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股票交易最多停牌多少天?筹划重大事项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12月28日讯,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新《停复牌指引》对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事项主要做出了5项修订:一是缩短重组停牌期限,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关于新规股票交易最多停牌多少天很多人还不了解,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最严停复牌制度的细则出了,剑指“停牌钉子户”21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引》),减少重组停牌情形,缩短重组停牌期限,要求停牌期限届满披露预案,明确停牌申请的时间窗口及披露要求。接下来具体说说筹划重大事项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证监会发布停牌新规压缩股票停牌期限

11月6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此次《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立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保障交易机会。明确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间断性停牌为原则、连续性停牌为例外。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及时披露的原则,分阶段披露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不得以相关事项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股票停牌,不得以申请股票停牌代替相关各方的保密义务。

二是压缩股票停牌期限,增强市场流动性。进一步缩短重大资产重组最长停牌期限;明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其股票原则不停牌;并购重组委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当天应当停牌。上市公司股票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复牌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强制复牌。三是强化股票停复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市场预期。四是加强制度建设,明确相应配套工作安排。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指导意见》修改完善股票停复牌具体规则,做好有关停复牌的自律管理与服务等等。

上交所发布停复牌新规:筹划重大事项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来源:上交所网站

12月28日讯,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新《停复牌指引》对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事项主要做出了5项修订:一是缩短重组停牌期限,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二是减少重组停牌情形,仅允许发行股份或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重组停牌。三是要求停牌期限届满即披露预案。四是明确停牌申请的时间窗口及披露要求。五是原则上取消重组信息披露审核及问询回复期间的停牌。

新规股票交易最多停牌多少天?筹划重大事项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通知全文:

为落实好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期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并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确保《停复牌指引》顺利施行,现就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复牌指引》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公告的,在预案披露前继续按分阶段原则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不适用新规。

二、本所于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修订说明

附件2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就本次修订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证监会高度重视停复牌制度的完善工作,指导沪深交易所统一规则,规范上市公司停复牌行为。本所于2014年、2016年相继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和《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收紧停牌标准,加大执行力度,集中对一批滥用停复牌的行为实施了自律监管措施,传递从严监管信号。总体来看,随着政策的优化和监管的强化,沪市上市公司停牌频次逐年降低、停牌时长整体压缩,大盘蓝筹股停牌得到有效约束,停复牌问题已阶段性化解。2018年1月1日,证监会新修订发布并正式实施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停复牌业务办理原则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2018年11月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交易所完善停复牌自律规则,做好自律管理服务工作。

总体上看,经过近年持续从严监管,上市公司停牌多、停牌长的情况已明显改观。但客观来讲,还有一些难点问题尚待解决,市场各方对进一步减少停牌次数、缩短停牌时间的需求依然较为强烈。这主要体现在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相关的停复牌事项次数较多、时间较长上。以2018年6月30日沪市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情况为例,截至当日沪市有68家公司股票停牌,其中筹划重组停牌63家;截至当日停牌时间超过1个月的有44家公司股票,其中筹划重组停牌40家,占比90.91%。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停复牌主要集中于重组事项,其中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复杂,如重组筹划时间长、审批环节多等。对于这些问题,需要总结实践情况,在制度上做出针对性的考虑和安排。

另一方面,近年来,市场各方在停复牌的制度原理和功能上也已经形成比较一致的共识,为进一步修订沪市停复牌制度打下了基础。总体上看,停复牌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但也需要兼顾效率,维护投资者正当的交易权利,不应承担过多的信息保密、防控内幕交易、交易锁价等功能。在具体制度安排上,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间歇性停牌为原则、连续停牌为例外,也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体现,获得各方认同。这些市场共识的深化,有必要在制度上得到进一步体现,以引导上市公司停复牌回归其功能本源。

二、修订思路和原则

在修订思路上,新《停复牌指引》是在前期监管成效的基础上,主抓重点、难点问题,对停复牌行为做出进一步规范,以减少停牌情形、缩短停牌时间,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具体体现为3项基本原则。

一是审慎停牌原则。 停复牌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有责任审慎办理相关业务,维护好投资者的交易权和知情权。新《停复牌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办理停复牌业务,符合规定事由方可申请停牌。公司还应当结合重大事项进程安排,合理确定停牌时点和时长,尽可能压缩停牌时间。不得随意停牌、无故停牌或者拖延复牌时间。

