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什么情况检查上市公司?

第九章 持续经营 靠前节 经营业务的行业分类 《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50条要求发行人应披露所属行业及确定所属行业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1.1......

证监会什么情况检查上市公司

在9月3日举行的2023中国国际金融年度论坛上,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了证监会近年来在强化资本市场监管执法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接下来具体说说

证监会是怎么查出财务造假的之1

投行实务观

近日,獐子岛和仁东控股等多家上市公司发布收到监管函的公告:

这两家公司都是资本市场“声名在外”的财务造假企业。此外,就在上周,上市公司新亚制程(002388.SZ)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这么多上市公司相继曝出问题,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都及时对其下发了处罚决定,那么 证监会、交易所是怎么查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了,我们今天来看看。

证监会什么情况检查上市公司?
证监会什么情况检查上市公司?

新亚制程财务造假全过程

证监会什么情况检查上市公司?
证监会什么情况检查上市公司?

新亚制程2010年4月上市,老牌上市公司了。公司目前的实控人为王伟华,不过王伟华先生是今年2月份入主的新亚制程,此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徐琦,新亚制程此次受罚就是徐琦和她的同僚们:

如上徐琦等人在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通过新亚制程子公司等,以供应链融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等名义,通过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将上市公司资金最终转入新亚制程关联方指定账户, 占用资金*高时高达9.85亿元,占上市公司净资产近70% ,简直离谱。该资金直至2023年1月方归还完毕。

最终徐琦等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根据笔者对新亚制程资金占用时间线的追溯, 2023年3月25日 ,深交所曾因公司上述资金占用问题对相关当事人做出过纪律处分:

再往前看,最早在2022年底,广东证监局就因资金占用问题处罚过公司及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 当时一并受到关注的还有证监局认为公司部分业务不属于总额法核算的范畴,应当使用净额法核算的问题:

那新亚制程是因何事被盯上的呢?笔者翻阅了新亚制程的公告,发现主要因为新亚制程在2022年8月26日,披露了如下内容:

如上,公司披露其子公司及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均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的,而且半年末的余额还不小:

但是查阅公司披露的半年报数据,其实其其他应收款余额直至2022年末才明显激增,其余年份无论是其预付款项还是其他应收款,甚至是其他流动资产等科目余额均无明显增长:

也就是说,其实假如没有公司8月26日这次自爆,可能公司占用资金的事情估计还要延迟一段时间才会暴露出来,毕竟公司近年来的营收情况如下

公司近年来收入在增长,投资者看到财报后不仔细分析肯定就觉得公司业绩稳步增长,即便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什么的有所增长也是合情合理的,实际上更别说这几个科目增加还不多,普通投资者可能就更“放心”了。

那为什么公司好端端的要自爆呢,笔者翻阅了当时披露前后的公告

公司当时在筹划非公开发行+控股权变更事宜,应该是新股东联合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一起要求把事情暴露出来,风险肃清。也就有了前面的处罚。也就是说,笔者认为这个资金占用还不完全能说是证监会、交易所挖出来的,假如没有非公开,假如没有控制权要变更,估计公司这个风险点还会持续几年吧。

在后来的披露公告内,我们找到了更具体的数据:

根据《警示函》,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剩余6.26 亿元资金往来尚未归还,具体如下表所示:

所以说,纸是包不住火的,就看什么时候暴露出来罢了。

西陇科学的循环骗局

关于西陇科学,此前我们曾做过一些分析,具体可见:

【新宁物流等被处罚,为何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比较难识别】

该公司是出于增加贸易规模,扩大市场影响力等考虑,通过介入其他公司的贸易链条,增加收入和成本,做大营收,还通过返还贸易利润、虚假销售回款的方式企图让自己的上下游与自己合作更紧密:

说实话,西陇科学这种就 有点类似于资金体外循环了 ,毕竟西陇科学和关联方甚至是上下游的关系还蛮密切的,我自己不赚这块利润,就走个通道,你卖我个人情,我以后可能也会在其他地方回报你。这样类体外循环、上下游联合做局的方式笔者认为即使在审计中也很难发现的,毕竟假如已经和上下游知会过,即使审计机构发函确认可能也会被糊弄。

那公司咋就被查出来了呢?

