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电子是国企吗?

作者: 编辑:号外财经 来源:号外财经网《号外财经》讯杨超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电子”)主要产品为固体电解质钽电容器、非固体电解质钽电容器、陶瓷电容器。目前该公司已经......

宏达电子是国企吗

接下来具体说说

株洲宏达电子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

近日,2020年新财富500富人榜出炉,株洲企业宏达电子实控人曾琛家族,以75.8亿元的财富,位列榜单第414位。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44亿元,同比增长32.65%;实现利润总额3.65亿元,同比增长41.51%。

公司介绍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在深圳、南京、成都、西安设有研发与生产基地,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本40010万元。

公司于2017年11月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是一家专注于高端高可靠电子元器件及电路模块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的主要产品为高端电子元器件、电源模块、IF转换器等产品。公司拥有20多年电子元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经验,在北京、西安、成都、南京、武汉设有办事处,有覆盖全国的销售网络和平台,公司拥有完善的研发、生产制造、质量管理、试验检测和销售体系。公司通过了ISO9001、AS9100C、IATF16949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CNAS实验室能力认可,有多条先进的电子元器件和电路模块生产线,是国内电子元器件的重要企业,2019年公司在中国电子元器件百强排名57名。

宏达电子 及关联公司身陷“国有资产流失”事件

作者: 编辑:号外财经 来源:号外财经网

宏达电子是国企吗?

《号外财经》讯

杨超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电子”)主要产品为固体电解质钽电容器、非固体电解质钽电容器、陶瓷电容器。目前该公司已经进入IPO发行程序。

《号外财经》研究发现,宏达电子关联公司改制中所涉工行攸县支行本息共计7450万元债务,湖南省政府、攸县政府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进行追讨,宏达电子受让部分债权并部分偿还,但仍有3965万元未解决。这笔国有资产问题影响到宏达电子及关联方、控股股东与当地政府关系。事发多年,至今仍未彻底解决。然而,宏达电子招股书中并未披露相关事项。

2017年10月19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民事判决书》((2016)湘02民初151号)显示,该公司关联公司株洲特种电焊条有限公司(简称“电焊条公司”)、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湘化机公司”),被湖南攸县人民政府上诉称,在前国有企业湘化机公司改制中,电焊条公司、湘化机公司受益没有合法根据,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请求判令被告电焊条公司、湘化机公司向原告攸县人民政府返还不当得利4110.32万元。宏达电子也因此陷入国有资产流失事件中,与当地政府关系的恶化,此事件或将对该公司未来经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资料显示,电焊条公司股东为曾琛、钟若农、曾继疆,湘化机公司为电焊条公司全资子公司。

曾继疆、曾琛和钟若农三人是宏达电子的实际控制人,钟若农为曾继疆之配偶,曾琛为曾继疆、钟若农之女。

攸县人民政府诉称,湘化机公司改制前系国有企业,湖南省人民政府、株洲市人民政府将湘化机公司的全部资产划拨归原告,由原告对湘化机公司进行改制。2011年6月2日,原告攸县人民政府与被告电焊条公司签订《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重组协议》,双方确认的转让价款为零。2003年,湘化机公司向工商银行攸县支行借款本金3340万元。到2011年3月31日止,欠利息41103224元。

2011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湖南湘东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下划株洲市实施改制重组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11]13号),规定原告系实施改制重组主体。并明确同意将企业已经达成协议但未实现的所欠工商银行债务进行打折处置的收益,作为株洲市处理企业有关特殊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后续问题的成本来源。

2012年12月1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湘府阅[2012]95号文,进一步明确了攸县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原告攸县人民政府认为,工商银行的免息部分属于国有资产,湖南省人民政府多次督促原告攸县人民政府收回该免息。攸县人民政府诉称,被告电焊条公司、湘化机公司受益没有合法根据,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故诉至人民**,请求判令被告电焊条公司、湘化机公司向原告攸县人民政府返还不当得利41103224元。

对此,电焊条公司与湘化机公司辩称,攸县人民政府所称湘化机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行攸县支行)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转让给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株洲宏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电子公司)。工行攸县支行向湘化机公司发出告知函,通知该债权转让的事实。原告攸县人民政府提及的有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不能作为其享有权利的依据。原告攸县人民政府自与被告电焊条公司签订《重组协议》后从未向其主张权利,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号外财经》发现,另查明,被告湘化机公司曾向案外人工行攸县支行贷款3340万元未还。2011年3月31日,工行攸县支行与案外人宏达电子公司(被告电焊条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截止协议签署之日,湘化机公司拖欠工行攸县支行贷款本金3340万元、利息4110.3224万元,合计7450.3224万元;工行攸县支行同意将其对湘化机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金3340万元、部分利息145万元及抵押权转让给宏达电子公司;债权转让价款为3485万元。同日,宏达电子公司向工行攸县支行支付3485万元。同年4月1日,工行攸县支行向被告湘化机公司发出《告知函》,将债权部分转让事宜通知被告湘化机公司,并表明对剩余利息债权保留追索权。

宏达电子公司系宏达电子的前身。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判决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原告攸县人民政府主张的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亦不能成立。

攸县人民政府是否会继续上诉,尚难判断。但宏达电子及关联方、控股股东与当地政府关系恶化的事实已经存在,而且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湖南省国资委或将会采取进一步的追讨措施,或将对公司后续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需要投资者警惕的是,上述债务的转移,造成宏达电子尚欠工行攸县支行利息3965.32万元,如果宏达电子对此部分利息尚未偿还,则该公司也可能因此陷入湘化机公司上述改制中国有资产事件中,如果偿还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数据显示,宏达电子2017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394.35万元。

宏达电子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公司控股股东及共同控制人曾继疆、曾琛、钟若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为2017年8月28日。

宏达电子《招股说明书》对上述诉讼事件并未提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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