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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烂尾楼业主怎么办,房子烂尾业主可以停贷吗??

发布于 2022-07-25 10:00:02
标签: 出现烂尾楼业主怎么办,房子烂尾业主可以停贷吗?? 业主 出现 烂尾楼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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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烂尾楼业主怎么办?房子烂尾业主可以停贷吗?

近期,一些地方出现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施工停顿、预售房不能如期交付等“烂尾”现象,于是,那些靠分期贷款买房的业主为减少损失,决定集体“拒绝还贷”。那么,“拒绝还贷”在法律上是否行得通呢?

2020年12月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业主可以以法定事由请求撤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确认其无效,进而主张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从而免除还贷的义务和负担。所以,单纯的集体“拒绝还贷”并不可取,反而会影响到个人征信,造成更大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可以撤销、解除的情形有如下:

一、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

处理方式: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处理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其为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并接受的除外)。

三、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处理方式: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四、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五、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处理方式:1.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2.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处理方式:1.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处理方式: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九、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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