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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款,p2p平台借款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发布于 2022-09-07 10:00:18
标签: p2p借款,p2p平台借款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p2p 借款 平台 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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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款,p2p平台借款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无门槛,无利息”

“零抵押,零首付”

“信息提交,秒速到账”

这些看似借钱比较容易而且零成本的贷款公告背后,却隐藏着贷款骗局的巨大阴谋,他们利用年轻人对于法律金融知识的薄弱认知,构出了一个又一个的骗局套路。

近些年来,互联网贷款成为了年轻人贷款的主要通道,而这种贷款模式却不用抵押任何东西,而是一种以年轻人的“信用”为抵押形成的一种贷款模式,他们通常都是打着“零抵押,零首付”等等吸引人眼球的广告词语,诱导现在的年轻人在他们的贷款平台上借款。

而这种贷款却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因为他们自称为网络借贷中介服务,主要业务是撮合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款,他们从中获取所谓的服务费,而大家有所不知的是,这些所谓的出借人大部分其实就是一些边远地区的农村村镇银行,甚至于还有一些是所谓的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但是,这种贷款不仅仅存在砍头息,而且分期贷款的用户还要承受除砍头息之外的月管理费、月担保费、月保险费等诸多服务费用,这些费用也都是在借款人借款时签订的电子合同中没有的费用。

其实,从借款人开始借款的时候,这些网贷平台已经都违背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有着同样的规定,这足以证明这些网贷平台在借款人借款之后发放贷款时预先扣除砍头息的行为是违法的。

这些被网贷平台预先扣除的砍头息能否成为借款人需要承受的债务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也就是说,虽然这些网贷平台在发放贷款时预先扣除了砍头息,在借款人偿还贷款时还需要把扣除的砍头息还上的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网贷平台发放贷款后以实际到账的本金为基础,借款人也只需要偿还实际到账的本金和法定的利率。

案例一:河南的徐先生在2017年通过某电借款借了一笔3000元的贷款,而在某电借款发放贷款时却扣除了350元的砍头息,致使徐先生银行实际收到的贷款金额为2650元,在徐先生14天后偿还贷款时,某电借款却要求徐先生偿还3000元。

也就是说,徐先生在某电借款借的这笔3000元的贷款,实际上却产生了700元费用,而这些费用根据某电借款客服说是服务费和利率的综合,但实际上,徐先生借的是3000元,而实际还款金额却是3700元,这完全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率红线标准,妥妥的高利贷。

而徐先生这笔3000元的贷款实际的贷款利率是多少呢?其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民间借贷约定利率未超过24%的,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而超过36%的,则被认定无效。

也就是说,徐先生这笔在某电借款贷款的3000元实际的月利率也就89元,这还是按照法律利率红线36%计算的,因为超过36%以上的利率标准属于无效债务,实际上这部分无效债务借款人有权要求P2P平台返还的,所以说,在徐先生这笔贷款产生的700元费用中,其中只有89元是产生的法定利率,其他的均属于无效债务。

而据徐先生表示,他在某电借款一共借款了11次,每一次都会被扣除砍头息,而且实际借款金额和实际到账金额不符,累计起来足足7700元,刨除其中11次979元的擦边利率,剩余的6721元均属于无效债务。

但是,至今我却因3000元的逾期每天都在遭受着不同陌生人的恶意骚扰,而这些人到底谁不管是网贷平台还是我们都搞不清楚,甚至于就连这些陌生人自己都在刻意隐藏自己的身份信息,甚至于他们还刻意隐藏他们和网贷平台之间存在的关系,这让我们很无语,其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砍头息属于无效债务的话,我愿意用可要求返还的无效债务抵账,也就是说,就算我抵账以后,仍然存在3982元的无效债务,而这3982元的无效债务我要求某电借款返还,因为这是我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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