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开具空头支票有什么影响有关空头支票会有什么?

《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

上市公司开具空头支票有什么影响有关空头支票会有什么

什么是空头票据?现代商业社会,商业票据使用越来越普遍。商业票据让商业交易更为便捷高效,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之间因为票据引发纠纷更是屡见不鲜。特别是“空头票据”问题成为了困扰公司发展......接下来具体说说

财会分享空头支票的概念! 空头支票有哪些处罚?

空头支票的概念

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套用银行信用,破坏结算纪律的行为,在我国,银行按规定要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按票面金额的比例进行处罚。

另外(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开具空头支票有什么影响有关空头支票会有什么?

对空头支票的处罚

根据央行规定,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证不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为10天;异地使用支票款项最快可在2至3小时之内到账,一般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均可到账。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办理支票业务,银行向客户的收费暂按现行标准不变。

根据规定,空头支票被禁止签发。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如果账户余额不够支付所签发支票的金额,该支票就是一张空头支票。另外,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视为空头支票。同时,签发空头支票将依法受到处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空头支票的成因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在规范支付结算秩序,维护支票信誉,制止空头支票行为方面制定了有关规定和措施,并做了大量的工作。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积极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它的行政处罚权利,对日常支付结算业务中发现的空头支票行为也进行了经济处罚。但是空头支票案件仍居高不下,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1.企业财会人员法律制度观念淡薄,整体素质不高。尽管《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颁布多年,且中国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每年均在公众场合举办有关支付结算方面的业务咨询和宣传活动,旨在提高大部分人的结算素质和防范意识,但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因素质低,对票据结算基本知识和国家财经制度不甚了解,不登记或不及时登记银行存款账,也不根据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就任意开出支票,甚至有的企业财务人员随意把盖有预留银行印鉴的支票交给业务员随身携带外出采购,业务员本身又不清楚单位银行存款的多少就凭自己采购货物金额向销货企业开具支票,从而导致空头支票行为。

2.企业经济效益差,信用观念淡薄是引发空头支票的直接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期交易和记账式的商业信用,难以适应企业的商品交易活动的需要,需要使用支票结算工具来支付货款。然而企业的经济活动又受到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这样一些经济效益差、信用意识淡薄的企业,无视国家结算纪律和支票见票即付的信用基础,在明知自己银行账户无款情况下,为了把自己急需的物资搞到手,便铤而走险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来骗取销货单位发货,无偿占用他人资金,严重破坏了票据的严肃性,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同城票据结算秩序。

3.商业银行“存款立行”观念和资金紧缺也是造成空头支票行为的间接原因。一些商业银行由于自身利益驱动,自上而下都将存款任务作为主要指标量化到人进行考核。而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目标,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尤其会计临柜人员不得不打起确保存款不流失的主意,往往在资金紧张时相互卡压票据,截留资金,或者在考核之日对提入的支票等付款凭证无理退票,以确保付款单位的资金不流入其他金融机构,使收款单位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企业对转账的在途时间难以把握,稍微判断失误就签发出空头支票。

4.银行对账户管理把关不严是空头支票形成的重要原因。近几年,由于银行间业务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银行对存款的高度重视,使《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后已经好转的银行账户管理秩序又出现混乱势头,加上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范账户行为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又相当有限,那么,一些商业银行对账户管理把关不严,违规为企业开立账户,造成企业多头开户,以致企业一个账户被罚,还有其他银行账户仍可使用,使得银行对空头支票处罚无所适从,处罚也难以奏效。另有些银行在向开户单位出售支票时,不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中“银行发售支票每个账户一般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的规定,任由企业购买支票,这就为那些信用意识差的企业利用银行账户管理不严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提供了可乘之机。

5.对空头支票签发人处罚不严,打击力度不够,是空头支票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一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检查监督不够,对商业银行在账户管理和没有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对空头支票进行经济制裁的行为处罚不严。二是商业银行特别是一些基层行处为了稳定客户、稳定存款,对那些签发空头支票、套取银行信用的企业姑息迁就,不坚持罚款制度,只是退票了事。这种明哲保身的做法,助长了空头支票行为。三是公安、司法部门对空头支票行为缺乏一套有效的打击手段。目前对空头支票处罚,基本上由商业银行对出票人进行罚款,或停止其办理结算业务,很少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司法部门往往因当事人到处躲避难以对其进行严重的打击,致使诈骗分子逍遥法外,继续利用其他账户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

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可构成票据诈骗罪

《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空头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数额大于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票据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因支票见票即付,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并非债务人,如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则持票人不会得到付款。《刑法》靠前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四)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出票人仅有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并不构成任何犯罪,必须同时存在签发空头支票和骗取财物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行为人签发空头支票构成票据诈骗罪,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主观要件:

靠前,行为人在签发支票时,应当明知自己的银行账户存在资金不足或根本没有资金的情况,构成本罪主观必须出于故意。如行为人误以为银行账户资金资金充足或签发支票时账户资金不足,但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前,行为人已补足资金,则签发空头支票也不构成本罪。若行为人在签发支票时账户资金充足,在签发完支票后将账户资金转移造成资金不足,可构成本罪。