其实西陇科学和新亚制程类似,也是自爆! 公司同样是要做再融资,想必保荐机构和公司还有会计师商量过后,然后自行发布了差错更正公告:

刚开始是因为公司披露了非公开发行的相关预案,然后同时披露了资金占用的公告,随后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但是检查过后只针对资金占用等问题出具了处罚:

笔者不确定证监局检查过后有没有说起来公司涉嫌违规做大贸易业务的事实,总之是到了次年4月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时,公司发布了《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总之公告内是提及公司是自查、自纠,自行更正。笔者不确定上次证监局去现场检查资金占用问题起到了多少震慑作用,总之公司这个涉嫌体外循环做大贸易收入的违规事实是被爆出来了。

总结

从上面两个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纸是包不住火的,哪怕短时间内能掩盖过去,但是终究是要被挖出来的。上面两个案例都是因为公司要做非公开,然后主动披露了部分违规事实。

随后交易所和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积极跟进,最终挖出来了公司财务造假或其他违规财务处理的情况。那为什么证监会和交易所能马上挖出来的造假,我们普通投资者看不到呢:

一是笔者前面在新亚制程的分析中也说了有的公司仅仅财务报表层面看不太出来造假,报表做的很“美观”; 二是交易所发现异常能直接安排问询,要求上市公司回复,而普通投资者发现异常也没那么多能及时得到上市公司反馈的渠道 三是毕竟投资者不会一直盯着几只股票持续跟踪,很多时候都是简单了解就决定是否投资,而交易所和证监会显然对上市公司情况会做持续的跟踪、检查。

如何判断上市公司所属行业?深入解析科创板公司行业分类判定规则

  • 第九章 持续经营

    靠前节 经营业务的行业分类

    《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50条要求发行人应披露所属行业及确定所属行业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1.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上市公司根据行业分类归属,参照适用交易所制定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一、行业分类指引

    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我国上市公司共分为19个大门类;上市公司的分类标准是该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

    1.分类原则与方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10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12〕31号以下简称《指引》)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1)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3)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2.监管机构

    (1)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2)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按照《指引》组织对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并向证券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等相关机构通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3)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证券经营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3.行业分类流程

    (1)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度进行。每年3月20日、6月1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当季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原则上应于季度末完成当季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

    (2)行业分类包括初次分类和定期调整;

    (3)初次分类是对新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依据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司上市首日在每季度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不含当日)之前的,纳入当季行业分类;上市首日在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至季末之间的,转入下一季度进行行业分类;

    (4)定期调整是对已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的重新确认或变更。原则上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每年依据上市公司年报调整一次,纳入第二季度的行业分类工作;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依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纳入最近季度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5)行业分类的初评、沟通、确认和结果公布。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在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当日召开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会议,形成行业分类初评结果;从起始日开始(不含当日),7日内完成与上市公司沟通工作,并形成由专家委员会确认的分类结果;从起始日开始(不含当日)第8日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最终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于每季度末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二、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目前根据行业分类,上交所为八个行业制定了信息披露指引,分别如下:

    根据《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一号至第二十八号及修订部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8〕116号),为引导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一号——集成电路》《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二号——航空、船舶、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三号——医疗器械》《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四号——食品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五号——黄金珠宝饰品》《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六号——影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七号——家具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八号——有色金属》,并对《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光伏》《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号——服装》作了修订。

    三、相关案例

    嘉元科技——行业分类的准确合理性及影响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元科技,股票代码688388),法定代表人廖平元,公司注册资本23087.6万元人民币,2011年3月7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在梅州市工商局领取了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发行人经营范围为“研究、制造、销售:电解铜箔制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不单列贸易方式)。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的所处行业部分陈述公司主要从事各类高性能电解铜箔的研究、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超薄锂电铜箔和极薄锂电铜箔,主要用于锂离子电池的负极集流体,是锂离子电池行业重要基础材料。同时,公司生产少量PCB用标准铜箔产品。

