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银行贷款如何定性?借商品房买卖形式套取银行贷款,逾期了怎么办?

案情:张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员工,因开发的商品房销售不好,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公司领导找到张某,请张某以买房人的身份与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办理了银行贷款,张某为借款人,房地产公司为连带保证人,银行将全部贷款直接发放至房地产公司,张某没有支付首付款,房地产公司出具了首付款收款收据。贷款放款后,前期房地产公司按期偿还贷款,后来因为资金问题,停止偿还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偿还银行贷款?

争议焦点:1、贷款本息应该由张某偿还还是房地产公司偿还?

第一种处理方案,判决房地产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如下: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虽系张某所签,但张某并未支付首付款,未取得房屋,也不负责偿还银行贷款,实际由房地产公司通过借用张某名义与自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再以张某名义偿还借款,故《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人为房地产公司,而非张某。对此,房地产公司也表示认可,因此,《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在房地产公司与银行间发生法律效力,应由房地产公司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注意:上述判决仅适用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批量以房套贷案件,而且,房地产公司必须认可上述事实,否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仍将判决张某偿还银行贷款!谨慎适用!

如果你没有满足以上条件,可以选择下述方案!

第二种处理方案: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银行的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并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在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并案审理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审判经济性、效率性原则,从减少当事人和法院诉累立场出发,直接判决由出卖人房地产公司直接向担保权人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结论:如果张某并未实际交付房屋,可以向法院诉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直接向银行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以上仅代表本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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