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如何才算关联交易?

般而言,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在报告披露时,需要披露关联方,那么如何判定哪些是关联方呢,作者总结了如下各个法律法规对于关联方的判定标准。一、《公司法》关于关联方的规定《公司法》......

上市公司如何才算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经常因关联交易违规而被证监会处罚。关联交易在经济活动中很常见,关联交易的关联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可降低交易成本,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企业间合作,达到企业集团的规模经济......接下来具体说说

最全的关联交易法律法规梳理及对比分析—关联关系、关联方内涵

关联交易管理的目的是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进而侵害、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近年来,监管机构对银行保险机构、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严监管已成为常态,一方面通过发布新规不断丰富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另一方面持续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随着关联交易监管日趋严格、关联交易监管规则日益细密,精准理解把握监管要求愈发具有挑战性。因《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银保监会、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监管规定的不统一,造成了实际操作中的诸多疑虑和困惑。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关联交易的各项规定,小编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各监管机构有关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制进行细化梳理,以期能为大家的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提供一定帮助。

01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总览

目前,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主要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下表所示:

上市公司如何才算关联交易?

从适用范围来看, 在我国依法设立的公司均应遵循《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规定。

特定的行业或机构除应遵循《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循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遵循《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保险机构需遵循《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还应遵循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02

“关联关系”定义及内涵相关规定梳理

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对“关联关系”的定义进行了清晰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列举方式对关联关系进行了定义。《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在《公司法》“关联关系”定义的基础上,对关联方和关联关系进行了外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延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使关联方的内涵更加丰富。

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制虽然未对“关联关系”进行明确定义,但均对关联方进行了明确,“关联关系”应理解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形成的关系。

上市公司如何才算关联交易?

03

“关联方”定义及内涵相关规定梳理

3.1《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关联方”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关联方的认定如下:

上市公司如何才算关联交易?

《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关联方”的定义,仅对“关联关系”进行了界定。从“关联关系”的定义中推断,关联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对关联方的定义比较模糊,更多的是定性的表述,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具体认定的难题。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方”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关联方的认定如下:

上市公司如何才算关联交易?

相比《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对“关联方”的定义更为细化,其对关联方的定义 与主流的相关规定不太一致 ,例如“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构成关联关系,“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也构成关联关系等。

3.3银保监会、原银监会关于“关联方”的相关规定

原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关联方的认定如下:

上市公司如何才算关联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原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在界定关联自然人时并未将 监事 纳入,在界定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并未将子公司 纳入。 未将子公司 纳入关联法人,可是与《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有关,《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内投资 非银行金融机构 ,但并未禁止投资金融机构(如理财、基金、保险等),同时也未禁止在境外进行投资。关于禁止投资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问题, 很多银行变相通过其工会投资设立了金融科技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投资的境内、境外子公司及其董监高等均未被纳入关联方。虽然实际操作过程中,商业银行也应同步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将子公司纳入关联方清单进行管理 但不可否认的是,《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方定义是不太完整的。

3.4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关于“关联方”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未对证券公司关联方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仅在《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中明确“关联方、关联交易,是指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所界定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如下:

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在对关联方界定上基本一致,且 均未将上市公司的参控股企业(子公司、联营及合营企业)纳入关联方 。证监会、沪深交易对关联方认定的唯一差别是,证监会、深圳交易所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认定为关联法人,上交所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定为关联法人,上交所未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关联方范围。

小编认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明确了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为关联方,建议上市公司应将公司与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之间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但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3.5关联方认定中涉及的关键词

经对比, “控制” 一词的内容几乎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规定的一致,但上交所、深交所又对控制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式的说明。 “重大影响” 一词,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概括性规定一致,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其又进行了列举式的说明;《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可能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发布之前就已经实行了,对“重大影响”的界定上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有一定的出入,且有一定的局限性。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仅出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其他法律法规基本都是将“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相关要义融合进“重大影响。

一文让你理解以及如何判定是否是关联方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在报告披露时,需要披露关联方,那么如何判定哪些是关联方呢,作者总结了如下各个法律法规对于关联方的判定标准。

一、《公司法》关于关联方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对关联方的定义比较模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均为关联方,该条款仅为指导性条款,实际操作中,一般会参照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

二、《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

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如下: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哪些是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

【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的认定比会计准则更加的严格,可供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进行核查时参考】

A、《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本规则 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本所备案。

B、《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10.1.6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关联交易系列文章之二:关联交易的认定

上市公司经常因关联交易违规而被证监会处罚。关联交易在经济活动中很常见,关联交易的关联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可降低交易成本,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企业间合作,达到企业集团的规模经济效益。但是,关联交易也可能产生利益输送、优质资源转移等风险,故证监会一直将关联交易的监管视为重中之重。为了更好地理解关联交易,我们将分多篇文章对关联交易进行梳理,其中包括:关联人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关联交易的豁免标准等。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1、日常关联交易

上交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如下: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沪深交易所所述日常关联交易的类型在各自的《股票上市规则》中略有不同。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未对日常关联交易类型进行明确,仅强调“日常关联交易”包括日常经营范围内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日常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十一类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3、除此之外,有几种较易忽略的关联交易形式

(一)因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构成的关联交易。

(二)因接受关联人提供的财务资助构成的关联交易。

《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类别包括“提供财务资助”,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也属于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各个板块的要求进行审议和披露。

小结:

以上就是上市公司如何才算关联交易?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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