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本基金是什么理财产品保本保底什么意思?理财产品有哪几种保底方式?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刚性兑付、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投融资义务实践中,还存在其他保底方式,到底哪种有法

关于保本基金是什么理财产品保本保底什么意思很多人还不了解,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日前,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为了避免投资者对产品保本的误解,将保本基金名称调整为避险策略基金,这个新的指导意见实际上就是保本基金新规,不过这个新规有点厉害,将一类产品类型的名称都得改掉了,以后我们得习惯于这个新名字——避险策略基金。接下来具体说说理财产品有哪几种保底方式

保本保息的理财

保本基金是什么理财产品保本保底什么意思?理财产品有哪几种保底方式?
保本基金是什么理财产品保本保底什么意思?理财产品有哪几种保底方式?

最近这周银行理财、债券基金让很多追求低风险、稳健收益的投资者亏得找不到北。

投资者首先要明白,银行理财是不保本的。

自从资管新规以后,银行理财就变成了净值管理型产品。所谓净值管理型,就类似于基金,它是有波动的。既然有波动,就会有盈亏。

银行理财产品底层资产主要是债券,投资债券的收益一部分是来自债券的票息,这部分收益是稳定的,另外部分就是价差,而这次银行理财产品大跌主要就是债券价格出现了大跌。

这也再次说明银行理财并非是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

那有没有什么理财产品能够长期保本保息,还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呢?还真有,这就是相互制保险。

我说的相互制保险和我们大家日常接触的保险有很大区别。我们日常熟知的平安、中国人寿等国内大多数保险公司属于股份制保险,股份制公司主要是为了股东创造利益的, 而保单持有人仅仅是保险公司的客户,也就是说,公司赚不赚钱,和客户的利益没半毛钱直接关系。

而相互制保险是没有股东的,保险公司除了专业管理人员,只有保单持有人,而且 全体长期保单持有人,同时可以参与公司的盈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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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制保险为啥值得选择,最关键有两点:

靠前:保本保息,长期锁定利息,可以拿到一笔伴随终身的安全现金流。

第二:具有投资价值,由于没有股东,公司盈余不会被股东拿走,而是几乎都会分给保单持有人。

首先来看保本保息,大家最关心的是保息多少,可以保息3.5%,年度有效保额每年复利3.5%增值至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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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投资价值,除了保底的年化3.5%以外,能够享受到保险公司的盈余分红。能够分到多少呢,我们可以看看全球比较知名的相互制保险。

以全球500强美国西北人寿为例子,自1872年以来,即使在经济大萧条时期,这家公司每年也都在分配盈余。2020年向保单持有人的分配红利就高达60亿美元,近三年的盈余分红比例高达89%-94%。 而如果换成股份制保险公司,这些盈余大部分都被股东拿走了,和保单持有人几乎没啥关系。相互制保险很好体现了其特有的投资价值。 海外的优质相互制保险年化往往能达到百分之六七。

保本基金是什么理财产品保本保底什么意思?理财产品有哪几种保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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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保底收益3.5%,如果未来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盈余分红能达到2%甚至更高,就意味着可以拿到至少5.5%的长期年化。

我们做理财的长期目标无外乎就是为了将来的养老、子女教育等。

举几个例子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大家就会更明白为啥相互制保险是非常值得选择的。

案例一:信先生现在30岁,给刚出生的宝贝女儿选了一款传家有道终身寿险,缴费期10年,每年交保费100万,累计保费1000万。当然投资者也可以根据家庭财务情况灵活选择缴纳金额,比如每年缴纳10万、30万、50万不等,可以选择趸交、也可以选择3年、5年、10年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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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先生的女儿到了18-28岁,每年减保领取30万作为女儿的教育基金,共领取300万。女儿30岁时,减保领取300万当女儿嫁妆。

当信先生70岁时,每年减保30万作为自己的养老金,共领取300万。当信先生100岁身故时,女儿可以定向继承5484万。

信先生如果在40岁就遭遇不幸,那么女儿可以继承1600万遗产。

信先生还可以加一个信托,实现多代传承,女儿再传给下一代。

再举个例子,信女士40岁,规划养老,每年交保费100万,共交5年,累计交保费500万,到70到90岁的时候每年领取65万作为自己的养老金,共领取1365万,到90岁的时候账户还有525万。

作为投资者也会考虑,比如股市牛市行情来的时候, 我可不可以把钱借出来加仓买股票基金等。 或者家庭急需资金的时候,可不可以把钱借出来临时周转呢。除了减保以外,相互制保险可以保险贷款, *高可贷现金价值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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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有人会说,相互制保险是否安全,目前在我国保险是绝对安全的理财品种,保本保息3.5%都会写在合同里面,即使保险公司出问题了,比如之前的安邦保险,对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总结一下,能够长期保本保息、有投资属性的理财产品,而且又能够帮助规划养老和子女教育、子女婚嫁、子女创业金、下一代传承等,相互制保险是非常不错的选择。

今天的股债利差是6.25%,从历史数据看股债利差跌到3%以下,股市很可能意味着顶部,股债利差涨到6%以上,意味着很可能是底部。

部分指数最新估值一览

理财产品有哪几种保底方式?为何有的保底有效?有的保底无效?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刚性兑付、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投融资义务实践中,还存在其他保底方式,到底哪种有法律效力、哪种没有呢?

