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托管业务是什么?

作者:陈胜、杨景逸一、托管业务新规制定的背景2022年12月29日,银保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

上市公司托管业务是什么

接下来具体说说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手册(2022年版)

上市公司托管业务是什么?

【正文】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较为重要的一类表外或中间业务,目前其整个市场体量已经达到200万亿左右,部分银行的托管规模也已远远超过其表内资产。

一、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基本内涵简析

(一)何为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1、所谓托管,即受托保管。2019年3月,中银协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明确,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的第三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托管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依约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保管费用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2、如果按照产品类型,则可以将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划分为五大类,即资管类产品(含私募股权投资产品);保险资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各类跨境产品(如QFII、QDII等等);客户资金(如募集资金等)以及其它。

3、如果按照经济关系的实质来看,则可以分为三大类,即服务于所有权转移的交易类资产托管业务;服务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余额类资产托管业务以及其它业务。

4、在实际运行中,根据托管强弱则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即强托管、弱托管以以及非强制托管。其中,强托管主要指需要对投资过程中的资金流、信息流等进行实质性监控与监督,主要针对公募基金、年金、社保基金等产品;弱托管主要指不进行实质性的监控与监督,主要针对其它类资管产品,有点类似于资金存管;非强制托管主要指对私募股权基金等领域的托管不进行强制要求。

(二)概念辨析:商业银行资金托管、存管、保管与监管等概念的区别

实践中,常常存在诸如托管、存管、保管与监管等一些法律界定不是很清晰的概念。这里简要进行辨析。

1、实践中,托管内涵要比本文所讨论的更丰富,不仅包括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还包括金融机构的股权托管以及债券托管。其中,债券托管主要由中债登、中证债以及上清所等三家托管机构负责。

2、保管业务的针对性比较强,往往聚焦于信托财产这一对象,本质上看信托财产的保管和托管并没有明显差异。

3、资金存管业务在实践中常常分为资金存管与证券存管两大类。其中,

(1)资金存管不对交易的实质进行审核,且针对性往往较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客户资金被挪用,主要包括证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网络借贷资金、支付机构客户的备付金以及风险保障基金等等。

(2)证券存管主要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券商的委托,集中保管客户与券商交付的证券,目前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仅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1家,其职能包括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通过簿记系统维护券商交存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余额、提供查询和代收红利等服务以及记录券商和客户的托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等。同时,存托凭证也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例如,2019年12月发布的《证券法》亦明确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4、资金监管常见于地产行业中的预售资金监管、校外培训的预收费资金监管以及农民工工资的资金监管等等,其主要指对提前收取或未来确定支出的资金进行监管,以防预收资金被挪用、未来支出资金无法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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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托管业务是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但通常前期投入比较高

1、资产托管业务可被视为商业银行的表外或称中间业务。不过由于资产托管业务的专业性要求较高,且主要靠服务、系统和专业性来取胜,因此在前期系统和人员储备的投入上往往比较高,属于沉没成本较高的一类业务。

2、根据监管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既要有*的基金托管部门,同时需要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以及*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此外政策还要求,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 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等。

(四)商业银行作为资产托管机构应承担的职责简述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明确商业银行的托管职能主要包括资产保管服务、账户服务、会计核算(估值)服务、资金清算服务、交易结算服务、投资监督服务、信息披露服务以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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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托管行业与资管行业相伴相生

除私募基金、企业年金、社保资金等领域,资产托管行业的发展更多地依赖于大资管行业的发展。事实上,大资管行业的政策导向便是致力于解决资管产品的三方*托管问题。具体看,

1、公募资管产品的托管是强制性要求。

2、私募资管产品的托管并非强制性要求。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托管机构并不仅仅局限于商业银行,还包括中国理财信息登记托管中心、中证登以及监管机构认可的机构等。

4、商业银行在过渡期后可以托管本行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基础与核心:公募基金托管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最初主要指公募基金托管,随后以此为基础业务范围与作业对象不断进行拓宽,如除公募基金外,对各类资管细分行业资金、保险与养老资金、三方资金监管、QFLP与QDLP资金等等进行托管也属此列,这也是为什么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规模要远远超过公募基金规模的原因。不过公募基金托管仍是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基础与核心。

(一)公募基金托管家族成员

1、目前已有60家机构获得基金托管牌照:30家银行与30家券商

根据证监会公开的信息,目前已有60家机构获得基金托管牌照,具体包括27家内资行、3家外资行与30家券商。具体看,

(1)27家内资行包括全部国有6大行、12家股份行、1家农商行(即广州农商行)以及8家城商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徽商银行、杭州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银行和苏州银行)。

