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抵押车法院怎样判?9.8万买入原价30多万的抵押车,男子起诉卖家遭法院驳回

贪心惹祸 钱车两空9.8万买入原价30多万的抵押车,第3天就被拖走,男子起诉卖家遭法院驳回长沙晚报8月9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李钰婷 周寒依)原价三四十万元的汽车,二手平台只要九万八千元。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车八成有点问题,但架...

贪心惹祸 钱车两空

9.8万买入原价30多万的抵押车,第3天就被拖走,男子起诉卖家遭法院驳回

长沙晚报8月9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李钰婷 周寒依)原价三四十万元的汽车,二手平台只要九万八千元。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车八成“有点问题”,但架不住一颗想贪便宜的心,结果钱车两空。9日,湖南高院就通报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低价买台二手车,三天后被拖走

2021年12月,男子杨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从陈某处购买跑车一辆,并于当日转账98000元。杨某拿到车后将车停在自家小区地下停车场,谁知道第三天的夜间,车辆却被武汉某担保公司拖走了,只留下一张“取回车辆告知函”。

原来,该车车主由武汉某担保公司担保取得银行汽车分期贷款后,将该车辆抵押登记于银行。然而车主没多久便付不起车贷严重逾期,担保公司代偿车款后取得了该车辆处置权。但车辆已经流向市场,所以担保公司依法保全该车辆将车拖走。气愤的杨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

庭审中,陈某表示,在购买车辆前,双方进行过详细沟通,杨某明确知道该车辆为抵押车辆,自己也出示了车辆的相关抵押记录;而且杨某自身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工作,对于购买抵押车可能产生的风险有深刻认知,并非系毫无经验的购车人;购买车辆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车辆是由武汉某担保公司拖走的,自己并无违约行为。

明知风险仍购进,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对车辆抵押登记情况等并无任何隐瞒,完全将真实情况告知原告杨某,杨某知晓后,仍自愿购买并支付价款。可见原、被告之间订立的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应为有效合同。原告杨某依约支付了价款,被告陈某依约交付了车辆,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杨某请求解除买卖合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告杨某自认买卖二手车辆为其副业,案涉车辆新车指导价在30余万元至40万元;被告陈某已告知杨某案涉车辆抵押在银行,且杨某还反问“有没有做安防措施”;陈某以16.4万元购进案涉车辆,并将付款转账记录发送给了杨某,而杨某仅以9.8万元购进。上述事实足以表明原告杨某作为具有完大部分人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二手车买卖的相关经验,在明知案涉车辆为抵押车的情况下,低价予以购进,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他人对案涉车辆享有权利。被告陈某亦未就该情况予以隐瞒,故陈某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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