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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后果?

发布于 2022-10-17 10:00:44
标签: 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后果? 失信 法定代表人 纳入 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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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实务中,失信被执行人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多种主体。当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则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将被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予以记载和公布。

当单位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作为失信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也可以同时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针对此问题,依情形作出如下分析:

01

一般情况下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不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适用的对象是被执行人,单位是涉案执行主体,具有独立性,其法定代表人仅担任“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也不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202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也明确: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例外

有一般就会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建议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问题的答复》

在民事活动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为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

但是,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此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成为涉案被执行人,如果规避执行,可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02

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股东或投资人身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可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未出资、出资不实

第十八条:抽逃出资

第十九条: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第二十条: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出资人

将符合以上条件的股东或出资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如有履行能力仍不履行义务,可以将他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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