二是分阶段信息披露原则。 分阶段披露是上市公司股票持续交易的基础,公司应当动态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尽量以信息披露代替、减少停牌情形及缩短停牌时间。新《停复牌指引》规定,筹划重大事项的,原则上应当通过分阶段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同时保障投资者交易权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随意停牌。

三是不得以停牌代替相关各方保密义务原则。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停牌过早,以停牌代替信息保密的情况,新《停复牌指引》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交易各方,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因消息泄漏而过早停牌,导致停牌时间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的,不予延期复牌。

三、修订主要内容

这次《停复牌指引》修订中,主要从4个方面作了调整,总体方向是减少停牌情形,缩短停牌时限,强化分阶段披露要求,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停复牌责任,同时兼顾市场交易的实际需求,支持上市公司依托重组做优做大做强。

(一)重点规范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行为

新《停复牌指引》对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事项主要做出了5项修订:

一是缩短重组停牌期限,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为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在证监会通过修订格式准则简化重组预案披露要求的基础上,新《停复牌指引》进一步缩短了筹划重组的停牌时间。公司筹划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申请停牌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的,其累计停牌时间也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申请继续停牌,但连续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国家军工秘密等事项,对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此外,重组方案构成重大调整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停牌锁价,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

二是减少重组停牌情形,仅允许发行股份或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重组停牌。 根据对价支付方式不同,可将重大资产重组分为涉及发行股份的和不涉及发行股份的两类。新《停复牌指引》根据重组交易各方磋商的实际情况,对两类交易做了差异化安排。为兼顾重组的锁价需求和投资者的交易权利,筹划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短期停牌。除涉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外,筹划其他类型的重组事项不予停牌。此外,鉴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都属于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并且同样存在锁价的需求,也纳入可以申请停牌的情形。

三是要求停牌期限届满即披露预案。 为提高重组磋商效率,明确投资者预期,强化制度功能,避免上市公司滥用停牌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组预案并申请复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组预案的,应当终止筹划重组并申请复牌。

四是明确停牌申请的时间窗口及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筹划重组涉及发行股份,有申请短期停牌锁定股价以促进交易达成的需要,但应当遵守时间窗口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修订后的《停复牌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筹划重组申请停牌的,应当在停牌时即披露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及对手方。这一安排,目的就在于防范相关方过早进入重组停牌,缩短停牌时间。实践中已有不少公司在停牌时即披露重组标的,对缩短停牌时长起到了很好效果。同时,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利用重组信息影响股票价格,操纵发行股份的价格,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新《停复牌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筹划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拟申请停牌的,应当在首次披露有关事项时立即申请停牌;上市公司在不停牌的情况下筹划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并在靠前时间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在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前不得披露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信息。

五是原则上取消重组信息披露审核及问询回复期间的停牌。 按照现行规定,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后,交易所需对重组预案进行信息披露审核,公司需根据交易所审核意见进行回复,在此期间公司股票继续停牌。从实践情况看,除个别情形外,这类停牌的实际需求不大。基于此,新《停复牌指引》规定,公司披露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交易所审核及公司回复期间,原则上不再停牌。同时,对于重组问询期间的停复牌,本所根据实际情况保留必要的裁量权。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可能有部分壳公司或涉及概念的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标的资产估值虚高,或者重组预案或草案存在重大问题,容易引发市场炒作和股价异动,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情况,本所也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停牌,待回复问询后复牌。

(二)进一步收紧筹划其他重大事项停牌标准

考虑到实践中大部分重大事项在筹划过程中不停牌的做法已经比较成熟,为减少停牌随意性、防范滥用停牌情形的发生,从保护投资者交易权的角度,新《停复牌指引》进一步收紧了可以申请停牌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范围。上市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其他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分阶段披露。确需停牌的,可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除此之外,其他事项如筹划非公开发行、签订重大合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都不再作为可以申请停牌的事由。

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较长,导致公司长期处于停牌状态。为保障投资者的交易权,进一步减少停牌情形、缩短停牌时间,新《停复牌指引》规定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确需停牌的,可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另外,针对实践中个别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特殊情况,考虑到核实及处置重大风险的需要,新《停复牌指引》规定上市公司风险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停牌。

