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吗?还是农商机构

近些年来,随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试点的接续推进,出现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并存的局面。这三类机构同根同源而又定位职责相同,也被监管部门统一归类为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吗

合作金融到底需不需要被监管?三驳重庆律师陈安定关于资金互助的错误观点谢勇模2019年12月13日,“三位一体”合作经济与普惠金融系列论坛之合作金融的重建与回归”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重......接下来具体说说还是农商机构

农村信用社就是农商银行?把钱存在哪一个更划算?哪个更安全?

银行的存款利率下调多次,中长期存款利率能给到3%以上的都很少,但是一些地方性的农商银行往往给出的利率比较高,甚至在当下还有一些能给到4%以上的存款利率。

在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以及当地的农商银行一般都有网点分布,大多数人也喜欢把钱存到这两家银行中。

而且无论是农村信用社还是农商银行,他们给出的存款利率好像都不错!那么农村信用社和农商银行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农村信用社与农商银行并不是同一家银行

农村信用社和农商银行,其实它们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甚至有不少地区将农村信用社都改制成了农商银行。

但是也有一些地区,同时存在农商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他们的定位都是主要服务于现,与以下经济以及农村农民,因此在一些小县城或乡镇里,经常能看到农商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网点。

农村信用社和农商银行到底有哪些不一样呢?

两者的性质就不同

农村信用社从性质上来讲,是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其性质是股份合作社,因此农村信用社又常常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商银行则是按照商业银行的规范来进行运营,其性质是属于股份制有限公司。

股东结构不同

农村信用社的股东主要由社员构成。

农商银行的股权结构相对比较复杂,既可以是当地的农民,也可以是当地的工商户以及企业。

但从实际情况上来看,各地农商行的股东基本上都是当地比较知名的企业,个人股东一般比较少。

治理结构不同

农村信用社的治理模式很简单,是在省联社统一指导下,由社员自主管理,自负盈亏。

农商银行管理模式相对来说是比较规范的,因为其是商业银行,因此采用的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设立股东大会。

为什么有些人说农村信用社就是农商行?

事实上他们这样说也是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在2000年之前农商银行是不存在的,我们目前看到各个地方的农商银行都是从当地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来的。

在当时,由于社会发展的需求,农村信用合作社于是就产生了,而农村信用社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金融组织,由农民自愿入股组成。

在最开始的时候,几乎每个村子都有自己的农村信用社,据相关方面统计,当时农村信用社的数量甚至达到了8万个以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信用社也经历了一系列的改*,先是由农业银行进行贷款,之后又恢复了自主管理。

在摆脱农业银行的管理之后,逐渐的提出了设立农村合作银行的假设,直到2003年,我国第1家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挂牌成立。

没过多久之后就下发了《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试点方案》,其中明确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的目标,将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

还有另外两种模式,一种是在农村信用社现有的基础上,建立县级联社一级法人结构和县乡镇两级法人结构。

另一种是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经过多年的发展,有不少地区的农村信用社都逐渐的**成了农商银行,剩余的农村信用社在未来也将会逐渐**为农商银行。

因此有不少人会认为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和农商银行就是同一家银行,但事实上他们也有着一定的区别在上面,我们就有介绍。

把钱存在哪一个银行更加划算?

一些喜欢去银行存款的朋友应该就深有体会,无论是农商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两家银行给出的存款利率相差不大。但是都要比国有六大行给出的存款利率高不少。

虽然说两家银行的存款利率相差不大,但相对来说,农商银行的存款利率往往要更高一点。

在我们当地农商银行的定期一年存款利率依然能给到2%,但是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定期一年存款利率仅有1.95%。

如果同样是存1万元存一年,那么一年下来,两家银行的利息收益也不过仅相差5块钱。

虽然各个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和农商银行不同,但对于去这两家银行存款的储户来讲,较好是注意这么两个问题。