第二,行为人应当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支票一经签发只要符合条件则为有效票据,即使账户资金不足,也不影响持票人根据债权债务关系行使债权。如签发空头支票,并非为骗取他人财物,则不符合“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情形,不构成本罪。

第三,本罪属于诈骗的特殊表现形式,构成本罪必须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应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行为人在开具支票的时候账户中资金不足且开具支票后也未有积极履行债务的行为,即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也导致持票人的款项无法兑现,足以认定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方面:

靠前,行为人签发空头支票并完成出票行为,行为人签发空头支票导致持票人在付款期限满后无法获得票面金额。关于行为人账户状态,不能简单的通过出票时资金账户是否充足判断,而应以持票人是否能在付款时间内收到款项为准。

第二,行为人需要将支票交付给持票人。行为人签发空头支票,并不属于犯罪的着手,只有当行为人意图骗取他人财物,将支票交给持票人,使其陷入错误认识才是着手。例如,行为人将空头支票交给持票人支付货款,持票人认为空头支票为合法有效的支票,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造成财产损失,则构成本罪的既遂。如持票人在交付货物之前即发现为空头支票,未交付货物,则构成本罪的未遂。

并非所有使用空头支票的行为,都构成本罪。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已骗取对方财物,为取得对方信任,又开具空头支票,因开具空头支票的行为仅为合同诈骗罪既遂后的犯罪手段,一般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或者行为人在骗取对方财物的过程中承诺开具支票,但并未着手,不能考虑对方因“承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而认定为本罪。总之,只有行为人以开具空头支票的方式取得的财物,方可认定为本罪。

作者:田碧青 安远律师

作者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公司收到空头票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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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空头票据?


现代商业社会,商业票据使用越来越普遍。商业票据让商业交易更为便捷高效,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之间因为票据引发纠纷更是屡见不鲜。特别是“空头票据”问题成为了困扰公司发展的一大难题。(本文所称票据,仅指《中华人民**国票据法》规定的支票、本票、汇票的统称)


什么是空头票据?空头票据是如何形成的呢?


空头票据形成的原因主要是遇到资金困难企业,为应付讨债上门的债权人,在不具备偿付能力的情况下,经常以开具空头票据的方式,以解“燃眉之急”。等票据付款期限届满时,债务人(出票人)常以“账户余额不足,如果兑付票据就作废”为由,通知债权人(持票人)不要兑付,并承诺为债权人重新换开一张到期日更长的新票据。我们把这类票据称为空头票据。债权人(持票人)虽不情愿,但也只能无奈接受重新换票继续等待的现实。收到空头票据的公司该如何绿色这种开了换,换了开的尴尬局面?以诉讼方式直接提起票据纠纷,不失为解决空头票据问题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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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诉讼方式解决空头票据问题两大好处?


1.任何一张商业票据背后存在商业交易,这种商业交易可能涉及合同履行、货物的交付等诸多环节。权利人在票据被拒付后,应当直接提起票据纠纷诉讼,而不应当抛开票据付款请求权,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追偿欠款,就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会受到债务人诸多抗辩,例如,债务人为达到拖延付款的目的,通常会以合同履行过程中质量、交付时间等瑕疵作为抗辩点。如果,债权人(持票人)依据票据权利提起付款请求诉讼,则避免了在基础商业交易环节与债务人对抗,且票据最大特点就“见票即付”,债务人(出票人)可抗辩的理由微乎其微,诉讼方式让债权实现更为高效。

2.诉讼方式提起票据纠纷,更能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商业票据的主要功能是可转让背书,且在票据不能兑付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向转让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这也就是使得票据权利的实现多了一个被追偿的主体,让债权实现多了一个可能。


二、如何提起票据纠纷之诉?


1.如何选择诉讼案由?

按照《中华人民**国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我们选择票据纠纷案件的案由也应当根据票据权利具体情况,选择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或票据追索权纠纷提起诉讼。

2、严格把握票据权利的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票据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上述票据权利类型及诉讼时效,避免因为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3.票据纠纷的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票据纠纷诉讼,可以根据票据权利及被告的具体情况,选择对原告更有利、更为便捷的管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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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纠纷类诉讼案件中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1.与出票人充分沟通

票据纠纷案件提起诉讼前,一定要与出票人充分沟通,告知其提起票据纠纷,对其不利后果(持票人提示付款后,出票人有被处罚的风险),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向其发送律师函,通过诉前沟通和施加压力,争取出票人主动履行付款义务,避免陷入诉累。

2.注意区分票据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区别

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虽然体现在同一张票据上,但无论从行使的顺序和行使条件、请求支付的金额数目、对方当事人的范围、权利的消灭时效都不相同。例如,票据付款请求诉讼时效为2年,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则为6个月。所以严格区分票据请求权的具体性质十分重要。

3.票据权利利息计算

一般认为票据付款请求权范围是不包括利息损失的,但票据追索权应当包括利息损失。这也是区分票据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意义之一。特别是在追索权诉讼中避免遗漏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4.背书人、保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票据具有背书转让功能,这也就使得背书人、保证人有可能在票据追索权中成为案件被告,而对票据权利承担付款责任,在提起该类票据纠纷案件中一定要注意区分背书人、保证人法律责任,避免遗漏必要共同被告。

5.支票的赔偿金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以上就是上市公司开具空头支票有什么影响有关空头支票会有什么?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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