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停工吗?未完工程搁置多年,承包人诉请工程款,发包人能要求先完工么

最高法:未完工程的80%进度款已按约支付(甚至超付),双方纠纷搁置多年后承包人诉请剩余工程款,发包人可否以要求先完成剩余工程再支付工程款作为抗辩? #pgc-card .pgc-card-href { text-deco...

最高法:未完工程的80%进度款已按约支付(甚至超付),双方纠纷搁置多年后承包人诉请剩余工程款,发包人可否以要求先完成剩余工程再支付工程款作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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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建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关于发包人承担工程款利息的适用法律错误
1.再审申请人严格履行付款义务,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80%,实际支付超过合同价95%,剩余款项竣工结算后再予支付。
2.由于工程变更总价增加,被申请人为了让再审申请人在合同约定外支付工程款,故意拖延工期,恶意停工搁置收尾工程,导致双方不能及时竣工结算。
3.后再审申请人让步,在2017年1月以假设被申请人施工全部完工为前提进行(预)结算,被申请人仍不及时施工,也拒绝履行保修维修义务,严重违约,再审申请人拒绝支付工程欠款及质保金,有先履行抗辩事由。
二审引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靠前款,错误有三:
(1)断章取义。再审申请人陈述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是,因施工逾期,为解决团购群体事件,为维稳物业介入工程部分交付使用。
(2)偷换概念。司法解释中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当然是全部完工的工程实际交付,被二审判决替换为未完工程的部分交付使用,也算是工程实际交付。
(3)本案付款合同有约定,再审申请人不存在应付未付工程款违约情形。
二、履行顺序的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申请人上诉时主张二审改判承包人补充施工完成全部工程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9355161.18元的履行顺序主张是合理的、正当的。
一、二审判决出现了先付款后施工的错误裁判,应予纠正。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关于本案下剩工程款9355161.18元和工程款利息的支付问题。
宽建公司申请再审认为,该下剩工程款应在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将未施工部分完成后支付,且其不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
1.经审查,2013年,中铁二十局第六公司将工程交付宽建公司。
2.此后,宽建公司虽认为工程存在未完工部分、质量存在问题、相关施工资料未提交等问题,但在接收案涉工程并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宽建公司未积极协调解决问题,亦未提起相关诉讼,任由双方纠纷搁置多年。
3.宽建公司未支付下剩工程款存在一定过错,一审认为宽建公司在支付工程款的同时应当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4.二审未予认可宽建公司关于先完工、后付款的意见,依据《****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靠前款之规定,结合宽建公司关于工程交付时间的多次不同陈述,认定宽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并自2013年5月22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按照相应标准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宽建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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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5428号 ·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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