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公估师怎么样公估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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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公估师怎么样公估师是什么

接下来具体说说

保险公司的公估报告为单方委托,不能作为损失认定依据

原告为美丽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2020年原告为小区内变压器等机器设备向被告处投保机器损坏险,在双方达成保险合意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费,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机器损坏险保险单”,保险合同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止,自此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2020年12月6日,小区内B区突发停电情况,2号变压器出现烧焦味、出现跳闸现场,小区突发停电,后经技术人员检查,发现是因2号变压器短路导致变压器、高压微机保护装置及电容补偿柜、开关等设备损坏。在此之前,小区内变压器等设备运行正常。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于12月7日向被告报案,后由被告勘察现场,后经双方协商由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受损设备的受损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设备受损程度为100%和95%,无修复可能性,需重置。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付事宜,但因赔付金额双方发生争议,无法继续协商,酿成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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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公司向一审**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依据保险合同支付赔偿款362900元;2、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用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认为:原告在被告公司投保机器损坏保险,原告的机器设备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相应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按设备购置价理赔还是实际价值理赔,一审认为,应按设备购置价理赔,理由如下:首先,《机器损坏保险条款》属于被告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该条款第26条规定,部分损失按重置价理赔,全部损失按照实际价值理赔。本案所涉变压器损坏,就其本身而言发生了全部损失,但变压器又是所有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其损坏就全部机器设备而言是部分损失,《机器损坏保险条款》本身并未对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被告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做出对其不利的解释;其次,被告按照购置价投保,在发生全损时,要按照扣除折旧率后的实际价值理赔,显然该条款属于对被保险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现被告不能证明尽到了提示或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被告以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进行抗辩,认为双方对保险价值未约定,应按变压器的实际价值理赔,但原告投保的机器设备使用年限已9年有余,在未对设备实际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仍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并按设备购置价收取保费,应认定缔约双方对按设备购置价计算损失达成合意,排除了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适用。且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能够理赔的*高限额,在不超过保险金额限额的情况下,理应按设备购置价理赔。

因原告投保时按购置价投保,并非安装费用等在内的全部价值,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工费、安装费等费用的请求,二审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因系原告自行委托鉴定,被告不予认可,故对该诉讼请求二审不予支持;因双方对受损变压器的残余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受损变压器归被告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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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一、被告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机器损坏保险理赔金278600元;二、本案受损变压器(型号为SCB10-1600)归被告所有;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中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为:1、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是否应当作为认定本案财产赔付的依据;2、金华公司的变压器损失应当如何确定。

关于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是否应当作为认定本案财产赔付的依据的问题。保险公估报告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单独或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公估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文件。 保险公估报告性质上属于民事证据的一种,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约束力。因财产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诉讼中仍应当对该报告作出的程序、公估人员资格、公估机构资质、报告论证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审查。首先,本案中上诉中保公司与被上诉人金华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基于理赔的需要,共同委托中衡保险公估保险有限公司对案涉保险事故进行公估,该报告结论形成于诉讼之前,属于鉴定但不属于司法鉴定。对于鉴定所需的材料并未进行质证,不符合司法鉴定中检材必须经当事人质证,排除异议材料作为鉴定依据这一要求。从公估报告作出的过程来看,该报告得出的损失理算金额,完全适用保险条款进行计算,并未考虑该保险条款是否应当作为计算依据,与本案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尚需审查后予以认定这一规则相悖,故该计算过程对被保险人金华公司有失公允。其次,公估报告作为鉴定的一种,仍然需要审查公估机构的资质及公估人的从业资格,当一方当事人对报告结论提出异议时,公估人员需到庭接受质询。本案中,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中并未附有该公司的资质证书以及公估人的从业资格证书,而且一审中出庭的公估人并未参与现场勘查,该报告不符合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认定标准。据上,中保公司关于应对以《公估报告》结论作为赔付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对该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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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华公司的变压器损失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何为该条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靠前款作了明确规定,即: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人寿财险甘南公司主张免赔额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且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如何判断保险人“采取合理的方式”,《******关于印发〈全国**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第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文件的精神,人寿财险甘南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在与金华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条款并未以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的文字加粗、字体突出、符号标注等方式特别标识,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被保险人做了合理提示和说明该免责条款的内容,故应当认为该条款对金华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主张依据该免责条款扣减赔付金额的理由与法不符,不能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靠前款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人寿财险甘南公司主张本案中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对案涉变压器价值进行约定,应当适用上述法律第二款规定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根据查明事实,本案所涉保险标的在投保时,中保公司并非没有确定标的物价值,而是按照金华公司提交的报价单中记载的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该报价单也作为投保时候的附表成为签订保险合同的基础资料,故应当认定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就保险标的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上述法律靠前款规定的情形,应当以变压器投保时的报价作为标准进行赔偿。中保公司的该主张与本案事实不符,应当不予支持。经核对,报价单中记载的型号为SCB10-1600的变压器价值为278000元,一审确定的278600元为购买时的合同价,应当以报价单记载的价值为准,二审予以调整。

坚持创新 安徽保监局张辉烨局长肯定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8月20日下午,安徽保监局张辉烨局长携中介处一行到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衡股份”)进行调研。

杜佐岭董事长及公司总裁室成员向领导汇报了公司的基本情况、发展现状,并特别报告了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后,公司互联网“+”变化和易赔门店建设实施方案。

张辉烨局长对中衡股份的发展现状予以肯定,他表示,保险中介是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保险市场规范和专业细分,发展前景不可估量。中衡股份短短几年的发展成为全国公估行业靠前家新三板上市公司,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得到提高,值得称赞。通过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有利于公司经营规范,这是健康持续发展的保证。2014年被国家人力社会保障部和保监会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就是给予了充分证明。张辉烨局长称赞中衡股份具有战略眼光,走多元化发展之路,忠诚的服务老百姓做法是符合保险原则的。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一揽子保险服务的途径,实践证明,这种尝试是成功的。

对于公估这些年来发展中的困难,张辉烨局长说,发展中的困难是行业问题,保险行业必须要以诚信为本,失去了诚信就丢了发展的源泉。保险监管部门会提供发展环境支持,涉及网点机构的设置,只要符合发展的需要,符合服务老百姓的需要,就可以大胆实践。中衡股份要敢于创新试点,监管部门会加强指导,扶持门店建设,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张辉烨局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中衡股份实施电商和门店建设二个战略转型的重要意义。他特别强调:在创新改*的转型中,要注意线上和线下的互动作用,门店建设中,关键是店主的素质要求很重要,要开展综合素质提高的培训,抓服务水平的提高,更要抓服务质量的提高。最后,他提出要求:中衡股份首先要利用保险代理、司法鉴定、价格评估、电商的平台扩大服务范围,打造好后援平台。其次,要加强人才培训与管理,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尤其是门店的店主能力水平,要选拔好。第三,要始终坚持走创新之路,对市场发展趋势要有高度的敏感性,与时俱进。第四,要借力公众公司管理平台,进一步规范内控制度,强化数据真实性,力争在公估行业内做一个领头羊,处处起到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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