    于是监管机构就“行业分类”向其问询,请发行人比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行业目录及分类原则,说明公司所属行业的分类是否准确,是否影响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发行人律师回复: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电解铜箔,采取电解法生产,且产品主要用于锂离子电池的负极集流体,是锂离子电池行业重要的基础材料;同时,公司生产少量PCB用标准铜箔产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行业目录及分类原则,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属于“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之“398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之“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其中,“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具体指用于电子元器件、组件及系统制备的专用电子功能材料、互联与封装材料、工艺及辅助材料的制造,包括半导体材料、光电子材料、磁性材料、锂电池材料、电子陶瓷材料、覆铜板及铜箔材料、电子化工材料等。与发行人同行业的上市公司超华科技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行业分类准确,不影响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第二节 行业政策及其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50条要求发行人应披露所属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及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

    一、行业政策

    产业政策指政府通过资源在各产业间和产业部门内部配置过程的干预调节市场机制的缺陷和不足,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手段和策略。简单来说,就是国家鼓励哪些行业发展,不鼓励哪些行业发展的政策规定。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和重点支持的产业将得到优先支持,以下产业(或业务)的发行上市将受到限制:

    (1)国家限制发展和要求淘汰的产业;(详见国家发改委最新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判断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目录及具体产业政策的规定,一般不得为限制类或淘汰类。如果公司所属行业属于限制类,但是其募集资金并非用于该限制类投资项目,而是用于与之有关的技改、研发或营销,并不提高有关产品的产能,一般也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

    (2)政策法规特别限制的业务,比如国家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经营权,报纸、杂志采编业务等。

    二、经营范围和资质

    1.审批

    公司的经营范围可能涉及行政审批,需要取得有关批准,而行政审批又可分为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在公司登记时,前置审批指的是公司申请登记时,经营项目需要有关部门先行批准。后置审批指的是公司申请登记时,经营项目不需要有关部门先行批准,而是在营业执照颁发后,公司实际从事该项目经营时才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2014年以来,*务*分三批审议决定将一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并印发了《*务*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1号)。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务*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据此,国家工商总局梳理编制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目录》内事项,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2.超出经营范围经营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务*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需取得批准的经营项目应及时办理批准手续。

    如果公司存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情况而受到处罚的,可以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文件,说明情况,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3.分支机构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但对于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项目的,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并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4.经营资质

    公司从事特殊行业或特殊业务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有关资质许可方可开展经营。如食品生产企业一般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

    三、主营业务及其变化的判断

    我国的创业板要求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而科创板并没有这样的明确要求。但是,科创板要求企业具有科技创新性。

    发行人需要清晰、准确、客观地披露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包括:(1)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

    (2)主要经营模式,如盈利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等,分析采用目前经营模式的原因、影响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经营模式和影响因素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发行人的业务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还应披露其独特性、创新内容及持续创新机制;

    (3)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主要经营模式的演变情况;

    (4)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服务的流程图。

    科创板规则要求,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果发生重大变化,将会体现在上述主营行业、产品和服务、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和构成、经营模式、工艺流程、核心技术、原材料等发生重大变化,如直销模式改变为经销模式,亦是重大变化。

    证监会在创业板规则中将“一种业务”界定为“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中介机构核查判断是否为“一种业务”时,应充分考虑相关业务是否系发行人向产业上下游或相关业务领域自然发展或并购形成,业务实质是否属于相关度较高的行业类别,各业务之间是否具有协同效应等,实事求是进行把握。这在判断创业板上市公司是否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时适用,同时,在判断前后是否发生业务种类的重大变化时,亦可参考适用。一种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其他业务(另外一种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一定比例(30%);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不超过一定比例(20%)。“技工贸”发展路径可以看作是同一种业务。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2)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行人企业合并行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的解释,“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相同的多方”通常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较长的时间通常指一年以上(含一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1期》解释,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在对参与合并企业在合并前控制权归属认定中,如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份、协议控制(VIE模式)等特殊情形,发行人应提供与控制权实际归属认定相关的充分事实证据和合理性依据,中介机构应对该等特殊控制权归属认定事项的真实性、证据充分性、依据合规性等予以审慎判断、妥善处理和重点关注。

    四、大客户依赖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发行人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情形的,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该情形的合理性、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的持续性,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对于非因行业特殊性、行业普遍性导致客户集中度偏高的,保荐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该单一大客户是否为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客户;该集中是否可能导致其未来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对于发行人由于下游客户的行业分布集中而导致的客户集中具备合理性的特殊行业(如电力、电网、电信、石油、银行、军工等行业),发行人应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充分说明客户集中是否符合行业特性,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历史基础,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发行人采用公开、公平的手段或方式*获取业务,相关的业务是否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并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

