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催缴通知,《催缴通知单》一键复活过期的担保

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


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逾期没有向担保人行使权利,担保权原则上过期作废。

就有这么一个现成的例子,在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债权人建行城西支行未能提交其在保证期间内向四维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这样本来让担保人四维公司免除了担保义务,就因为一不小心签了银行发出的《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竟然意想不到的把担保义务复活了。这究竟是为什么呢?我们先看看《催缴通知书》上写了什么吧。《催缴通知书》载明:我方确认已收到贵行的《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且已仔细阅读且理解该通知书的全部内容,并无任何异议,同意将按上述合同/协议约定及该通知书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担保人四维公司在上面盖了章子。诸位是不是心里有点疑惑了,四维公司这么一承诺到底是新担保还是旧担保呢?亦或是根本不成立任何担保?说它是旧担保吧,旧担保过期了;说它是新担保吧,四维公司是专业的担保公司,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是需要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否则担保无效。真是让人纠结,原来****法院早就在《****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上已经规定:“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

这下四维公司不干了,它抗辩说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要求四维公司承担《保证合同》项下的原保证责任,并非达成新的保证合同 。不符合上述规定。

那就看看法院怎么说的吧,最高法院再审审查认为:四维公司在《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回执上明确确认其同意按合同约定和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四维公司在此处签章的行为应视为对该份要约达成的承诺行为,符合合同法及担保法关于保证合同成立的规定 。 因此,四维公司仍应对本案巨源公司对建行城西支行所负2000万元借款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好了,故事结束了,它告诉我们两个道理:1.金融机构贷款发生逾期要及时行使担保权,并且还要留好痕迹;2.在担保过期的情况下,担保人谨慎签各种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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