(2)3家外资行包括渣打银行(中国)、花旗银行(中国)以及德意志银行(中国),均为外资法人银行。

2、尚有11家在排队中:5家内资行、1家外资行与5家券商

除上述60家已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外,还有11家正处于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排队序列中,具体包括5家内资行、1家外资行和5家券商。

(1)5家内资行分别为蒙商银行、成都银行、重庆农商行、上海农商行与青岛银行。其中,2014年2月10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包商银行由于已经破产,因此已从名单中剔除,且新成立的蒙商银行并没有继承这一牌照,正在申请中。

(2)1家外资行为汇丰银行(中国),但考虑到汇丰银行近期的舆情事件,预计短期内很难拿到这个牌照。5家券商分别为西部证券、财信证券、靠前创业证券、东方财富证券与天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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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值得一提的是,近期公募基金托管牌照开始再次对内资行放开

(1)2022年3月14日,证监会核准了苏州银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这是2014年5月江苏银行获批基金托管资格以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首家内资行,意味着内资行获得基金托管牌照的大门再次打开。

(2)除苏州银行外,自2014年5月江苏银行获批公募基金托管牌照以来的8年时间里,有27家机构拿过基金托管牌照,但却无1家内资行获得眷顾。市场甚至一度认为内资行再也无法染指基金托管这个牌照。

具体看,上述获批的27家机构具体包括24家券商和3家外资行,其中3家外资行分别为渣打银行(中国)、花旗银行(中国)以及德意志银行(中国)。

(3)苏州银行的前身是于2004年12月17日成立的江苏东吴农商行,2010年9月28日正式更名为苏州银行、由农商行转变为城商行,2011年3月17日苏州银行的监管隶属关系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序列调整为中小商业银行监管序列,2019年8月2日苏州银行在深交所挂牌上市(022966.SZ)。

(二)公募基金托管发展方向:政策约束不断放开,家族成员持续扩容

基金托管牌照的家族成员持续扩容源于政策约束的不断放开,从最初的五大行,到相继扩容至股份行、地方性银行、券商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华分行,每一次政策约束的放开都是一次大的进步。具体看,

1、国内基金托管牌照始于1998年,最终只有工农中建交等五大行被授予该资质,随后于2002年进一步扩大至股份行。

2、2004年11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第26号令),为机构申请基金托管牌照提供了制度遵循。2008年基金托管牌照进一步由全国性银行放开至城商行。

3、2013年3月,证监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券商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被允许进入基金托管家族,从此券商申请与获益基金托管牌照的步伐明显加快。

4、2013年4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2号令),允许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基金托管牌照。

5、2020年7月,证监会与银保监会联合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172号令),进一步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三)公募基金托管的演变史

1、1998-2000年:基金*托管机制正式引入,五大行试水基金托管

(1)基金的第三方*托管要求催生了资产托管行业的发展。1997年11月,*务*批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明确基金资产必须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三方*托管机制正式引入。

(2)1998年2月,央行和证监会先后核准五大行获得公募基金托管资质,并推动五大行相继成立资产托管部门,而当时的托管品种主要为封闭式基金,托管机构的职能也仅限于资产保管、估值、清算与核算等基础功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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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1-2011年:托管品种不断丰富、托管家族大幅扩容

这一时期,随着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性托管机制成效日益突出,相关政策约束亦在不断放开。托管品种也逐渐扩大至企业年金、社保年金、银行理财、券商资管、保险资金、QFII等领域。

3、2013年以来:主要向券商与外资行放开、托管内涵不断丰富

(1)这一时期基金托管家族成员由最初的内资行进一步扩容至券商、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群体。除这些规范化机构外,诸如中国理财信息登记托管中心、中信登、中证登等专业机构也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着托管的职责。

(2)托管品种由各类资管产品进一步扩大至期货资金、发债资金、股权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私募基金及基金综合托管、资产证券化、跨境投资品种、IPO及定增基金、互联网资金、房屋交易、股权质押等专项资金和交易资金领域。

(3)托管职能亦从之前简单的保管、监督、估值、核算等扩展至交易监督、投资咨询、风险管理、行政外包等等。

(四)商业银行申请公募基金托管牌照的表面准入条件

1、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证监机构会同银保监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证监机构核准。具体看,受理机构为证监会办公厅,审核机构则为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2、申请人应当满足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等条件。

3、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其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且境外总行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2)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以及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3)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 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4、申请人应报送的材料包括:

(1)申请书;

(2)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最近 1 年持续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说明;

(3)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的说明和承诺;

