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交易多少钱可以立案?

【基本案情】去年5月,被告人朱涛出资组建榆林农惠现货交易平台,纠集和聘用被告人艾阳、陈超、姚伟林加入,与代理商勾结,先以可提供所谓的内幕交易信息为由,诱骗客户进入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

虚拟交易多少钱可以立案

接下来具体说说

虚拟货币交易被骗公安机关会立案吗?

大家好,我是小君君,相信玩币的圈友会比较关心这个问题,那就是虚拟货币交易被骗公安机关会立案吗?

虚拟交易多少钱可以立案?

(1) :可能性不大,因为虚拟货币交易骗局一般涉及的人数多、范围广、金额小、匿名性较强。

公安机关收集取证较难、抓捕行动也难以进行,因为大多虚拟货币骗局的创世运营团队的信息是不公开的,无从取证,也许主谋被抓以后也会成为受害者。

虚拟交易多少钱可以立案?

随着虚拟货币的流行,与之相关的纠纷频频出现。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审理了一宗因投资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的理性。

(2)触犯虚拟货币要坐牢吗: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

虚拟交易多少钱可以立案?

《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网上诈骗数额达到多少才能立案?

【基本案情】

去年5月,被告人朱涛出资组建榆林农惠现货交易平台,纠集和聘用被告人艾阳、陈超、姚伟林加入,与代理商勾结,先以可提供所谓的内幕交易信息为由,诱骗客户进入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后通过指令操盘手,采用抛单卖出或用虚拟资金购进产品的手段,控制产品大盘行情向客户期望走势相反的方向发展,通过虚假的产品行情变化,达到使被诱骗加入平台交易的客户亏损的目的。朱涛等人有时也刻意在客户小额投资后,促其盈利,以骗其投入大额资金,牟取大额客损。去年9月至今年2月期间,朱涛、艾阳、陈超、姚伟林通过上述以虚拟资金操控交易平台的手段,共骗取客户资金215余万元。按照事先与代理商约定的比例计算,朱涛、艾阳、陈超、姚伟林从中获得诈骗资金约75万元。

【评析】

对于网络诈骗,一定要加强防范,做到不贪便宜,运用比较安全的支付工具,仔细甄别网上信息,不要购买不正当的产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防范保护自己的私人信息,警惕陌生来电,不要随意登录或打开陌生的链接和网址,发现遭到诈骗,及时前往派出所进行立案报警。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靠前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靠前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络诈骗也是诈骗方式的一种,2020网络诈骗达到三千即可构成立案标准,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受理。对于诈骗金额在数额较大的范围内,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情节轻微,且主动认罪赔偿对方损失,对方也表示不予继续追究,那么可以不起诉追责。

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的,诈骗财物金额达到3000元,即符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如果在网络上发布诈骗信息,网页浏览量达到5000次以上的,即使行为人并未实际取得财物,也构成诈骗罪未遂,应当立案追诉,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网页浏览量达到5万次以上的,但是并未实际骗得财物,则属于诈骗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也构成诈骗罪未遂,量刑标准相应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靠前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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