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什么叫解除限售股份?新三板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导

一般性规定(一)下列主体应遵照本指引完成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以下简称“解限售”)工作:1、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2、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挂牌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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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具体说说新三板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导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得无故拖延申请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

中国网财经11月30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近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自11月29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

为进一步提升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业务办理规范性,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应当符合《公司法》、《收购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申请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时,应考虑股东是否符合多重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如股东符合多重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限售股数,以最大值为本次限售股数;如股东符合多重解除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解除限售股数,以最小值为本次解除限售股数。

被质押/冻结股票如需办理限售或解除限售的,还应遵守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二、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后,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1.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申领的挂牌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2.加盖挂牌公司公章的申请及申请表,包括《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申请表》(附件1)/《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附件2);

3.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挂牌公司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办理限售登记。在办理限售登记期间,股东应严格遵守限售规定,不得违规进行股份转让。

三、主办券商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申请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准确。审核无误后,主办券商通过全国股转公司日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日常业务系统”)填报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明细信息,并将挂牌公司申请材料作为附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

四、全国股转公司对限售、解除限售申请进行备案确认后,向中国结算发送明细数据。

五、主办券商提交申请后,应当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进度,在业务流转至中国结算时,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发行人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

六、办理解除限售业务的,挂牌公司应当在中国结算审核通过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编制股票解除限售登记公告,并根据《发行人业务指南》规定,最晚于解除限售生效前三个转让日披露。

七、挂牌公司公司章程、相关协议或股东承诺等对公司股票约定更长限售期或更高限售比例的(以下简称“自愿限售股票”),相关股东应当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通过挂牌公司披露《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附件3),并于同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申请材料应包括:

(1)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2)《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

(3)挂牌公司和自愿限售股东共同签字盖章的申请书(附件4);

(4)主办券商出具的审查意见(附件5)。

自愿限售股票达到约定或承诺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挂牌公司应及时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应严格遵守自愿限售相关约定或承诺,在达到约定或承诺的解除限售条件前,原则上不得提前解除限售。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售股票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且过入方不存在其他限售情形的,过入方可申请解除限售。

自愿限售股票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过入方应当继续遵守自愿限售相关约定或承诺。

九、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不得无故拖延申请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挂牌公司及其股东、主办券商应当保证其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申报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三板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导

一、一般性规定

(一)下列主体应遵照本指引完成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以下简称“解限售”)工作:

1、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

2、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的受让人;

4、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获得有限售条件股票的后续持有人;

5、挂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一)条所列主体所持挂牌公司股票进行限售和解限售的,应由挂牌公司向主办券商提出申请,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据《业务规则》暂停对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除股票限售的,不得申请解限售。

(三)主办券商应及时协助挂牌公司办理相关股票限售或解限售的登记手续,并督促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保证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如因申报材料和数据错误等原因造成法律纠纷的,由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指引所称的“有限售条件股票”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有转让限制的股票;“其它限售条件股票”是指依据除《公司法》和《业务规则》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有附加转让条件的股票。

“有限售条件股票”与“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合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六)适用本指引的股东为挂牌公司发起人的,持有的公司股票,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七)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票;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而获得上述的股票应分三批解除限售,每批解限售数额分别为挂牌前所持股票总额的1/3,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间满一年和两年。

(八)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度末最后一个转让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总额的25%为法定可转让数额;同时,将法定可转让数额内所含的其它限售条件股票数额扣除,作为实际可转让数额;实际可转让数额减去上一年度内实际可转让但未转让股票数额为当年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

当计算的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其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法定可转让数额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数。

(九)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应对新增股票数额的75%进行限售。

(十)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应以其受聘时所持有股票总额的75%为法定限售数额。法定限售数额减去任职前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若本条主体任职前为本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一)条第2、3、4款所规定的主体),等于申请限售股票数额。

(十一)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以其所持本公司的股票总额为法定限售数额。法定限售数额减去离任前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额等于申请限售股票数额。限售股票的限售期间应当为六个月;限售期间从挂牌公司公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起算。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前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票,在离任时剩余的约定限售期间大于六个月的,约定限售期截止前,不得申请解限售;剩余的约定限售期间小于六个月的,六个月法定限售期截止前,不得申请解限售;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票,应于离职六个月后,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批次和时间解限售,其挂牌后所新增的无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可全部解限售。

(十二)本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一)条第2、3、4款所规定的主体同时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以本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七)条及“一般性规定”第(八)条分别计算可转让数额,并以其中数值较低的一项作为当年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

(十三)挂牌公司的公司章程对本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一)条所列主体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了比本指引更长的限售期、更低的可转让股票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其计算参数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十四)主办券商应督促挂牌公司在以下时限申请办理股票限售或解限售: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新增股票的,在新增股票后3个转让日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新增股票当日,告知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便能按上述规定及时申请办理股票限售或解限售。

2、新任董事、监事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聘任经股东大会批准后2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聘任经董事会批准后2个转让日内。

3、免职董事、监事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免职经股东大会批准后2个转让日内,免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免职经董事会批准2个转让日内,辞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辞职生效后2个转让日内。

4、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票;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而获得上述的股票在挂牌之日、挂牌期满的一年内和两年内。

二、操作流程

(一)挂牌公司准备申请材料并报主办券商审核。

1、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登记存管部申领相关股份登记证明。在取得股份登记证明后根据附件1要求制作限售或解限售的书面申请材料并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2、挂牌公司应按本指引“一般性规定”第(十四)条的时限要求完成申请材料的制作并提交至主办券商。

(二 主办券商审核并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1、主办券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申请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准确。发现有误的,主办券商应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审核无误后,主办券商按附件2填写明细表,并加盖主办券商公章。

2、主办券商应在接到挂牌公司申请2个转让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明细表电子档及传真件交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3、主办券商应留存挂牌公司的申请材料以备查。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形式审查并出具确认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个转让日内就主办券商递交的明细表进行形式审查,核实无误后向中国结算和主办券商出具确认函。

(四)主办券商督促挂牌公司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主办券商获得确认函后,督促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要求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票限售或解限售登记。

(五)中国结算出具《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中国结算在收到挂牌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挂牌公司确认预登记报表起2个转让日内完成股票限售或解限售登记,并向挂牌公司出具《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六)挂牌公司发布股份限售及解除限售公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完毕预登记报表起2个转让日内,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的相关要求制作并发布挂牌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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