    针对因上述特殊行业分布或行业产业链关系导致发行人客户集中情况,保荐机构应当综合分析考量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下游行业较为分散而发行人自身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及其合理性;二是发行人客户在其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与经营状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三是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四是发行人与重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性,发行人是否具备*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保荐机构如发表意见认为发行人客户集中不会对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当提供充分的依据说明上述客户本身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已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客户集中具有行业普遍性,发行人在客户稳定性与业务持续性方面没有重大风险。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情况,充分揭示客户集中度较高可能带来的风险。

    五、相关案例

    案例一:昊海生科——行业政策制度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昊海生科,股票代码688366)主要从事小容量注射剂、原料药、生物工程产品、Ⅲ类6822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6864可吸收性止血、防粘连材料的研究、生产及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医疗器械的经营,乙醇(无水)的批发(租用存储设施),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化妆品的销售。

    鉴于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的行业政策影响部分提到了*务*医改办、卫计委等鼓励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和以上海为代表的地区推行“带量采购”的影响,于是监管机构请发行人披露现行的“两票制”、带量采购政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未来高值医用耗材等医疗器械可能实行的带量采购政策对发行人业务的具体影响,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完善风险揭示。

    发行人律师回复:

    (1)现行的“两票制”、带量采购政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未来高值医用耗材等医疗器械可能实行的带量采购政策对发行人业务的具体影响。

    ①两票制对公司的影响。

    2016年12月26日,*务*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该意见明确“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截至目前,各地区出台的“两票制”改*主要集中在药品流通领域。医疗器械领域的“两票制”目前在陕西省、福建省、安徽省等20多个省份的部分地区逐步推进实施。

    公司的产品中仅玻璃酸钠注射液及外用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两种产品为药品,其余产品均为医疗器械产品及医疗器械原材料。

    如果未来“两票制”在医疗器械流通领域大范围严格推行,将会进一步影响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及财务指标。“两票制”对公司经营主要影响分析如下:

    A.对销售模式的影响;

    公司采取经销与直销并举的销售模式。在“两票制”下,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传统的经销商将逐渐转变为产品专业服务商。部分医疗机构覆盖范围小,无配送能力,无法满足公司“两票制”下产品的销售需求的经销商将被淘汰。公司需逐步加强直销队伍建设,以填补原有经销商留下的销售空白,并积极开拓新市场。

    B.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a)对营业收入、毛利率的影响:在“两票制”下,公司将以更接近终端中标价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配送商,由配送商销售给终端,在终端中标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会使营业收入和毛利率相应提升;

    b)对应收款项的影响:目前公司对于经销模式下的销售主要采用现款现货的方式进行结算,仅对少数信用较好的经销商给予一定的信用期,故应收款项较少。“两票制”模式下,配送商一般会要求公司提供3~6个月的信用期,如果“两票制”全面实施,公司应收款项规模将相应增加;

    c)对销售费用的影响:“两票制”下,配送商不负责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及终端医院服务,转而由生产企业自主负责或委托专业服务商负责并由公司推广费用,如果“两票制”全面实施,公司需承担更多的市场推广及终端医院服务,市场费用相应会有所增加。

    ②带量采购对公司的影响。

    2018年11月15日,以上海为代表的11个试点地区委派代表组成的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了《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其中规定:“根据已批准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目录和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目录,经联采办会议通过,以及咨询专家,确定采购品种(指定规格)及约定采购量。”

    截至目前,公司的产品均不在“4+7”带量采购目录中。

    未来,随着“4+7”带量采购政策在11个试点城市的全部落地,全国非“4+7”试点城市也开始陆续跟进降价,未来高值医用耗材等医疗器械也可能实行带量采购政策。若公司产品未来被纳入带量采购范围,将对该等产品的销售形成一定的降价压力,但销售数量会有所增长。

