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类型有哪些重大关联交易定义?

关联交易,作为公司治理和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备受关注。它既可以为企业提供资源整合和业务发展的机会,又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本文将介绍关联交易的基本概念,探讨其法律背景,分析......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类型有哪些重大关联交易定义

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的经济现象,同时也是投资及IPO尽职调查的重点关注项目之一,关联交易事项的处理对投资时的投资决策及企业IPO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什么是关联方交易?我们......接下来具体说说

IPO,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及董监高权责利划分

01

何谓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交易,简言之就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所以,理解关联交易的两个关键词至关重要,即: “关联关系” “交易范围” 。交易范围在实践中几无争议,所以关联交易界定之关键就落脚在“关联关系”的认定。

1.关键词一:关联关系

通识意义上的关联关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类型有哪些重大关联交易定义?

图一:《公司法》规定的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语境下的关联关系 。针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和会计准则等进一步细化关联关系的规定。然而,证监会/交易所层面和会计准则的界定略有不同,可能适用的语境也不尽相同。

在证监会/交易所层面 ,涉及 “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 两个关键词,即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涉及到和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交易均被纳入关联交易范畴 [1] 。“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范围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合称“ 《上市规则》 ”)第6.3.3条认定,可以概括如下图: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类型有哪些重大关联交易定义?

图二: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财务会计层面 :会计准则的认定与《上市规则》略有不同。比如: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虽构成《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视角下的关联方,但在《上市规则》的认定中则不属于关联方范畴。实践中,在关联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应按照交易所规则对该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和披露;而在涉及出具财务报告时,宜按照《上市规则》和会计准则共同界定的最大范围认定关联方。企业会计准则层面规定的关联方范围如下: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类型有哪些重大关联交易定义?

图三:财务会计层面的上市公司关联方

2.关键词二:交易范围

《上市规则》采用“列举+概括”的形式界定关联交易的范围。概括而言,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均为关联交易,列举如下: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类型有哪些重大关联交易定义?

图四:关联交易范围

02

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判断标准

结合目前的相关司法判例 [2] 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3]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一般需要满足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实质公平(多聚焦定价公允)三个核心要件,否则不仅可能因不符合监管要求而产生行政责任,而且有可能产生相应的针对公司和股东等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甚至还可能因公司资产转移、信息披露违规等引发刑事法律责任。

1.关键词一:审议程序合规

由于关联交易的隐蔽性、复杂性等特征,监管部门规定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更为严格。就审议程序而言,《上市规则》根据交易类型、交易金额、金额占净资产比例等因素,设置了不同的审议机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界定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并设置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安排等内容。

首先,就审议机构而言,涉及到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共同审议的三种主要情形。一般根据交易金额和在上市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占比来确定,具体可概括为如下图示: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类型有哪些重大关联交易定义?

图五:董事会和股东会关联交易审议权限

其次,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市规则》第6.3.8条,第6.3.9条对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进行了列举 [4] ,并通过兜底条款规定,关联董事是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关联关系使其*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关联股东指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因关联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具体的范围如下图:

图六: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范围

最后,上市公司的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在与其关联的交易中应回避表决,具体回避表决的安排和投票比例如下图所示:

图七: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要求

2.关键词二:信息披露规范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合称“ 《交易与关联交易监管指引》 ”)规定的披露标准进行披露,下图对披露标准和对应的披露要求进行了简要的梳理:

图八: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除上图所述的披露标准外,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还需要根据《交易与关联交易监管指引》规定的关联交易类型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无论数额大小均应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等。

在披露的格式要求方面,上交所与深交所均有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告格式,应当满足其特定要求,公告格式中要求披露的主要内容如下图:

图九: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内容

3.关键词三:实质公平(多聚焦定价公允)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靠前条之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言外之意,关联交易除了满足审议程序合规和信息披露规范之外,交易本身实质上必须是公平而不损害公司利益。

对于关联交易是否实质公允,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交易动机是否为转移公司资产、交易背景是否合理、交易行为是否权利义务对等、交易结果是否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等多个维度来考察,相关案例如下图:

图十:关联交易是否实质公平的司法认定维度

由于交易动机及交易背景的认定涉及双方对交易目的的主观判断,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故司法实践中对关联交易是否实质公允的判断往往多以价格是否公允为主。当然,部分案件中,虽不涉及关联交易对价不合理问题,但如一方不当负担更多义务,也会被认为不满足实质公平这一要件 [5]

司法实践层面 ,在判断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时,通常会与市场上*第三方的价格进行对比,并以此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基础。当关联交易标的无可供使用的市场价格时,**可能以公司类似交易的既往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标准,或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为标准进行衡量。

图十一:司法实践层面对公允价格的认定

上市公司监管层面 ,根据《交易与关联交易监管指引》,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上市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审慎评估交易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合理运用评估方法确定公允对价。

图十二:常见定价方法及评估方法

03

关联交易违规情形下的董监高责任及抗辩理由

1.民事责任及抗辩理由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是其履职核心所在。根据《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亦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董监高在关联交易过程中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特定情况下如果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也可以直接追究董监高的责任,不过实践中关联交易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较少,认定标准和构成要件较为严格,据此追究董监高责任存在较大难度。主要责任形式、构成要件和董监高的潜在抗辩理由如下:

