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有法律依据吗?网贷知识4:维权法律法规全收录

一、民间借贷部分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

*这也是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机构借款纠纷的依据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借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关于利息部分的规定非常重要: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注意,不超过4倍,不含中介费、服务费。也就是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总和不能超过4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中介费和服务费不在计算范围内,所以一定要注意协议中,关于费用的约定。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2、《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银行不得为无放贷资质机构(即民间借贷性质的平台)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也不得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3、《刑法》第175条关于高利转贷罪

从金融机构借款,加上利息后再转贷给他人的行为。

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部分

这两类网贷不属于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由各地金融局监管,消费金融由银保监会监管。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也是法院审理金融机构借款纠纷的依据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三、担保费、保险费部分

平台为了防止坏账,找了三方保险公司担保或代偿,绝大部分人对此毫不知情。这部分费用应该由平台全额或与借款人共同承担,但基本都由借款人承担了,非常不合理。

一般逾期超过90天就会进入代偿流程(具体看保险合同约定)。

A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贷款页面和保险购买页面必须分开,保险部分覆盖在贷款合同里是不可以的。如果不勾选就不让进行下一步,属于强制保险,是无效的,可以维权。

如果平台告诉你当时详细说明了费用,你可以让他们提供双录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

监管规定,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是要进行记录和保存的,没有的话是违规的,合同无效。

B 看是否签过保险合同,保单只是辅助作用,并不能代表合同。保险一定要签合同才作数,连合同都没有,交的钱算什么保险?保障是什么?

C 看保险公司是哪家。保险公司大多数都有分公司,要搞清楚具体买的哪个公司,注意经营范围。没有全国销售的资质公司,跨区域销售不合法。

D 已被保险代还款的朋友需要注意,好好看下自己每期的账单,是否还有继续收保费。已经代偿,保险也就终止了,还继续收保费是可以追回的。

四、催收部分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

第三条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规范审慎、保护隐私、严格自律。从业机构开展债务催收业务时应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第四条 如因不当债务催收导致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业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以利息、违约金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债务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出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对超出部分进行催收。

内控管理

第十条 从业机构应切实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隐私,不得非法泄露个人信息,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从业机构实施债务催收外包,应建立完善的外包管理制度,审慎选用外包机构,明确划分经济法律责任,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业务流程、人员管理、投诉情况等,确保外包机构遵守本公约要求,如因外包管理不力,造成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从业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从业机构应提前告知债务人可能采取的债务催收方式及投诉渠道,在官方网站披露催收方式,并建立有效的债务催收投诉处理机制,认真记录并处理客户投诉意见,并结合投诉意见优化债务催收的流程和行为。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债务催收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不得骚扰无关人员。 第十四条 从业机构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时,为恢复与债务人的联系,方可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的联系人进行联系。 第十五条 在开展债务催收时,催收人员应第一时间表明所代表机构的名称,现场催收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及借款资料。 第十六条 催收人员在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沟通时,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得采用恐吓、威胁、辱骂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语言或行为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 第十七条 催收人员应在恰当时间开展债务催收活动,不得频繁致电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催收人员不得向债务人外的其他人员透露债务人负债、逾期、违约等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从业机构应当指定收款渠道,催收人员不得使用其他渠道或方式收取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还款,也不得以催收名义非法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 现场催收人员着装须文明得体,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穿着误导性服装。 第二十一条 现场催收应全程录音或录像。现场催收人员应主动告知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录音或录像行为。 第二十二条 现场催收人员不得殴打、伤害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不得非法限制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人身自由,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第二十三条 现场催收人员不得抢掠或破坏债务人及其他人员财物。 第二十四条 现场催收人员如与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发生冲突,应主动报警。 第二十五条 催收人员不得诱导或逼迫债务人通过新增借贷或非法途径筹集资金偿还逾期债务。 第二十六条 催收人员不得冒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名义开展催收。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从业机构存在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可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设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相关监管机构投诉电话或邮件系统进行举报。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将违法违规线索分别移交至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因不当债务催收导致债务人或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采取司法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发现从业机构催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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