    ③未来高值医用耗材等医疗器械可能实行的带量采购政策对发行人业务的具体影响。

    医药企业生产经营各个方面均受各类地方、区域和国家法规的管制,包括药品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商的许可及认证要求和程序、操作和安全标准,以及环境保**规。随着医改方案、基本药物目录、医保目录、“两票制”、带量采购等重大行业政策的陆续出台,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正逐步深入开展,改*涉及药品,以及医疗器械的审批、注册、制造、包装、许可及销售等环节。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暂未执行带量采购,若未来高值医用耗材等医疗器械实行带量采购政策,可能造成公司产品价格下降,无法满足政府投标资格,产品招投标中落标或中标价格大幅下降等情况。此外,随着“两票制”在全国的推广实施,若未来“两票制”在医疗器械流通领域大范围严格推行,将会进一步影响公司的销售模式及财务指标。如果公司未能及时根据医药行业不断出台的监管政策进行自我调整,可能导致公司合规成本增加,产品需求减少,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律师经查阅“两票制”及带量采购政策相关政策文件,核查发行人主要产品类别,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产品是否适用于“两票制”及带量采购,分析“两票制”、带量采购政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后,认为报告期内,“两票制”、带量采购政策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未来高值医用耗材等医疗器械可能实行的带量采购政策将对发行人相关产品形成降价压力。

    案例二:江苏天奈——国家政策对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和风险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奈科技,股票代码688116),前身系天奈有限,成立于2011年1月6日,2017年12月28日按经审计的账面资产净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7389.359万元人民币。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纳米材料(纳米碳管、石墨烯)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提供本公司技术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转让。

    招股说明书中陈述公司主要从事纳米级碳材料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是一家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产品包括碳纳米管粉体、碳纳米管导电浆料、石墨烯复合导电浆料、碳纳米管导电母粒等。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风险因素/二、经营风险”章节从产品结构与分类、产能布局及技术储备方面披露了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及风险。

    于是监管机构就这一行业政策请发行人明确以下问题: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按照新能源汽车等下游应用领域划分的收入构成情况;

    (2)补充说明并披露2019年3月26日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对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价格、竞争格局、市场容量、主要客户的资信状况及回款能力、发行人业绩的具体影响,是否构成发行人所处行业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律师经查阅同行业公开披露数据,取得了相关行业报告,对发行人的技术、业务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对监管机构问题的说明。

    发行人认为公司目前收入主要来源于动力锂电池领域。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的实施将影响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及其购车热情,导致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价格下降,价格下降将由汽车厂商和汽车产业链供应商共同承担,补贴政策的退坡可能会对公司目前产品的销售价格产生不利影响。产能布局方面,公司目前碳纳米管导电浆料的产能为12000吨,并拟通过募投项目的实施新增18000吨产能。目前公司对产能的规划和布局主要是基于动力锂电池行业发展迅速且公司产品对传统导电剂的逐步替代效果良好,如果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使得公司下游动力锂电池行业发展不及预期以致公司新增产能无法有效消化,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目前的研发方向为制备研发长径比更高、导电性能更好的碳纳米管,以满足未来动力锂电池对能量密度要求越来越高的需求。如果未来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的实施使得锂电池作为现有新能源汽车电池的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公司存在相关前期研发投入无法有效**为经营成果的风险。

    证监会开展了上市公司财务专项整治行动,对32家公司立案调查

    在9月3日举行的2023中国国际金融年度论坛上,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了证监会近年来在强化资本市场监管执法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净化市场生态,并坚持抓早抓小,强化日常监管。

    焦津洪提到,今年以来,证监会开展了上市公司财务“洗澡”专项整治行动,对32家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此外,公司治理专项行动也取得了圆满成功,发现问题整改率超过95%。为了加强年报审计监管,对235家上市公司的年报进行了“非标”意见的审计。同时,证券基金机构的现场检查也得到了加强,行业文化建设专项治理活动得以开展。

    针对内部治理、绩效考核、员工管理等相对薄弱的领域,证监会加强了规范管理。焦津洪表示,将从快从严处理违法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员,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的严格监管和执法行动,无疑为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加强公司治理、年报审计和证券基金机构的监管,以及开展行业文化建设专项治理活动,证监会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推动了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

    以上就是证监会什么情况检查上市公司?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

  • 版权:本文由用户自行上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供存储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了解详情>>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