(三)强化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勤勉尽责义务

停复牌关乎投资者的交易权利,关乎市场秩序的维护,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均负有责任和义务。其中,上市公司董事长签署停复牌相关申请材料,承担主要决策责任;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应审慎决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交易对方,作为筹划事项的主要参与方,应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保密和信息披露工作;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发表各项意见。如本所发现上述主体有滥用停牌、拖延复牌、违反勤勉义务、信息披露违规的,将严肃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存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线索的,及时提请证监会查处。

(四)明确交易所停复牌办理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为落实一线监管要求,修订后的《停复牌指引》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赋予交易所的停复牌监管职能予以明确和细化,主要包括4项内容:

一是业务办理。 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停牌的,本所依据本指引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予以办理。公司的停牌申请不符合规定事由或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本所可以拒绝办理。

二是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发现停复牌事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和规定的,事中可以要求公司复牌;公司未申请复牌的,可以强制复牌。对于事后监管发现存在滥用停牌权利、停牌事由不符合规定、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可以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证监会查处。

三是极端异常情况下暂停办理停复牌。 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的,本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请,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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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停复牌制度的细则出了,剑指“停牌钉子户”

21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发布了《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简称《指引》),减少重组停牌情形,缩短重组停牌期限,要求停牌期限届满披露预案,明确停牌申请的时间窗口及披露要求。

其中明确了仅发行股份重组可停牌且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例外事项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个交易日——这些时间上的缩短变化最引关注。

新规股票交易最多停牌多少天?筹划重大事项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具体来看,有十大关键点:

1、 为兼顾重大资产重组的锁价需求和投资者的交易权利,仅允许以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重组申请停牌,且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披露预案或者草案后,交易所审核及公司回复期间,原则上也不再停牌。

2、 上市公司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重组预案并申请复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组预案的,应当终止筹划重组并申请复牌。

3、 上市公司筹划重组申请停牌的,应当在停牌时即披露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及对手方。拟申请停牌的,应当在首次披露有关事项时立即申请停牌;上市公司在不停牌的情况下筹划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的,在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前不得披露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信息。

4、 对于确有必要停牌的事项,留有一定空间。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申请继续停牌, 但连续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 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国家军工秘密等事项,对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5、 上市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其他重大事项,确需停牌的,可以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6、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确需停牌的,可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7、 上市公司风险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停牌。

8、 上市公司的其他事项如筹划非公开发行、签订重大合同等,都不得申请停牌。

9、 上市公司董事长签署停复牌相关申请材料,承担主要决策责任;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应当充分讨论、审慎决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交易对方,作为筹划事项的主要参与方,应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保密和信息披露工作;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客观公正的发表各项意见。

10、 发现停牌相关主体有滥用停牌、拖延复牌、违反勤勉义务、信息披露违规的,将从严监管,严肃追责,对滥用停牌、无故拖延复牌、期满拒不复牌等采取现场检查、强制复牌等措施,对股票累积停牌时间较长或频繁停牌的公司,交易所可在官网公开揭示相关情况,强化市场约束。

制度约束随意停牌、长期停牌

在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半个月后,沪深交易所发布了《指引》,就停复牌制度进行具化的细则安排,目的在于收紧停牌标准,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障交易机会,压缩股票停牌期限,增强市场流动性。

实际上,针对A股停复牌常年累积下来的随意停牌、长期停牌、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证监会、交易所多次发布规则进行规范,上市公司停牌频次逐年降低、停牌时长整体压缩,停复牌问题已阶段性化解,但客观来讲,还有一些难点问题尚待解决,特别是近年来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相关的停复牌事项次数较多、时间较长,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复杂,需要总结实践情况,在制度上做出针对性的考虑和安排。

上交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市场各方在停复牌的制度原理和功能上也已经形成比较一致的共识。总体上看,停复牌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但也需要兼顾效率,维护投资者正当的交易权利,不应承担过多的信息保密、防控内幕交易、交易锁价等功能。今年下半年以来,股票交易市场出现一定调整,上交所在证监会统筹部署下,依法依规,及时做出相应监管安排。