靠前,在银行存款时要注意区分存款产品以及其他的理财保险产品。

第二,在银行办理存款时,较好是在银行柜台选择用纸质存单办理。

至于为什么会给出这两个建议,在往期的文章,其实我们也有介绍,从网络上的一些负面信息也能知道缘由。

在注意了这2点之后,对比后选择存款利息收益更高的银行存款,那么获得的收益也更高。

当然掌握一定的存款方式方法,也能使自己的存款收益更高,那就是选择适合自己的存款产品,选择恰当的存款时间。

银行的存款产品有很多活期定期时间的长短不同,给出的利率也不同。但对于储户来讲,不要紧,盯着存款的收益,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期限进行存款,毕竟未到期提前制取的话,利息的损失也会比较大。

至于为什么要选择适当的存款时间,这主要是因为无论是农村信用社还是农商银行他们都会开展一系列的揽存活动,如果在恰当的时间存款,不仅存款的收益会比较高,而且还能收获相应的礼品。

网络上农村信用社和农商银行多次出现负面情况,在这两家银行存款安全吗?

首先网络上出现各种各样的负面情况确实不少,但是要知道全国一共有4000多家银行银行网点,更是超过了22万个,相对来说,银行出现爆雷的情况还是比较少的。

根据现在的《商业银行法》,确实是允许银行倒闭破产,但对于储户来说也不必担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所有的银行和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

而《存款保险条例》中明确,表示只要储户将自己的存款金额控制在50万元以内,哪怕银行倒闭破产都能得到全额的赔付。

也就是说如果想要把钱存在这两家银行当中,那么将存款的金额控制在50万元以内,就不需要担心银行倒闭的问题。

农信or农合、还是农商机构,哪个统称更名正言顺?

近些年来,随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试点的接续推进,出现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并存的局面。这三类机构同根同源而又定位职责相同,也被监管部门统一归类为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对这三类机构的统称通常有四种:信合机构、农合机构、农信机构和农商机构。不同的统称背后,实际上是对农村信用社历史和角色定位的不同认识。那么到底哪种统称更为名正言顺又切合实际呢?笔者不揣冒昧,抛砖引玉简要辨析一番,愿与系统内外专业人士共同探讨。

在2010年11月银监会出台《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之前,从业人员长期使用“信合”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简称,习惯自称为信合人,常说“天下信合是一家”。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系统还专门提出了“信合通天下”的经营发展理念,在2010年8月发行了“信合通”为品牌的借记卡,至今仍把“信合通”作为系列银行卡的品牌 。

从2011年起,随着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量改制为农商银行,农村信用社系统自称“信合”者越来越少,当前几乎已经无人再提。取而代之的是“农信”,“XX农信”的简称几乎遍及各省。

而监管部门仍坚持“农合机构”的统称不变,涵盖了未改制的农信联社和已经改制的农合行和农商行。这就形成了“农合”与“农信”统称并行的局面。在系统内部,省联社和县级行社基本统称为“农信”,很少自称“农合”。监管部门则几乎不称三类机构为“农信”机构,直至今日仍保持“农合机构”的说法不变。

名不正则言不顺。连统称都内外有别,也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推进三类机构改*发展的复杂性与困难性。

事实上把农村信用社视为合作金融机构可谓由来已久,很长时期内也是方方面面的共识。1996年的“行社脱钩”的初衷和决策依据,就是认为农村信用社是合作金融机构,而农行是国有银行。在农行由国有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的过程中,与合作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分手也就成为必然。在1996年8月*务*下发的《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农村信用社要按合作制加以规范。

1997年7月至年末、1999年4月至2000年7月,全国多省区的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先后开展了两次改*规范工作。从实际成效看,农村信用社所存在的风险高、历史包袱重、服务“三农”能力不足等主要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两次改*规范实际走了过场。

通过总结反思,决策层和相当多专家学者认为农村信用社很难再回到合作制,基本没有可操作性。2000年7月,*务*批准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江苏省政府拟定的农村信用社改*试点方案,没有再纠结于是否坚持恢复合作制,而是基于农村金融需求、农村信用社自身经营管理改善和防范化解风险等目标,开始尝试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等相关改*,很快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国首家省联社——江苏省联社

随着2003年6月27日*务*发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试点方案》,江苏版农村信用社改*试点范围扩大到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等8个省区。2004年8月17日,*务*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试点的意见》,江苏版改*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29个省区。2007年8月10日,海南省联社挂牌成立,这是全国第25家、也是最后一家挂牌开业的省级联社。至此,除港澳台情况特殊和西*没有农村信用社外,新一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试点范围已经扩大到全国。回归合作制的改*路径已经被事实上放弃。

