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到期时如果因债务人无力支付,商业汇票到期未兑付可以按照工程欠款主张债权及优先受偿权

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在工程款支付中经常被发包人采用,但当出现跳票时,发包人往往主张承包人只能通过票据关系行使追索权,不能通过施工合同主张工程欠款、不享有优先权。根据****法院裁判观点,商业汇票到期未兑付,债权人可以按照施工合同法律关...

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在工程款支付中经常被发包人采用,但当出现“跳票”时,发包人往往主张承包人只能通过票据关系行使追索权,不能通过施工合同主张工程欠款、不享有优先权。根据****法院裁判观点,商业汇票到期未兑付,债权人可以按照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并享有优先权。

一、案情简介

A公司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某工程由B公司施工。B公司完成施工后,A公司先后签发金额为28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A公司到期未承兑商票,B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票据法律关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同,A公司签发2800万元商票的行为应当视为其已按约支付工程款,B公司只能就票据关系提起诉讼,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再审认为该2800万元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业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故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承兑的情形下,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该2800万元工程款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工程款债权就消灭,故B公司可以选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诉讼。

二、案件分析

(一)商业汇票到期未兑付,当事人可以择一主张基础合同法律关系的债权请求权或票据关系的追索权。具体到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诉讼,能够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可能存在面临发包人在结算、工期、质量上的抗辩;依据票据关系,对方无法以工程质量、工期等问题进行抗辩,在发包人确有财产且无权利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尽快推动保全、执行,但不享有优先于抵押、质押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优先受偿权“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那么,发包人使用商业汇票支付工程款,“跳票”后的优先期限应如何认定,并无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部分法院倾向于将“汇票到期日”认定为“应付款日”,即优先受偿权自商业汇票到期日起算。因无法律明确规定,各单位可以根据汇票签发日、到期日分别计算优先权法定期间,综合考虑逾期利息、优先权期限等,主张优先权的“应付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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