(4)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

(5)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

(6)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7)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清算、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

(8)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5、申请人为外国银行分行的,应当包括总行的下列材料:

(1)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 3 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以及近 3 年长期信用情况的证明文件;

(2)对该分行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相应流动性支持机制的说明;

(3)与该分行之间系统隔离、访问控制、信息隔离等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以及规范数据跨境流动管理的说明文件。

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市场现状

(一)整体情况:预计商业银行托管规模在200万亿左右,存托比约为80%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2012年开始公布《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报告》,一定程度上呈现了中国银行业托管的基本情况。

1、在过去的二十多年时间里,中国银行业的托管资产规模已从1998年的123.50亿元增长至2009年的3.75万亿元,并进一步由2009年的3.75万亿元大幅增长至2020年的169.04万亿元。而我们统计的24家银行中,其托管资产余额在2021年底合计达到196万亿,基于此大致可以认为目前商业银行的资产托管规模已经达到200万亿元附近。

2、与之相对比,较高的托管规模增长步伐也有效提升了存托比,其从2009年的不到10%提升至2017年的86.23%。随后在强监管的背景下,资管产品出现一定程度的萎缩,托管规模的增长步伐有所放缓,使得存托比亦相应下降至2018 年的82.11%和2019年的79.46%,2020年则微幅抬升至79.52%。

(二)集中度较高:10家超过10万亿、13家超过5万亿

目前有24家银行披露了托管相关数据,其在2020年与2021年底的资产托管规模分别达到171.31万亿和196.24万亿,2021年同比增幅高达14.55%。其中,有10家银行托管规模超过10万亿(合计达到150万亿)、13家银行的托管规模超过5万亿(合计达到170万亿),且均为全国性银行。

托管规模从高到低的地方性银行依次为宁波银行(3.95万亿)、江苏银行(3.47万亿)、上海银行(2.48万亿)、南京银行(2.00万亿)、北京银行(1.18万亿)、杭州银行(1.11万亿)等。

(三)托管手续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7%左右

目前已经公布托管手续费的19家银行来看,托管手续费对中收的贡献比例平均在7%、中位数在6%左右。当然,也有北京银行、浙商银行与渤海银行等银行的托管手续费比例较高,以及民生银行虽然托管规模不大但实现的托管费却比较高,这可能与各家银行的托管细分品种差异较大有关。

四、关于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几点思考

(一)商业银行(含外资行)获得基金托管牌照的窗口再次打开

此次苏州银行获批,表明基金托管牌照的大门再次向内资行敞开。考虑到目前基金托管牌照已向内资行、在华外资法人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以及券商放开,而目前内资行有27家、在华外资法人行有3家以及券商30家,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尚无1家获批。因此,我们判断,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应会成为基金托管牌照的下一个突破点(当然对其总行有特定要求),而在华外资法人行与内资行的窗口虽已被打开、但节奏上应会有所控制。

(二)未来专业托管银行未尝不是方向

考虑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已在185万亿左右,且集中度较高,以及国外目前已有专业的托管银行(如道富银行、纽约梅隆银行等)等因素,未来我国商业银行将资产托管业务*出来,改变银行内部单设部门的形式,成立专业资产托管银行子公司未尝不是方向,也即成立专门承接资产托管业务的子公司在未来很有可能会成为现实。这样的考虑主要基于两点:

1、目前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主要有由商业银行自身*部门承担,而部分银行的托管规模已明显超过其表内规模,体量相当可观,风险还无法完全隔离。

2、成立专业托管银行后,可以参照国外的经验,明确托管过程中沉淀的资金可以被用来做资金借贷与证券借贷业务,这些若没有*法人资格的支撑,是很难做到的。

3、目前托管行业不仅体量相当可观,且托管品种亦比较丰富,完全可以支撑托管银行专业子公司的发展。

(三)制定统一的托管行业上位法有一定必要性

目前关于资产托管业务的规定仍分布于各类政策文件中,尚无统一的上位法给予约束,使得托管、保管、存管等之间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性经常混同,并导致资产托管行业运行不规范,因此制定统一的托管行业上位法势在必行。

(四)有资金流动的地方一般也会有托管业务的机会

目前托管对象不再仅仅局限于公募基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领域,资产证券化、发债资金、IPO/定增、股权质押、产业发展基金、私募基金等领域也在逐渐引入托管机制,一些没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亦在积极争取各类产业发展基金、政府救助基金等领域的托管。这意味着,只要有资金流动的地方就存在着托管业务机会,存在资产托管的诉求,未来需要进一步深入到实体经济领域,敏锐把握资金流动性特征,主动发掘托管业务机会。