图十三:董监高就关联交易的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及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上市公司违规进行关联交易且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形下,不排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其中,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情形较少,尚缺乏足够的判例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可能的刑事责任及认定标准列举如下:

图十四: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董监高可能的刑事责任及认定标准

3.行政责任及抗辩理由

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作为公司治理和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备受关注。它既可以为企业提供资源整合和业务发展的机会,又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本文将介绍关联交易的基本概念,探讨其法律背景,分析正当关联交易的认定条件,以及阐述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的实务认定,最后讨论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合理看待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关联方通常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他们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企业。这些关联交易可以涉及股权交易、资产交易、合同交易等各种形式,其目的可能是为了资源整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或者出于其他商业考虑。正当的关联交易有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但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可能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在我‬国,关联交易的法律框架主要由《公司法》和《民法典‬》‬构成。《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这一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十四‬条也对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作出了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为关联交易提供了法律框架,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认定正当的关联交易和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

为了区分正当的关联交易和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一方面需要关注正当的关联交易应该具备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交易的透明度。这包括交易背景、动机、过程以及相关方的利益披露。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助于监督和评估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另一方面,正当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交易程序的合法性是确保交易合规性的基础。关联交易的价格应该合理、公允,符合市场价格或者按照专业评估的公允价值确定。这有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

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的实务认定,则‬需要综合考虑几‬方面的因素‬。是否存在关联方的主观过错,如滥用关联关系、违反忠实义务等。主观过错可能表现为关联方谋取私利、摆脱债务嫌疑等。需要审查交易的信息披露、程序合法性以及交易对价的公允性。如果交易程序不合法,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交易价格不公允,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

另外,审查关联交易是否直接或间接导致公司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只有关联交易的实施导致了公司的损失,公司才能要求关联方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考虑关联交易的实施是否与公司损失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关联交易行为直接导致了公司损失,那么关联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本身并不为我国《公司法》所禁止的‬。关联交易实际上可以实现资源整合、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目的,有助于企业的发展。然而,问题在于如何确定正当的关联交易和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法律框架已经存在,但需要更具体的标准来认定关联交易的性质。

IPO干货:关联交易审核重点

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的经济现象,同时也是投资及IPO尽职调查的重点关注项目之一,关联交易事项的处理对投资时的投资决策及企业IPO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什么是关联方交易?

我们从交易事项的角度来看,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虽然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审核严格,但是拟IPO的企业仍然绝大多数存在关联交易,一方面是因为关联交易存在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另一方面重要的是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有促进作用。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虽然关联交易对企业有足够的吸引力,但是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出发点不同,其首先关心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性,而关联交易的大量存在势必会造成影响。

常见的弊端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或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高价出售原料、低价购买产品;抢占投资项目,挪用上市公司公开募集的资金或无偿拖欠上市公司贷款,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等。

那么关联交易类别有哪些:(监管重点关注的是交易对价等问题)

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日常经营相关除外)

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Ø提供财务资助

Ø提供担保

Ø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Ø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Ø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Ø债权、债务重组

Ø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Ø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Ø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Ø销售产品、商品

Ø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Ø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Ø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注: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包含在内。

关联关系认定:会计准则与沪深北交易所的不同

1.沪深北交易所更注重企业的投资、控制关系。例如:公司的子公司不属于其关联方,其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也不必然构成关联关系,需结合参股公司是否存在由关联方控制或者关联自然人任职等情形进行判断;会计准则就明确规定了公司与其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间的关联关系。

2.沪深北交易所强调了过去曾存在及未来将发生的关联关系,存在潜在关联方和历史关联方的概念,且与财务体系下的会计准则相比,存在兜底条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3.会计准则对无关联关系情况的描述更多,沪深北交易所对无关联关系的情况仅描述了一条且存在例外条款。

4.沪深北交易所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描述更为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会计准则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相对更广泛,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关联方问题IPO审核关注点

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公允性、必要性、程序规范性是证监会重点且常规的关注事项,核查中需关注的问题有:

(1)关联交易的金额及占比情况;

(2)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真实性及必要性;

(3)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程序及定价机制;

(4)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未来关联交易是否可持续,是否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

(5)关联交易对企业业务*性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6)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问题;

(7)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内部控制措施及规范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完善;是否有健全的内部交易关联制度;关联交易的决策和表决程序是否有瑕疵;

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发企业报告期内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那么作为拟上市企业,应从哪些方面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2020年6月修订)中有如下解释:

(1)关于关联方认定。

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2)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3)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4)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看待关联交易问题不必恐惧

在注册制之前IPO审核规则中有对于关联交易占比不能过30%的要求,虽然后来已经将这条线取消了,但我们要知道,它可能还是一条卡在过会审核上隐形的标准。

不过,现在很多企业关联交易都超过了30%,甚至高的到了45%。比如富瀚微,它的最大客户是海康威视,同样也是他的投资人,持股大概20%。他的股权结构和很多科技型企业一样,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非常低。他如果要做摄像头的混合配套,难道不和国内头部的海康威视做吗?他们的关联交易确实是公允的,且合作了多年,这种商业逻辑是要考虑在内的。

以上就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类型有哪些重大关联交易定义?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

版权:本文由用户自行上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供存储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了解详情>>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