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用途与实际不符属于违法放贷吗?明知贷款申请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违规放贷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

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作者 | 刘乐荣

贷款用途是贷款“三查”需要关注的重要内容,贷前准确掌握客户到银行贷款真实用途不仅有助于判断贷款风险,也有助于银行据此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如果通过贷款三查明知客户贷款申请用途虚假仍然同意发放贷款,不仅是违规,可能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这点是我们每位银行信贷从业者需要重视的,大额贷款尤为如此。李某作为一名银行客户经理,在受理一笔经他人介绍大额贷款过程中,不仅为客户找来受托支付对象、签订虚假的受托支付合同,而且中间还用其配偶的账户过渡贷款资金,另外部分贷款资金最终用于归还李某他人借款及流向其本人账户,最终因为部分贷款未能归还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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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找受托支付对象及签订合同、配偶账户过渡贷款资金、部分贷款资金最终流向本人,银行员工明显事先知道真实贷款用途。

2015年4月至5月期间,刘某欠王某106.93万元借款未归还,甲银行壹支行客户经理李某的配偶李甲某在王某公司任会计。为让刘某归还借款,王某将刘某推荐给李某。

于是刘某向李某所在支行申请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刘某向壹支行提供抵押物并予以公证。因该笔贷款需按照“三法一指引”的相关规定办理,需要贷款方与第三方发生真实业务,贷款的用途系用于借款人支付第三方的业务款项,贷款金额打入第三方的账户。由于刘某提供不了第三方,李某联系了某拆迁维修运输队,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徐某借用该运输队的公章和对公账户同时签订了虚假的运输合同,并以此作为刘某贷款审批的材料,后向刘某发放贷款人民币500万元,贷款用途为付运费。

贷款资金受托支付运输队后分两次转入李某配偶李甲某个人账户,李甲某根据王某的要求,转给了李某38.6万元,王某及其配偶144.1万元,以及其他人员,另外支取现金12.43万元。当日,王某与刘某签订了170万元的借款合同,后期王某的儿子也在借款合同签字。

至案发由于王某未能将170万元借款归还给刘某,上述贷款还有170万元贷款尚未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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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明知申请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认为,李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申请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关于辩护人认为李某发放贷款时不存在违法行为,且该笔贷款刘某提供了足额的抵押,未结清的贷款完全可以实现,本案不存在任何损失,故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明,李某在明知贷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其联系第三方并提供虚假的运输合同并以此作为刘某贷款审批的材料,促成刘某在甲银行壹支行贷款500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信贷管理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本案实际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注: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及判刑的标准是贷款损失20万元以上或贷款金额100万元以上,所以李某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内0121刑初195号《李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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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录

结合法院结论,李某之所以会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要原因在于李某明知刘某申请贷款用途与实际贷款用途不符,而违规发放贷款。结合李某案件细节,笔者认为,广大银行信贷从业者在办理客户贷款过程中需要时刻注意以下二点:

永远不要介入贷款客户受托支付任何内容。尽管目前客户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给银行受托支付合同大部分真实性都有问题,如果只是客户提供的,那问题在于客户。由于受托支付合同是贷款用途的有效凭据,一旦我们银行介入到贷款客户受托支付任何内容,只要受托支付合同为虚假的,法院就会认定我们银行员工事先知道客户贷款用途虚假或者贷款用途审核不到位即未尽职到位。永远不要介入贷款客户受托支付任何内容,也就是说我们银行信贷从业者做到永远不要提供贷款客户受托支付合同模板,永远不要给贷款客户提供受托支付对象,更不能直接为客户签订虚假受托支付合同提供便利。只要能做到这三点,那就说明客户受托支付合同与我们银行员工没有关联,都是客户自身问题。

永远不要介入客户贷款资金流转、与贷款资金流向有关联。贷款资金流向直接反映贷款实际用途,一旦贷款资金流向与银行信贷从业者存在关联,那么法院完全可以认定银行员工事先知道贷款实际用途。因此,银行信贷从业者及其关联人员千万不要和客户贷款资金发生任何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本人或关联人员过渡贷款资金、部分或大部分贷款资金最终流入本人或关联人员账户。
法院之所以会认定李某明知刘某申请贷款用途与实际贷款用途不符,主要原因在于李某提供贷款受托支付合同及对象、贷款资金通过其配偶过渡、部分贷款资金直接流向其本人账户。李某在办理刘某贷款过程中没有做到上述两个“千万不要”,笔者认为,李某之所以没有做到,关键还是在于李某与刘某这笔500万元的贷款存在利益关系,否则李某也不会这么积极,就这点而言,法院能判李某缓刑,应该还算是手下留情,处罚也算是比较轻的,否则完全可以把缓刑两个字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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