(五)托管业务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从实践来看,托管业务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托管资产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量化评估标准之一,根据2020年12月3日央行和银保监会发布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托管资产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可替代性维度,其权重占6.25%,可见托管规模的重要性。

2、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是典型的轻资本业务,虽然其前期投入较大,但前期投入在后续均是沉没成本,后续能够带来比较可观的中收,目前托管手续费对全部中收的贡献比例在6-7%之间。

3、当托管规模大到一定程度时,还能够带来比较可观的沉淀资金。例如,中信银行超过10万亿的托管资产,带动存款沉淀日均余额达4134.24亿元,其中一般性企业存款日均余额达1310.90亿元。

4、托管业务的对象包括各类资管产品以及职业年金、社保基金,能够打通托管银行与各类机构之间的合作渠道,有助于给托管银行带来大量优质客户。

5、商业银行在开展资金存管与监管等业务时,虽然对是否获得基金托管资质没有硬性要求,但若能获得基金托管牌照,则在存管与监管等业务时,则无疑会有较大的竞争优势。

6、目前托管品种在不断增加,内涵不断丰富,开展托管业务能够不断丰富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有助于商业银行打开新型业务空间,避免错失大资管、跨境业务等带来的业务机会。

综上,未来应明确资产托管业务的平台职能定位,跳出托管看托管,将其作为大金融市场板块各业务条线联动的内部纽带。也即,应将资产托管业务打造成连接资产端和负债端的业务撮合平台,提供包括从产品设计、资产推荐、销售渠道等一站式的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充分发挥“信息汇聚中心、资源整合中心”的优势,整合投资、融资双方的需求,将托管服务从投资链条的后端向投资链条的各个环节渗透,大幅拓宽资产托管平台的服务范围,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托管业务新规再次明确托管人职责边界

作者: 陈胜、杨景逸

一、托管业务新规制定的背景

2022年12月29日,银保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9日。《办法》共六章48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业务范围与托管职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截至2021年末,我国银行业资产管理类产品托管规模148.99万亿元,总资产托管规模达190.75万亿元。 [1] 托管业务规模扩大、托管服务需求增多、托管创新活动日趋活跃以及我国金融投资业务和托管市场进一步的发展成熟,都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办法》的出台,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基本规则、强化了底线要求,细化了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完善了内部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有望与各相关领域的现行托管规则衔接,共同形成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监管合力。

二、《办法》明确了托管业务分类

《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区分了“托管产品”与“托管产品财产”。

托管产品包括:(1)各类金融产品,例如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保险资管、银行理财、券商资管等资产管理产品;(2)各类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例如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资金等形成的投资组合。

托管产品财产指的是托管产品所持有的财产,包括:各类银行存款等资金款项、股票、债券、未上市企业股权、其他债权、商品、金融衍生品等。

《办法》按照是否能够实际控制,将托管产品财产分为“可托管资产”和“其他资产”。

实际控制的情形包括:(1)商业银行为托管产品开立资金账户,保管托管产品所持有的各类银行存款等资金款项;(2)商业银行参与控制托管产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掌握证券账户内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种类变动和数量增减信息;(3)商业银行根据市场规则和托管合同安排,能够控制托管产品项下的资产的交易过程、资金划转、资产流转;(4)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实际控制的情形。

对于不能实际控制的其他资产,商业银行不得承担财产保管、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职责,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托管合同约定提供事务管理类服务。包括:(1)按照托管合同约定要素核对产品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进行资金划转;(2)按照托管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供资产所有权的验证服务;(3)投资协议、权利证明等相关材料的保管及相关信息记录服务;(4)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务管理类服务。

上述规定为商业银行划定了托管职责的边界,对托管产品财产一分为二,对能够实际控制的可托管资产可履行托管职责,对无法有效控制的其他资产仅能提供事务管理类服务,有效控制了商业银行在从事托管业务中可能承担的风险。

三、《办法》细化了各项托管职责要点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规定了托管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时,应承担的职责。 [2] 《办法》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的基础上,针对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等7项托管职责,均细化规定了相应的业务职责要求。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账户开立

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为托管资产开立银行账户,并配合管理人为满足托管资产投资需要开立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等其他账户。

其中,银行账户的账户资料、预留印鉴等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资料应由托管银行保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托管合同约定, 为托管产品开立专门用于托管资金存放和使用的专用存款账户 ,协助委托人、产品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等其他账户。 托管账户名称原则上应当为产品名称,开户主体原则上应当为委托人或管理人。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托管业务特点,依法对托管账户 开户意愿核实、开销户资料审查、反**、 预留印鉴管理、 银企对账、撤销户及转久悬等 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在本机构业务系统中对所托管产品的资金账户进行明确标识,与其他类型资金账户明显区分,实现账户名称与所托管的产品名称相对应。

