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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脱保最佳方案,担保方式的保证是什么意思?

发布于 2022-05-22 11:11:43
标签: 担保人脱保最佳方案,担保方式的保证是什么意思? 担保人 脱保 最佳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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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的保证是什么意思?担保方式中的一般保证

担保方式中的一般保证


担保方式中的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也是《民法典》规定的两种保证方式(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对此,前期写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文中提到:一般保证有利于保证人,不利于债权人;连带责任保证有利于债权人。

有人问:一般保证对担保人有优势,连带责任保证要好于一般保证,那么我们签订保证合同时,就都签连带责任保证不就完了吗?

感谢大家的提问与支持,在此一并回答如下:

就担保的保证人角度分析,一般保证确实利于保证人,凡事都有它的多种因素,立场不同看法不同。但是,从债权人角度分析,一般保证有利于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就是说一般保证对债权人也有它的优势与特点。以下分析供参考:

剔除特殊情况就一般情况而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能够积极的配合债权人实现债务,主要是担保人能积极的提供实现债权的相关信息,为实现债权而努力的主动性强。

一方面,具有逃避性的概念更主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我的理解:一般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债权人没去执行或放弃执行或者有充足的理由怠于行使,从而相当于债权人放弃担保人的担保,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一般保证人为了解除担保责任,一般保证人更能积极地配合,提供可供执行的债务人的财产,从而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另一方面,连带责任保证具有随时性的概念,从连带责任保证这个角度看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选择,从而弱化了主动性,连带责任保证相对而弱,因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结论

在法律上确定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方式,一定都有它市场存在的价值。所以在选择担保人的时候,我们要根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各自的特点、根据市场及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去选择担保方式。但是总体分析,我个人认为,就债权人而言,还是选择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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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的保证是什么意思?担保方式中的一般保证

还是选择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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