以沪市交易所为例,最近一段时间,停牌公司已减少到日均10家左右,占全部沪市公司家数约0.7%。

这次修订《指引》具体体现为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审慎停牌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办理停复牌业务,符合规定事由方可申请停牌,还应当合理确定停牌时点和时长,尽可能压缩停牌时间,不得随意停牌、无故停牌或者拖延复牌时间。

二是分阶段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动态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尽量以信息披露代替、减少停牌情形及缩短停牌时间,原则上应当通过分阶段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随意停牌。

三是不得以停牌代替相关各方保密义务原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交易各方,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因消息泄漏而过早停牌,导致停牌时间超过指引规定期限的,不予延期复牌。

四是增强监管威慑。明确交易所可以对滥用停牌、无故拖延复牌、期满拒不复牌等采取现场检查、强制复牌等措施,对股票累积停牌时间较长或频繁停牌的公司,交易所可在官网公开揭示相关情况,强化市场约束。

最长仅可停牌25天

为了最大限度的满足投资者的交易权,《指引》减少重组停牌情形,缩短重组停牌期限。取消了筹划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外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事由的停牌,明确仅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澄清有关事项等可申请停牌。

同时还大幅压缩了各类重大事项的停牌期限,特别是重组的停牌期限,为兼顾重大资产重组的锁价需求和投资者的交易权利,仅允许以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重组申请停牌,且停牌时间从之前的6个月压缩至不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披露预案或者草案后,交易所审核及公司回复期间,原则上也不再停牌。

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的停牌期限由10个交易日缩短至5个交易日。

澄清有关事项需停牌核查的,停牌时间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破产重组期间原则上不停牌,确有需要停牌的,停牌时间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值得注意的是,交易所对停牌期限的例外条款进行了调整,取消了跨境交易和重大无先例事项的例外情形,将例外条款修改为“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新增例外条款的原则停牌期限,对于适用例外条款情形的,连续停牌的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明确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风险事项且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申请停牌。

《指引》还明确了重组停牌的各项要求:

一是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预案,否则应当终止筹划重组并申请复牌;

二是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可以以对方方案作出重大调整为由申请停牌不超过5个交易日;三是交易所对重组方案进行审核问询及公司回复期间原则上不停牌。

停复牌信息披露标准大幅提高

此次停复牌细则中,对于信息披露要求大幅强化。《指引》明确公司在停牌公告中需根据具体停牌事由披露相应内容,如涉及重组的,应当披露重组标的的名称、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方式、本次重组的意向性文件或框架协议等基本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重组预案并申请复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组预案的,应当终止筹划重组并申请复牌。

拟申请停牌的,应当在首次披露有关事项时立即申请停牌;上市公司在不停牌的情况下筹划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的,在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前不得披露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信息。

同时还明确了上市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事项进展,如筹划重组事项(涉及发行股份的除外),应当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

上市公司及其停牌各方责任明确

这次规则修订中,强化了相关各方的勤勉尽责义务,主要目标就是要继续引导、鼓励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不停牌、少停牌,确有必要的,也尽量缩短停牌时间。

具体来看,上市公司董事长签署停复牌相关申请材料,承担主要决策责任;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应当充分讨论、审慎决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交易对方,作为筹划事项的主要参与方,应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保密和信息披露工作;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客观公正的发表各项意见。

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不审慎,或相关方存在滥用停牌、无故拖延复牌时间等行为,交易所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上市公司董事长未勤勉尽责的,将依规从重处理,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交易所可强制复牌

《指引》明确,对于不符合指引规定的停牌申请,交易所不予受理,停牌后发行公司停牌事由不成立的,可以要求立即复牌;对于拒不复牌的可以实施强制复牌。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强制复牌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内容向市场做出解释说明。

而对于股票累计停牌时间过长或者频繁停牌的上市公司,交易所会在官网公示公司的停牌情况,包括停牌市场、最近一年内停牌次数、停牌原因和公司停牌进展披露情况等。

此前,证监会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股票停牌时间与成分股指数剔除挂钩机制,此次指引并未涉及,有望日后作出调整。

前海开源经济学家杨德龙认为,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则有利于保障市场交易连贯性,有利于恢复市场的交易活跃度,推动A股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他特别指出,有些境外资本比较担心A股部分公司乱停牌,现在相关规定解决了境外资本的疑虑,有利于境外资本加速流入A股,同时也能促进MSCI和富时罗素提高A股的纳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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