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不判信贷员,信用社违法发放贷款无罪案例

近日,河南省鹤壁市一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件。一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人魏某向自己经营的公司违规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魏某原系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客户的贷...


近日,河南省鹤壁市一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件。一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人魏某向自己经营的公司违规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魏某原系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客户的贷款申请,实地调查审核客户提供的贷款材料等工作。2013年,因他自己经营的一家公司缺少流动资金,就自己以公司的名义向信用社申请贷款,自己受理贷款申请,自己审核贷款材料,一手操办,最后使用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工业品买卖合同等贷款材料,从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得400万元。贷款到期后,又分别于2014年、2015年换据续贷。期间,共偿还利息1777387.96元,2017年5月后无力偿还本息。

案发后,魏某于2021年9月25日自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作为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魏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以案释法】这是一起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件。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规发放巨额贷款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三、本罪的犯罪主体属特殊主体,只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根据刑法靠前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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