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欠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案例,夫妻离婚拖欠货款8万余元,南昌法院这样判——属共同债务需偿还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黄某、邓某向原告郑某支付货款60 850元及利息。经审理查明:两被告黄某、邓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2016年登记离婚。2012年7月起至2013年5月期间...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黄某、邓某向原告郑某支付货款60 85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黄某、邓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2016年登记离婚。2012年7月起至2013年5月期间,两被告陆续向原告郑某订购鞋柜,郑某遂按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指定的地点发送货物,共计价值245 771元,并制作格式订货单,两被告对上述订货单除其中两笔未签字外,其他订货单均分别进行签字确认。原告认为两被告拖欠其货款85 776元未支付,后经多次催收,两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直拖欠货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支付货款85 776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依约向两被告发送货物,两被告对多份订货单进行签字确认,并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两被告虽于2016年登记离婚,但本案买卖合同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订货单中有两被告的分别签名,应属两被告的共同债务。现两被告违约,依法应承担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的责任。关于拖欠货款的金额,因其中两笔订货单无两被告的签字确认,被告黄某不予认可,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据材料佐证,故对该两笔订单货款共计14 921元不予确认;原告认可于2013年10月收到胡某支付的货款10 000元系两被告支付的拖欠货款,故依法予以核减该笔款项。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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