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是什么?简述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涉税法律问题

关注“税律笔谈”公众号,可获取更多实务观点!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税律笔谈】按随着企业老板法律意识、股权架构意识、税务筹划意识的增强,就规模以上企业而言,往......

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是什么

接下来具体说说简述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涉税法律问题

什么是关联交易?怎样做专项报告?

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是什么?简述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涉税法律问题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交易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下列各方会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者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者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修订后的《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1月:

关联自然人规定:

(1)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者,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及决策的人员。

(4)上述所列关联方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

关联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规定

(1)公司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者,以及其可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可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公司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4)本办法自然人部分所列关联方所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其中,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固有财产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公司信托财产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以上,或公司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公司与该关联方交易余额占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

按规定报告:

(1)关联交易签署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监管局报告:重大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

(2)公司每季度统计季度内全部关联交易发生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有关情况。

(3)董事会每年向股东会就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

简述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涉税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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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随着企业老板法律意识、股权架构意识、税务筹划意识的增强,就规模以上企业而言,往往会存在多层企业持股结构或关联企业架构,集团企业应运而生,集团企业内部成员之间的关联交易就成了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之一。然而,对于企业关联交易牵涉转移定价涉税问题,很多企业老板就十分陌生,企业财务也是非常避讳。于此,就容易给集团企业内关联交易埋下税务问题的隐患。为便于理解企业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问题,我们特做一期文章予以简要总结分享。

【律师总结】

一、如何判断关联方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前提是,法律并未禁止任何关联交易。但由于企业或其实控人极容易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益、虚增收入或隐瞒收入、转移定价逃避税收,所以,上市规则、会计准则、税收法律等均对企业关联交易有一定的约束。而对于何为关联方、关联交易,会计准则及税收法律则有一定差异。

1、会计准则层面对于企业关联方的界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有关关联方定义、界定以及关联方交易的定义如下:

(1)所谓关联方,系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所谓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所谓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例如一致行动人)

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购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例如指派董事的权力)

(2)关联方的具体界定:关联方包括如下单位和个人。

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主要投资者个人(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该企业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3)关联方交易,系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4)不构成关联方的特殊情形:

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

2、税收法律层面对于企业关联方的界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等相关规定,有关关联方定义、界定以及关联方交易的定义如下:

(1)企业关联交易,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2)关联关系的具体界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间接持有只要中间层级持股达到25%以上即可;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及其他扶养关系,合并计算持股比例)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比例未达25%,但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比例未达25%,但一方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比例未达25%,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高管(含上市公司董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管;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高管同为第三方任命或委派;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扶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前述五项关系之一的;

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3)不构成关联关系的特殊情形:仅因国家持股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管而存在关联关系的,不构成税法层面的关联关系。

二、关联交易如何合理转让定价及税务调整的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交易原则合理定价。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关联定价调整,并要求相关企业补税。那么,对于集团企业而言,关联交易必不可少、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在面对关联交易时,该如何合理确定转移定价呢?

对此,相关文件除了要求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符合*交易原则外,文件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思路。但是,企业可以参考税务机关合理调整转让定价的原理和方法来公允合理地确定。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及文件,税务机关按照如下流程和方法对关联转让定价进行合理调整:

1、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应当先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包括五个方面:

1)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包括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数量等;无形资产的类型、交易形式、保护程度、期限、预期收益等;劳务的性质和内容;金融资产的特性、内容、风险管理等;

2)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功能包括研发、设计、采购、加工、装配、制造、维修、分销、营销、广告、存货管理、物流、仓储、融资、管理、财务、会计、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风险包括投资风险、研发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及财务风险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

3)合同条款,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交易价格、收付款方式和条件、交货条件、售后服务范围和条件、提供附加劳务的约定、变更或者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合同有效期、终止或者续签合同的权利等。合同条款分析应当关注企业执行合同的能力与行为,以及关联方之间签署合同条款的可信度等;

4)经济环境,包括行业概况、地理区域、市场规模、市场层级、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者劳务可替代性、生产要素价格、运输成本、政府管制,以及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

5)经营策略,包括创新和开发、多元化经营、协同效应、风险规避及市场占有策略等。

2、税务机关在进行上述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对企业关联交易进行分析评估。具体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具体表达如下: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的关联交易。

2)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3)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4)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利润。利润指标包括息税前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资产收益率、贝里比率等。适用于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及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前述息税前利润率=息税前利润/营业收入;完全成本加成率=息税前利润/完全成本;资产收益率=息税前利润/(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贝里比率=毛利/(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5)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当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企业及其关联方均对利润创造具有独特贡献,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关联交易。

6)成本法:以替代或重置原则为基础,通过在当前市场价格下创造一项相似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确定评估标的价值的评估方法。适用于能够被替代的资产价值评估。

7)市场法:利用市场上相同或相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确定评估标的价值的评估方法。适用于市场上能找到与评估标的相同或相似的非关联可比交易信息时的资产价值评估。

8)收益法:通过评估标的未来预期收益现值来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期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三、关联交易税务申报的程序性要求

考虑关联交易容易逃税的特性,税务部门针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是有申报备案的具体要求的。具体体现在: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企业应当就其关联交易按照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并随时备税务机关调查时提供。具体包括:

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价格或最终销售价格的相关资料;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3、上述所称“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1)主体文档适用于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的情形。

主体文档具体内容包括:组织架构、企业集团业务、无形资产、融资活动、财务与税务状况。

2)本地文档适用于有形资产交易金额超过2亿元、金融资产交易金额超过1亿元、无形资产交易金额超过1亿元、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的情形。

本地文档具体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组织结构、管理架构、业务描述、经营策略、财务数据等)、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概况、价值链分析、对外投资、关联股权转让、关联劳务)、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考虑的因素、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可比对象搜索方法和信息来源和选择条件及理由、所选取的内部或外部可比非受控交易信息和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四、税务部门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领域

通常情形下,只要企业针对关联交易按照上述流程和方法合理定价关联交易,税务部门不太会关注企业的关联交易,甚至对企业关联交易进行调查。但是,如果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存在如下风险特征情形的,则将是税务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匹配的企业,或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匹配。

5、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由居民企业,或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

以上就是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是什么?简述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涉税法律问题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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