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私人老板打工被无故辞退不给钱怎么办?员工主动辞职还不放过,老板想从员工身上搞钱结果赔了员工1.1万

Q:我们以个人原因辞职,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吗?A:当然不能啦!Q:那什么情况辞职,可以要求公司补偿?A: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况,我们提出被迫离职,可以要求公司补偿。Q:有没有可能我们自己辞职,最后公司要赔钱的?A:巧了,我这里还真有...

Q:我们以个人原因辞职,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吗?

A:当然不能啦!

Q:那什么情况辞职,可以要求公司补偿?

A: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况,我们提出被迫离职,可以要求公司补偿。

Q:有没有可能我们自己辞职,最后公司要赔钱的?

A:巧了,我这里还真有这么一个案例,员工都写了辞职信了,结果老板非要整事,最后赔了员工1.1万元。


员工微信群里调侃领导被劝退

小贺,2018年8月入职重庆市某旅游开发公司,负责某公园的筹备及开园后的运营工作。

为了工作(八卦)方便,同事们自发组建了一个群,一个没有公司高管在内的员工聊天群。

2019年10月的某一天,公司办公区发生“农民工聚集事件”,老板躲得远远的,没敢在公司露面。

午休的时候,小贺在群里和几位同事聊天,说道:

人数多不?

是不是昨天那么多?

你们吃完饭了,快回房间去。

照张相,看看

一大批boss即将到达战场!

这本是几位员工午休时间的闲聊,不想却被公司老板知道了。事发第二天,老板就召集了公司高管开会,一为解决前一天农民工聚集的事情,二为处理发表不当言论的员工。

老板在会上特别指出,全体员工要心怀责任,不应跟风信谣传谣,更不能造谣。无事生非破坏团结,一经发现必将零容忍处理,清除出员工队伍!

2019年11月6日,公司人事找到小贺谈话,明确提出小贺在群里发送的信息属于不当言论,并给小贺两个选择,要么自己辞职,要么公司开除。

迫于无奈,第二天小贺提交了辞职信,离职的原因为“由于自身个人原因以及能力问题”。

给私人老板打工被无故辞退不给钱怎么办?员工主动辞职还不放过,老板想从员工身上搞钱结果赔了员工1.1万

老板不爽下场手撕

照理说,公司收到小贺的辞职信事情就算结束了,大家从此分道扬镳,老死不相往来就好了。但是这位老板心里不爽呀,不肯就这么“放过”小贺。

就在小贺递辞职信的当天,老板让人事部给小贺发了一封《告知函》,以小贺单方面离职为由,要求他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合计35410.65元。

小贺一看,咋滴,这是套路我呀。一生气,去人事部要回了辞职信。这下可好了,本来已经劝退小贺了,现在辞职信被要回去了,咋收场呢?

想了晚上,这位老板还是咽不下这口气,第二天他快速催公司人事部走了一遍流程,以小贺违反《员工行为守则》为由,给小贺发了一封《违纪解除通知书》,小贺就这样被开除了。

事情到了这里,小贺失业了,这位老板好像出了一口气,又好像没出这口气,但是不管老板感觉如何,小贺是不开心了,“我一退再退,不表示我可以这么被欺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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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对簿公堂

离职后,小贺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1400元及加班工资573元。

仲裁委审理后,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11199.99元。

这一下,老板是真不爽了,遂申请民事诉讼,并提出无需支付赔偿金,由小贺承担本案诉讼费。

公司提出,小贺在群里公开发表对农民工非法聚众闹事、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等行为表示支持的不当言论,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行为守则》,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所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辞退小贺,于法有据。

最后法院以“公司制度并未对违反守则条款的行为后果,及具体处罚措施作出规定”为由,判决公司辞退小贺缺乏依据,应支付小贺赔偿金1119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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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Sir有话说

小贺的言论从人情世故上来说,的确有点欠妥,老板知道后生气也是人之常情。公司对小贺劝退,我觉得也还算正常操作,尚在情理之中,所以小贺也能接受。

只是员工都辞职了,还要提违约赔偿,这一点就过分了。小贺的岗位,又不涉及公司机密。哪有员工辞职,还要赔钱的道理?

更有意思的是,那天一共有5位员工在群里发了言,其他4位员工都遇到了和小贺相同的待遇,结果也和小贺一样,公司败诉,支付赔偿金。

现在看来,这位老板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本来完胜的局面,结果不仅搭进去许多赔偿金,还要支付5场劳动仲裁和5场民事诉讼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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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这位老板的谜之操作,返回到这个案例,其实有一点是值得我们劳动者学习的。那就是当公司以公司规定、公司制度为由辞退我们的时候,我们该如何维权?

如果讲《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那自然好办,法律法规怎么规定怎么来。但是公司制度是公司自己制定的,这打起官司来,该从何入手呢?总不能一切都由公司说了算吧?

遇到这类问题,我们可以从3个方面切入:

1.公司的制度是否合法

比如制度的制定流程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制定时是否有公示,员工是否清楚知道公司的制度等等。

2.规章制度中有无明确规定

员工行为规范的确明确了员工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但是往往缺乏违反后的惩处规定。本案就是如此,所以公司败诉了。

3.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公司只有在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下,才可以辞退员工。那“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制度并不是唯一准绳,还会按照正常情况的一般性的评判标准考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同时考虑企业单位的类型、规模与职工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大小等因素,综合作出评判。

所以说用“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一招,看似劳动者很被动,实际上公司要做到完全合法也并不容易。


这是一起真实的劳动纠纷,案号:(2020)渝0156民初1944号,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上网搜索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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