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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怎么处理,情侣间的借贷纠纷怎么判?

发布于 2022-09-21 10:00:06
标签: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怎么处理,情侣间的借贷纠纷怎么判? 借贷 纠纷 怎么 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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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拒不清偿借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损失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刷卡后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属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熊某在原告催要借款后未清偿借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熊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陆续用原告的信用卡刷卡,后双方发生矛盾。2019年3月15日,双方对前期被告用原告信用卡刷卡金额进行结算,被告用原告信用卡刷卡共计30000元,从刷卡到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时间(约两年多)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共计15000元,熊某向罗某某出具“我熊某,身份证号****,于2018年借罗某某人民币45000元,以此为证”借条一张,对结算后债务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条出具后被告陆续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原告转账21990元,下欠款项经原告催要后未予偿还。

裁判结果

被告熊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某某偿还借款2301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为自2021年2月25日到借款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裁判理由

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刷卡后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属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熊某在原告催要借款后未清偿借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扣减被告在出具借条后向其偿还的2199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的借款金额为23010元(45000-21990=23010元)。

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对结算后的债务未约定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拒不清偿借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损失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认可其向被告主张还款的时间为起诉之日,故借款的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原告称被告在出具借条后向其转款的21990元属清偿被告借用其另外两张信用卡刷卡的借款,但原告认可该两张信用卡刷卡时间在2019年2月28日,而双方在2019年3月15日对前期债务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称该两笔债务未在结算之列,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该21990元为被告偿还双方结算后的债务。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与其向原告出具借条以及在出具借条后向原告还款的行为不符,辩称借条是在原告逼迫之下出具的,亦无证据证明,故对被告该辩称不予采信。

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的资金往来,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共同消费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正常消费,如请客吃饭、看电影、外出游玩、购买生活用品等,你来我往的各种支出,属于共同消费,不属于不当得利。即使一方在平时消费时支出的较多,分手后原则上也不能再要求另一方返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中一部分资金就用于双方的共同消费,但没有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对于被告的这种辩称,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赠与

为了增进双方的感情,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往往存在相互转账的情形,这种支出一般视为赠与,一旦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如恋人之间长期、连续、琐碎的额度不大的资金往来,一些有特殊含义的数额,如“520”、“1314”等,法律上可以视为一般赠与。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钱款,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构成彩礼外,一般不再予以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三、民间借贷

情侣间的资金往来要认定为民间借贷,需具备两个要件:借贷合意、款项支付。借贷合意就是双方对于资金往来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为明示,也可以为默认。款项支付则要看转账记录等凭证,确定资金已经实际支付。考虑到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特殊关系,一方出具的借条或欠条可能存在未实际支付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此种情形下法院会根据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男女一方仅凭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是无法机械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如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一般会被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因为,根据证据规则,恋爱期男女一方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原告。原告所举证据需足以让人相信,借贷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如借贷事实真伪不明,待证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不成立。

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的资金往来,有明确的借条或者转账时备注了“借款”的;或者虽无书面借条,但借款关系的产生系一方主动向另一方提起并承诺还款的;又或者双方在分手协议中,对曾经的转账约定了还款的,一般可以被认定借贷关系。恋爱期间,男女一方仅凭转账记录主张权利的,很难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上述案例中,原、被告在分手时,就恋爱期间被告使用原告的信用卡、借呗套现的金额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并向法庭提交了信用卡刷卡记录、转账凭证等,被告在庭审中对此事实也异议,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301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为自2021年2月25日到借款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为防范和妥善处理情侣间民间借贷纠纷,提出以下建议

一、注意留存借贷证据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认定双方是否形成实际借贷关系,一是要审查借贷合意的达成,二是要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要注意在事发时根据前述借贷要件保留证据。若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量保留书面证据,可以要求借款方出具借条,如有利息和还款期限的预期,也应尽量在借条中明确。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此外,相关案件审理也会审查款项支付时间、项目、数额等法律事实及款项支付目的、给付方式等细节,相关证据的留存有助于进一步佐证借贷关系的事实存在。

二、不存在借贷慎重留痕

培养健康的恋爱观,如果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情侣应慎重考虑,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实、爱意或者补偿。接受款项的一方,若确实是受赠或有其他经济往来,也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避免背上本可以不用承担的债务。

三、积极应诉和谐为上、

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时,积极应诉,按照程序向法庭提交证据,按时出庭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要消极逃避,可以躲避,造成案件缺席审理,导致自己的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昔日恋爱期间的部分隐私内容公之于众,对双方及其家人的形象和情感造成损害,故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应积极协商处理,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双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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