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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加倍解闷?

发布于 2022-10-12 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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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王永令律师

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加倍解闷?

2008 年1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生效判决:

(1)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东港市龙禧肉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禧公司)给付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前阳公司)工程款 2,592,660.30 元,其中 2,376,660.30 元自2006年5 月24 日起按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 倍支付利息,216,000 元自 2006 年4月 30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判决生效后 10日内,前阳公司赔偿龙禧公司 50 万元(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83.7 万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于同年 3 月 5 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执行程序,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 9 月 10 日作出了《(2009)丹立执字第 00062 号执行案利息计算明细表(A)》,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就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提出异议。

《(2009)丹立执字第 00062 号执行案利息计算明细表(A)》表明:截至 2009年7月20日,本金合计 1,755,660.30 元,系 2,592,660.30 元与83.7 万元抵顶所得;利息合计 1,556,776元,系截至2008 年3月15日(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间届满日),依据判决主文计算的利息 1,232,337 元与从 2008年3月16日至2009年7月20日以本金1,755,660.30 元为基数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4,439元相加所得。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辽执一复字第 22 号裁定:

(1)撤销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丹立执字第 00062 号执行案利息计算明细表(A)》。

(2)(2009)丹立执字第00062 号执行案利息重新计算。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利息问题的批复》)给出的计算方法为依据: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而丹东中院的计算方式可归纳为

(1)执行款=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本金+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这种计算方式,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等同于“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是不正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既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以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本金和利息)为基数。


(上述案例参见“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东港市龙禧肉禽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执一复字第 22 号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1辑,总第8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加倍解闷?

附现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注:

根据上述现行的规定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简言之,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只包括本金,不包括利息

另外,在上述案例中,丹东中院的做法在2014年8月1日上述司法解释实施之前是错误的,在此之后则是正确的

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加倍解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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