一、金融产品管理人保底,无效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规定:

“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

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资管新规规定的金融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收益进行保底是否有效呢?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规定“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如果参照九民纪要对金融机构保底条款的认定的话,应无效,但针对已经发生亏损情况下的基金管理人保底行为,司法实践中有判决有效的情况。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在(2020)京03民终5181号判决书中认为:

2018年3月23日,王晓宇(作为基金投资者)与谷雨当时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综合服务机构)签订《谷雨量化金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王晓宇提交王晓宇(作为甲方)与谷雨当时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协议约定:鉴于甲方于2018年3月22日认购乙方旗下私募基金“谷雨量化金选1号私募投资基金”,认购净值为1.1512,认购金额3000000元,确认份额2605976.37份;该基金后续投资出现较大亏损,已于2018年6月28日清盘,清盘时净值为(此处空白);因甲方投资该基金出现较大亏损,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相关事项协议如下:乙方承诺归还甲方投资款的全部亏损部分,共计2313000元。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基金在清盘之前已经发生亏损,双方基于该情况就签订《还款协议》进行了协商,《还款协议》是基于出现亏损这一事实而签订,双方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已对涉案基金发生亏损的情况予以知晓。谷雨当时公司 签订《还款协议》系在涉案基金出现亏损的情况下,自愿对亏损承担责任,同意弥补王晓宇的亏损,故《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

二、劣后投资者为优先级投资者保底,有效

九民纪要规定:“信托文件及相关合同将受益人区分为优先级受益人和劣后级受益人等不同类别,约定优先级受益人以其财产认购信托计划份额,在信托到期后,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对优先级受益人从信托财产获得利益与其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之间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优先级受益人请求劣后级受益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

三、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保底,司法实践中有争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司法实践中对此条规定理解与执行有争议。

(2014)济商初字第140号判决中,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认为无效:

“2011年7月10日,韩旭东与于传伟、创投公司签订合伙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成立邦盛公司,于传伟为普通合伙人,韩旭东、创投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韩旭东与于传伟、创投公司签订地产基金一期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地产基金一期定向投资于山东龙熙投资有限公司熙湖•蓝海一期项目。期限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8个月。韩旭东仅作为地产基金一期有限合伙人。……对地产基金一期投资收益,韩旭东每年取得投资额的25%的收益,每6个月支付一次,无法支付的由于传伟弥补。

本院认为,…… 补充协议约定了韩旭东保底收益,违反了公司法关于风险共担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但不影响整个补充协议的效力。”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542号判决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认为有效:

“2012年11月,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嘉兴市红樟信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红樟合伙企业)三方签订了《红樟—南方林业公司集团林权收益权基金计划基金合同》,约定原告进行基金投资……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保证函,承诺在保证本金安全,且其收益若未达到合同中相应的税后预期收益情况下,不论发生任何形式,被告均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本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现被告保证付款的期限已到期,应当履行付款责任。”

四、民间委托理财,有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在(2020)苏01民终1421号判决中认为:

关于案涉保底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对受托人为特定金融机构以外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作否定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不应认定为无效。其次,商事活动均有一定风险,保底条款虽将投资风险全部转嫁予受托人,但签约双方作为有完大部分人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该条款可能导致的合同履行风险,并应有相应的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本案中,案涉保底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五、金融机构实操建议

一文读懂保本基金(避险策略基金)新规

日前,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为了避免投资者对产品保本的误解,将保本基金名称调整为避险策略基金,这个新的指导意见实际上就是保本基金新规,不过这个新规有点厉害,将一类产品类型的名称都得改掉了,以后我们得习惯于这个新名字——避险策略基金。

《指导意见》很长很专业,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看起来实在是太难太费时间,柠檬君来一个简明版,其实关于避险策略基金新规,你知道这些就够了。

1.保本基金只是更名并不会消失。证监会只是出于保护投资者的考虑,为避免投资者对产品保本的误解,去掉了保本两个字,更改为避险策略。

2.现有的保本基金不需要更名,也不需要调整产品保障机制,新老划断,正在保本周期内的保本基金进入下一周期才需要更名并且调整产品的保障机制,不能符合新规要求的,到时候转型或者清算。

3.产品的保障机制主要变化:连带责任保障机制被PASS掉,只能采取买断式保障或证监会认可的其它保障机制。也就是说原来实际上由基金公司负责保本,现在由保证人来负责,保本保证人由名义上的保证转向实际上的保证。担任保证人的担保公司不再只是装个样子。

4.保本义务人将不仅仅是担保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也将参与进来。

5.由于保本义务人不再是装个样子,避险策略基金的保本费用要大幅上涨了,虽然这部分费用向来不向投资者收取,而是在基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里列支,但是终究会转嫁到投资者身上的。

6.避险策略基金运作周期内不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既然途中买不保本那就干脆不让买了。

7.新的指导意见严格限制了避险策略基金投资风险资产的比例,未来这类产品的波动性会降低,同时安全性上升收益大爆的可能也大大降低,保本基金上不封顶的魅力大大折损。

8.新规整体上特别保守,限制较多,基本上是严防死守一切可能发生风险的点。不过这样一来,在保底上下了太大工夫,反而使得避险策略基金变得鸡肋。

9.未来受到新规影响,大量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接受后将转型或者清算,目前有这类产品的投资者务必注意,较好设置好日程提醒自己到时候别忘了处理这些或将到来的麻烦事儿。

最后再补充几个关于操作的建议:

1.现在也没有新发的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的买入也不保本,加上本来也不是适合买入保本基金的时间周期,现阶段不适合买入任何保本基金。

2.目前债市不景气,上行空间基本封死,下行空间倒是广阔,对于积累安全垫来说很不利,加上监管趋严,严控风险资产的投资,不看好此类基金未来的表现,如果保本周期初期没有还算及格的表现(跑不赢银行一年期定存),后市也不值得期待,建议尽早赎回。

以上就是保本基金是什么理财产品保本保底什么意思?理财产品有哪几种保底方式?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更多请关注壹榜财经其它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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