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豪车租赁诈骗案件

汽车租赁公司倘若在合同约定诸如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无法对外出租,由租赁人承担责任;因租赁汽车发生交通道路事故常见,多数人可能不敢租赁汽车。承租人仅租赁1天汽车可能根本不知道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由承租人通知保险公司定损可能涉嫌诈骗;司法裁...

汽车租赁公司倘若在合同约定诸如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无法对外出租,由租赁人承担责任;因租赁汽车发生交通道路事故常见,多数人可能不敢租赁汽车。承租人仅租赁1天汽车可能根本不知道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由承租人通知保险公司定损可能涉嫌诈骗;司法裁判功能之一,维护公平正义,小伙租赁1天豪车被判赔偿180万元可能与公平不符。

豪车,豪车租赁诈骗案件

小伙租赁宾利车被判赔偿180余万元

公司作为专业汽车租赁,对交通事故的认定,汽车保险的理赔等相当熟悉,例如,对租赁汽车应当办理车辆自损险、车辆盗窃险等;为了减少经营成本,未办理前述保险的,汽车租赁公司应当自己承担损失。同样,汽车租赁公司为投保人,了解相关保险条款的信息,汽车租赁公司不能将相关义务转嫁给承租人。

就租赁的车辆而言,因对出租的车辆为不特定人驾驶,承租人驾驶不十分熟悉汽车发生事故的概率较高;租赁公司不能公开宣传,承租合同也不能约定,否则,没有人敢租赁汽车。例如,小伙租1天豪车被判赔偿180万元,租赁合同并没有约定,裁判的根据是租赁公司给出的解释,即,“汽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无法对外出租,停在哪里并不影响其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套路贷诈骗通常是通过合同约定高利贷、违约金等,套路贷合同表面上符合合同的约定,但套路贷人通过诉讼等骗取对方财物的仍可以认为是诈骗。豪车租赁可能成为新式的套路贷,一方面,通过《汽车租赁合同》约定一旦出了交通事故,需由租赁方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另一方面,当承租人发生事故后联系租赁公司,其人员将汽车拖到熟悉,或者关联的维修点进行检修。维修费用由他们决定,并通过诉讼要求承租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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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损险的通知义务人

就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定损而言,《保险法》并没有规定报警义务,没有报警并不影响理赔;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人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其中,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机动车的驾驶人,而车辆自损险、车辆盗窃险的被保险人一般是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车辆自损险由承租人通知保险人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就小伙租赁车辆被判赔偿180万元的裁决而言,根据《合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事故的性质与原因租赁公司、汽车检修公司与小伙均能证明,通知义务为租赁公司,因此,本案不排除公司故意不通知。

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租赁公司作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告知保险人;租赁公司倘若办理车辆自损险,司法机关可以直接认定诈骗。本案的裁决的法官可能仅根据合同约定,而没有注意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例如,《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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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决还应适用《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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