至2011年3月,人民银行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发行的1600多亿元央行专项票据基本兑付完成,农村信用社累积的历史亏损和风险包袱大幅降低。

在监管部门的积极引导支持下,众多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纷纷改制为农商银行,股份制逐步取代合作制成为三类机构的主体。至2021年末,全国已改制组建农商银行1569家,在三类机构法人中总数占比为71%;农村信用社下降到577家(含25家省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为23家。

规模最大的重庆农商银行

在这样的局势下,再以“农合”机构统称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和农商行,显然已经脱离实际了。

对于2011年后银监部门推行的以股份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信用社改*,原人民银行副行长在前些年曾专门提出了批评意见,认为这样的改*使得合作制名存实亡,改来改去把农信社都快改没了。

没有在媒体公开报道中见到银监会对此作出回应,但银监会领导曾经在不同场合讲过对于国内农村信用社历史发展和角色实质的看法。

2007年7月初,在第三期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理(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结业仪式上,时任银监会主席**曾指出:“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早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组织,必须承认历史,尊重现实,不能走回头路。”

2011年8月2日,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曾表示:“在前期艰难探索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受农村经济制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农村信用社历史发展路径影响,农村信用社早已不是合作制。”

上世纪60年代的农村信用社

事实上,在1996年8月*务*出台的《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的决定》中,也曾明确指出相当多的农村信用社失去了合作性质,这也是1997年和1999年两次按合作制原则推进农村信用社改*规范工作的主要原因和决策依据。

银监会领导的论断实际上澄清并认可了农村信用社不是合作制的历史和现实。回顾国内农村信用社七十余年的发展历史,可以说是长期处于有信用而无合作状况。

自1954年初大面积推开农村信用社组建,到1955年末基本普及,1956年按乡镇区划调整进行合并,随后至1958年的巩固发展时期,尽管由于发展过快,存在一定的不规范问题,但总体上仍是按照合作制相关要求运行的。从当时留下来的史料看,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组成是比较严格的,也基本能按照章程规定发挥必要的作用。

1958年12月,中央下发了《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对农村财贸体制实行“两放、三统、一包”,农村信用社便与人行营业所合并组成信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1959年4月,又进一步下放给管理区(生产大队)管理。1962年3月,随着《银行六条》的出台,逐步纠正了农村信用社的下放错误,恢复了人行对信用社的垂直领导。1969年末,又推行河南嵩县“阎庄经验”,将信用社管理权交给贫下中农管理。1972年9月,全国银行工作会议后,再次将信用社的人权、财权和资金使用权事实上收回人行。

在农村信用社管理权的两放两收过程中,社员**、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荡然无存,农村信用社也因此逐步与合作制渐行渐远。1977年11月,*务*下发《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明确“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也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说,农村信用社名义是农民入股建立的集体金融组织,实际上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

在几十年来农村百姓和干部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日常称谓中,也只称信用社,几乎没有人称之为信用合作社。而合作社一般特指供销社。由此可见,国内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金融机构的历史,实际上只在1958年前的短短数年。在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实际是有信用而无合作。

信用社中保留合作字样的越来越少了

必须指出,农村信用社的信用实际是国家信用,在老百姓心目中,农村信用社是公家的,很少有人认为信用社是属于入股社员的金融机构。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出发,再以农合机构作为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和农商行的统称,早已名不副实,也不符合银监部门大力推进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和改*的战略规划。

为此,从尊重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史和现实出发,宜将三类机构统称为农信机构。以农为本、以信为魂,能较好地体现三类机构的角色实质和发展定位。

合作金融到底需不需要被监管?

合作金融到底需不需要被监管?