商业银行不得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单独以自身名义为托管产品开立证券账户,不得为不同的托管产品开立混同账户

财产保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核对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内的资金头寸、证券明细、净值等财产信息,及时核查资金到账、支付情况,确保托管产品财产*完整。

清算交割

托管银行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办理托管账户资金清算和证券交割业务,托管银行不得非法擅自动用托管资产。

托管银行应规范资金清算和证券交割业务操作,严格岗位授权制度,对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核。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合同约定,执行资金划拨指令,参与资金清算和证券交收。 未获明确指令和授权的 ,商业银行不得擅自进行资金划拨或资产处置操作。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为其托管的证券资产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

会计核算

托管银行提供核算和估值服务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约定为各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对托管资产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复核管理人计算的托管资产财务数据。

托管银行应加强核算和估值风险防范,建立包括复核、对账、数据备份等内容的业务制度,妥善保存托管资产账册、交易记录等资料。

商业银行应当为所托管的每只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托管产品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 产品管理人为会计责任方的,商业银行应当复核产品管理人提供的托管产品财务数据。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复核、对账、数据备份等业务运作机制,妥善保存托管产品财产的账册、交易记录等资料。 对依赖产品管理人所提供数据进行会计核算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托管合同中明确约定数据来源和免责情形。

信息披露

托管银行提供信息披露服务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向监管机构、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报表和报告等服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合同约定的内容、频率和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产品管理人或其他相关方披露信息中需要商业银行复核的内容,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能够获取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复核,并与产品管理人或其他相关方明确约定,在其信息披露时说明商业银行复核所依据的数据和信息。

资产估值

托管银行提供核算和估值服务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约定为各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对托管资产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复核管理人计算的托管资产财务数据。

托管银行应加强核算和估值风险防范,建立包括复核、对账、数据备份等内容的业务制度,妥善保存托管资产账册、交易记录等资料。

商业银行提供资产估值服务的, 应当在托管合同中明确约定估值对象、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估值时间以及差错处理等内容 商业银行估值结果与产品管理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提示产品管理人对不一致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管理人不配合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产品管理人的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

投资监督

托管银行提供投资监督服务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等进行监督。相关当事人应提供监督所必需的交易材料等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业务材料完整、准确、真实、有效,托管银行对提供材料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监督事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商业银行对托管产品投资运作进行监督的, 商业银行应当能够充分获取开展投资监督所必需的数据信息,并在托管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督事项、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等。

商业银行在监督托管产品投资运作时, 发现托管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及时报告有关*务*金融管理部门

四、《办法》明确了托管人不得承担的职责

《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承担以下职责:(1)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2)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垫付资金、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等;(3)代替产品管理人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4)保证投资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5)保证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6)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责任;(7)参与产品管理人对托管产品的投资决策;(8)负责未兑付产品的后续管理,包括资金追偿、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等;(9)产品管理人未接受商业银行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10)因不可抗力,以及非本机构错误或过失造成的托管资产损失;(11)*务*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属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的其他职责。

相较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在开展托管业务中不得承担的职责,《办法》取消了关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表明商业银行无法再通过托管合同另有约定的方式规避针对托管人的禁止性事项。 [3] 《办法》正式施行后,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不得再履行实质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相应职责。

结 语

《办法》创新性地提出了托管产品和托管产品财产的区分并将托管产品财产划分为可托管的财产和其他财产,明确了商业银行不得对不能实际控制的其他资产承担的相应义务,并且细化规定了商业银行履行托管职责的基本要求。一方面能够帮助、促使得托管人勤勉履职,另一方面能避免托管人承担履职所不应承担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对指导和规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发展意义重大。

[1] 数据来源:《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报告(2022)》,中国银行业协会。

[2]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第十二条规定:“托管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承担下述全部或部分职责:

(一)开立并管理托管账户;

(二)安全保管资产;

(三)执行资金划拨指令,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清算及证券交收事宜;

(四)对托管资产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复核受托人或管理人计算的托管资产财务数据;

(五)履行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职责;

(六)保管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托管职责。”

[3]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第十五条规定:“托管银行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二)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三)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五)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六)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

(七)主会计方未接受托管银行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八)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

(九)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十)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

陈胜:大成上海合伙人

联系方式:armstrong.chen@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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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景逸:大成上海律师

以上就是上市公司托管业务是什么?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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