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欠款还要承担吗?为什么离婚了还要共同偿还欠款

来了来了~~欢迎来到法律小知识开堂第一课!今天为小伙伴们讲解的是夫妻关系中共同承担的债务问题。(答应小编,撑着布灵布灵的大眼睛也要看完哦!)

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间,原告罗志年分别给曹明、曹勇借了2500万元,原告罗志年在多次催促下,依旧拿不到还款,无路可走之下找上了法院。

而在此期间曹明和金寿琳,曹勇和杨丽萍是夫妻关系,所以原告罗志年诉讼请求曹明、金寿琳,曹勇、杨丽萍共同偿还他借出的2500万元,并且承担诉讼费。

在本案中被告金寿琳和杨丽萍分别提出反对意见,不认可和其各自丈夫一起偿还这笔钱。

金寿琳的理由是她本人并不知道这笔欠款,在这段期间她和曹明已经离婚,并且这笔钱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

而杨丽萍给出的理由是两人因曹勇婚内出轨早已经分居,她不知道有这笔钱,且这笔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

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定了被告金寿琳、杨丽萍需要和被告曹明、曹勇一起还钱给原告罗志年,那么为什么法院不认可被告金寿琳和杨丽萍的申诉呢?

其实法院依法给出的原因也很简单。(敲黑板!重点来了喔)

首先,被告曹明、曹勇、金寿琳、杨丽萍用罗志年借给的2500万元买了大量价值高昂的房产,但他们四人都不能提供购买房产的钱来自什么地方;

其次,金寿琳、杨丽萍没有经济来源,没办法提供有效的证明这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

所以总的来说,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明的话,即使离婚和分居也是有需要共同偿还欠款的风险的哦。

好了,今日份法律小知识讲堂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小伙伴们遇到上述类似夫妻双方有一方欠钱被要求偿还的问题,欢迎来“广西律佳法律”下方留言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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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编辑 清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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