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为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务*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等规定,现就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务*、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保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保监会规定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向银保监会提出发行申请,申请文件包括:(一)优先股发行申请;(二)优先股发行方案;(三)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四)股东大会决议;(五)资本规划;(六)最近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七)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合规性法律意见书;(八)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涉及的资本补充、章程修改等行政许可事项,由银保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一次性予以受理、审查并决定。

四、商业银行取得银保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证监会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核准。

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要求,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遵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合法规范经营,股份集中托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应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规定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六、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遵循市场化原则,约定的股息率应与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发行合约中明确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商业银行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商业银行决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应在付息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七、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行使赎回权,应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八、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优先股损失吸收机制,有效发挥优先股作为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功能。商业银行应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约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应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转换价格和转换数量的确定方式,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在发行合约中约定。

商业银行设置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股东大会应就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包括转换价格的确定方式,并履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商业银行披露定期报告时,应专门披露优先股强制转换情况。商业银行发生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形时,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并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还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九、除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优先股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商业银行应按照《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银监发〔2013〕33号)的相关规定,公开披露优先股的相关信息。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2019年7月19日

相关链接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优化我国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相关制度,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银保监会、证监会对《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修订《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务*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及原《指导意见》等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于2014年开始发行优先股,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在2019年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推出以前,优先股作为商业银行唯一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对充实银行资本、提高银行资本实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一直以来,优先股基本都由上市银行发行,非上市银行发行通道还不够畅通。这是因为,《*务*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原《指导意见》进一步要求“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要求,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考虑到将“新三板”挂牌作为发行优先股的前置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上市银行一级资本补充,在符合《*务*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要求的基础上,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对原《指导意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指导意见》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指导意见》的修订主要围绕第三条,删除了关于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要求,重点强调要遵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经营、股份集中托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此外,结合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市场情况和监管经验,本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优先股发行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优先股定价应充分反映其风险属性,充分揭示其损失吸收特征,有利于保障优先股投资者权益,促进国内市场健康发展,增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可持续性。

三、修订《指导意见》的影响和意义是什么?

本次修订的影响范围是非上市银行。我国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大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都是上市银行,在本次修订以前,已经能够根据*务*、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绝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都是非上市银行,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标准,经过本次修订,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直接发行优先股。

非上市银行以中小银行为主,中小银行对于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次修订有效疏通了非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对于中小银行充实一级资本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保障中小银行信贷投放,进一步提高实体经济服务能力。

责编: 刘安琪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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