三驳重庆律师陈安定关于资金互助的错误观点

谢勇模

2019年12月13日,“三位一体”合作经济与普惠金融系列论坛之合作金融的重建与回归”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

重庆律师陈安定正式回应我首次批驳他关于资金互助的错误观点,出于普及合作金融知识的需要,我决定继续批驳他的错误观点。当一名律师都不用法律和事实讲道理时,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农村创业的法制环境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需要冷静下来,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讲清楚我们的观点。

一、陈律师不承认他在诋毁合作金融,也不承认他对李昌平、徐祥临进行过人身攻击。中国大陆目前仍在推广合作金融的人屈指可数,李昌平是其中一个,陈律师无视法律规定,武断地将李昌平推广的养老资金互助组织扣上“高利贷组织”的帽子,请问,这不算诋毁,什么算诋毁?陈律师在《回复徐祥临教授》一文第十点提到李昌平、徐祥临的性格缺陷,请问,这不算人身攻击,什么算人身攻击?

二、关于合作金融的概念和内涵。合作金融是指按照国际通行的合作原则,以股金为资本、以入股者为服务对象、以基本金融业务为经营内容而形成的金融活动以及随之发展起来的金融合作组织。合作金融也是合作经济的一种,信用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合作银行、农村合作基金会、合作金库等,都是合作金融的某种组织形式。

2006年年底,原中国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将社区信用合作组织列为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为了和原先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区分开来,特意将其命名为“农村资金互助社”。2015年11月4日,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原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表示,“这几年,我们推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允许农民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有的也叫信用合作(感兴趣的网友可以自己搜索原文)。“所以,资金互助、信用合作、信用互助都是一个意思。

2015年11月4日,韩俊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解读“允许农民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的相关政策

此外,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消费合作等都是合作社的经营业务,凡是农民合作社都可以搞。所以,徐教授才问陈律师为啥我党在**时期可以搞合作社,为什么现在不能搞?这个合作社自然包括信用合作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徐祥临教授在讲课和著述中多次介绍,毛**在《组织起来》(参见毛选三卷)一文中表扬了延安南区合作社。这个合作社的主要经验就是把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消费合作融为一体,搞综合经营。

三、陈律师总是拿《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来证明李昌平推动的资金互助组织“非法”,完全无视我一再提醒原中国银监会已经在2012年开始暂缓审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事实。作为律师,不去拿起法律武器去质问中国银保监会暂缓审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去维**律的公平与正义,却一再诘难为农民服务的实践者,将其立场站在人民群众的对立面,不知是何居心?这难道还不算诋毁合作金融吗?

四、关于资金互助组织是否需要监管?这是一个学术话题,有人主张需要监管,有人主张不需要监管。作为一名实践者,我是主张需要监管的,在接受媒体采访和写文章时,多次呼吁国家加强对农民信用合作组织进行监管,依法保护农民信用合作,打击“非法集资”。

陈律师提到一些“倒闭的资金互助社”,大多数是打着农民资金互助旗号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还有一少部分是没有监管或没有科学监管导致,这恰恰说明了资金互助组织需要监管。关于资金互助组织的监管问题,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立法,仅仅在山东、浙江等少数省份进行了地方立法。

2021年12月31日,央行正式发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该《条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7+4”类金融组织一般是指属于地方性、专业性公司为主的非主流金融组织。其中,“7”指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则指的是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这说明,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还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希望陈律师能与我一道致信央行条法司,呼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早日出台。

2019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大学,实践者和理论研究者就资金互助组织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

五、资金互助组织试点也许是中国大陆唯一一项试点了16年的至今还在试点的政策。中央一*文件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法律并未授权政府进行监管。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这个道理陈律师还不懂吗?

先有小岗村“18个血手印”冒着生命危险分田单干的实践行动,才有后来支持改*开放相关法律的调整。法律是滞后实践的发展,在合法和非法之间还有一个中间地带,需要通过政策倡导、实践去推动法律的调整,所以2008年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这是资金互助组织在政策鼓励下依旧可以在实践中探索的依据。国家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都会经过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如果违法,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

陈律师认为李昌平倡导的资金互助模式没有在全国大部分村庄复制,仅仅在全国上百个村庄复制,认为这恰恰是失败的表现。这不是资金互助组织没有市场需求,而是我们的立法滞后,限制了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国际上,合作金融经过上百年发展才遍地开花,而我国尚未就《合作金融》立法,资金互助组织要想在全国各地遍地复制还需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希望陈律师能发挥法律特长,呼吁国家尽快就《合作金融》立法。如此,才配做一名维**律的公平与正义的“人民律师”。

以上就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吗?还是农商机构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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