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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购骗局,以租代购有什么风险?

发布于 2022-09-29 10:00:58
标签: 以租代购骗局,以租代购有什么风险? 代购 骗局 什么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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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购骗局,以租代购有什么风险?以租代购骗局,以租代购有什么风险?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林与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符合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按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小林未按约付款,公司收回案涉车辆,符合合同约定,亦是公司积极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无不当。现公司已收回案涉车辆,案涉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可能,公司作为守约方要求解除案涉合同,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小林应当支付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计算的车辆使用费,抵扣已付租金后车辆使用费为5107元。另小林需赔偿公司实际支出的车辆维修费1000元及法院调整后的违约金25070.4元。对于首付款8000元,为减轻当事人讼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用以充抵拖欠的车辆使用费、维修费,若有剩余再用于充抵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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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典型的“以租代购”购车模式,有别于一般的分期付款买车,在所谓的“租金”未全部付清之前,所有权仍在销售方,公司仍有权处置车辆,因此,在小林违约后,公司有权收回车辆并转手处置,导致车辆“不翼而飞”。目前,汽车交易中的各种金融工具不断发展更新。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应提前并充分了解不同购车金融方案,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关注合同性质、付款方式、履行期限、所有权、违约责任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条款。尤其注意辨别宣传广告中的“零首付”背后的实际核算成本,量力而行选择合适的购车方案。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要进一步完善逾期之后的催收方式,对于取回车辆等较为极端的救济方式,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鼓励交易原则审慎、合规适用。只有在监管层面的指导和约束下,通过融资租赁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才能推动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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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闽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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