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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的承诺公告模板,装修公司口头承诺与合同不符可以解除合吗?

发布于 2022-09-04 10:00:11
标签: 装修公司的承诺公告模板,装修公司口头承诺与合同不符可以解除合吗? 装修公司 承诺 公告 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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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0日,原告叶某参加被告某装修公司举办的家装节活动时,活动宣传清单说明:活动期间VIP客户交定金20%并补差价即可赠送家电以及生活用品若干。叶某当场与某装修公司按照清单内容签订《互联网家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叶某将其新买的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某装修公司施工,某装修公司根据原告叶某提供的户型图按照115平方米出具了费用计算结算单;叶某向某装修公司现场交纳1万元,拿到以上承诺礼品。

合同签订后,某装修公司于2020年11月份重新为叶某按照房屋实际平方数(132平方米)出具装修费用结算单,装修费用计算比家装节活动时计算的结算单多出12194元,2020年11月18日交房前某装修公司为叶某提供了量房、房屋装修设计及修改、咨询等服务。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2月,叶某认为某装修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与活动宣传时签订的合同及结算单存在巨大的差距,且认为某装修公司出具的装修设计图设计水平差,认为被告装修公司对其进行了隐瞒,属虚假宣传,于是与某装修公司进行协商要求退还其支付的预付款,并于2020年12月4日到某装修公司退其于活动当日收受的礼品。某装修公司接受了叶某返还的礼品,但是不同意退还叶某于活动当日交纳的1万元。

因此,叶某于2021年2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被告某装修公司全额退还预付款1万元;2.判决被告某装修公司按合同总价82491元的20%支付违约金;3.判决某被告装修公司按银行2020年半年期同期存款利率1.3%支付利息。

2021年3月26日,被告某装修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判令被告叶某向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马山县法院一审裁判判决:被告(即反诉原告)某装修公司返还原告(即反诉被告)叶某预付款1万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装修公司的反诉请求。

后被告某装修公司上诉,南宁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有几个争议焦点。一是关于叶某交纳的1万元定性问题。叶某主张该笔款项性质系预付款,而装修公司则主张为定金。叶某与装修公司签订《互联网家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叶某在装修公司举行的促销活动中交纳1万元,与装修公司签订了涉案合同,并在合同中《工程款付款节点表》载明为“首期款”,因此该1万元应属于预付款的性质。

二是关于叶某与装修公司签订《互联网家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叶某于2020年11月24日向某装修公司提出要求退还预付款1万元,应视为其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某装修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接受叶某退还的礼品,应视为同意解除合同,故涉案合同已于2020年12月4日实际解除。因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已实际解除,对叶某交纳的预付款1万元,装修公司应当退还给叶某。由于双方因设计效果图等问题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导致合同已实际解除的原因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故叶某请求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装修公司反诉请求叶某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装修房屋步骤复杂琐碎,委托公司装修时,一定要对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认真梳理和仔细辨认,在装修的各个环节中,一旦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约定之处,要及时作出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存在争议的尽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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