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老鼠仓?老鼠仓的罪与罚

“老鼠仓”的罪与罚作者:董冬冬 谢钍睿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眼下,监管打击“老鼠仓”进入新一轮高潮,相信暴露出来的“老鼠仓”案件会越来越多。随着大数据智能监控平台等“捕鼠利器”的上马运行,“老鼠仓”的生存空间将越来越小。

关于什么叫老鼠仓很多人还不了解,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老鼠仓,是指庄家(基金、券商等)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或与自己先关的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老鼠仓就是一种财富转移的方式,是某些操盘手、基金经理化公家资金为私人资金的一种方式,本质上与贪污、盗窃没有区别。接下来具体说说老鼠仓的罪与罚

什么是老鼠仓?

此前曾经看到过关于范仲淹的两个故事:

《宋史·范仲淹传》记载,仲淹二岁而孤,……,食不给,至以糜粥继之,……。明嘉靖人郑瑄在《昨非庵日纂》里敷衍成故事:范文正公读书南都学社,煮粟二升,作粥一器,经宿遂凝;以刀画为四块,早晚取二块,断虀数十茎小啖之。这就是成语“划粥割齑”的来源。

范仲淹在《言行拾遗事录》中记载他自己在淄州长白山醴泉寺院中读书时,某晚看到一只白鼠逃进一洞,便掘入,竟发现地下有一瓮白银,他不为所动仍旧把它埋好。后来他做入朝为官,庙里住持要求他拨款修缮寺庙,范仲淹告诉他,你庙中地下有宝,请取出白银一解燃眉之急。

范文正公大公无私,先天下之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不知道是否也有一丝可爱的沾沾自诩呢?

今天周末闲暇无事,这里望文生义地想到韭菜和老鼠仓,前者自然不用多说,下面就简单说说老鼠仓。

证券市场上的老鼠仓是一种营私舞弊,损公肥私的腐败行径,具体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2020年7月8日,北京**审判信息网披露了北京二中院(2020)京02刑初36号一审刑事判决书,原中信建投证券交易部投资经理肖洪彬在任职期间,使用他妻子同事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自己管理的券商自营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70只,趋同交易金额8138.42万元,从中获利28.0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6.1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8.08万元,共计84.24万元。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券法》靠前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靠前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此前因老鼠仓交易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已有不少,比较有名的涉案基金经理有韩刚、马乐、陈志民、齐蕾,等,……。

……

“……,钩帘归乳燕,穴牖出痴蝇。爱鼠常留饭,怜蛾不点灯。……”东坡先生这里的鼠应该不是建仓的硕鼠吧!

“老鼠仓”的罪与罚

“老鼠仓”的罪与罚

作者:董冬冬 谢钍睿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眼下,监管打击“老鼠仓”进入新一轮高潮,相信暴露出来的“老鼠仓”案件会越来越多。随着大数据智能监控平台等“捕鼠利器”的上马运行,“老鼠仓”的生存空间将越来越小。但是,无论部署怎样的“捕鼠利器”,投放何种“老鼠药”,只要“老鼠仓”能让某些人赚个钵满盆满,“老鼠仓”就不会灭绝。继续依法打击“老鼠仓”行为应当是市场监管部门不变的工作重点,只有这样才能够净化市场环境。

据证监会披露,2014年以来证监会共启动99起“老鼠仓”违法线索核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3起,涉案交易金额约800亿元。近年来,“老鼠仓”案件的涉案主体更加复杂,证券、保险资管行业“老鼠仓”案件发案率已超过传统的公募基金领域,涉案金额大幅增加。与此同时,犯罪手法更加隐蔽,逐渐由本人直接操盘向明示、暗示或向他人泄露未公开信息等手法转换,甚至发展为内外勾结的团伙作案。

“老鼠仓”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是,打老鼠也需要讲究法治,“老鼠仓”的刑法定义、“老鼠仓”情节如何认定、证券交易金额及非法获利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都是“打鼠”前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现根据我们对“老鼠仓”刑事案件实务经验,对“老鼠仓”刑事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梳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了解“老鼠仓”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老鼠仓”定义及刑事立法

“老鼠仓”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在使用公有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位买入该股票,待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率先或同期卖出个人仓位获利的行为。“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但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刑法》只对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行为作了规定,但并无“老鼠仓”方面的立法。直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才新增了有关“老鼠仓”的刑事立法。

《刑法修正案(七)》在第180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靠前款(即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处罚。至此,《刑法》第180条的修订为打击“老鼠仓”等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二、“老鼠仓”是否具有“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

《刑法》第180条第四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靠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法定刑按照靠前款内幕交易罪的法定刑。然而,内幕交易罪的法定刑设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究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刑仅有一个“情节严重”量刑档次,还是包含“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在很长时间内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既然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靠前款的规定处罚”,那么就只能依照靠前款中的“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理,不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情节严重”只是入罪条款,只要达到了情节严重以上的情形,依据靠前款的规定处罚。至于具体处罚,应看符合靠前款中的“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分别情况依法判处。

最后,******在“马乐案”(2015刑抗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中定下了调子:“《刑法》第180条第四款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靠前款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在之后的“老鼠仓”案件中,司法机关均遵照了******的判决精神进行处理。证券交易成交金额50万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30万元以上、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15万元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金额250万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150万元以上、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75万元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趋同证券交易金额”如何认定

证券交易成交金额是判断“老鼠仓”行为属“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之一。但是,并非所有的证券交易金额都具有刑罚必要性,在“老鼠仓”刑事案件中仅考虑“趋同交易金额”。目前,比较常见的是“T-5、T+2”统计方式。也即,行为人在机构交易日的前五日至后两日期间进行的交易将被认定为趋同交易。原因在于在这一时间范围内,行为人掌握的信息一般不为普通投资者所知悉,符合信息未公开性的要求。在行为人无相反证据证实其交易行为与掌握的未公开信息无关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上述时间范围内的交易与相关机构的交易具有关联性。

趋同交易额计算问题一直都是“老鼠仓”案件中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司法实践也各不相同。趋同交易包含单边趋同和双边趋同,辩护人一般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计算方式,主张不区分单边趋同或双边趋同只计算买入成交额,或者主张单边趋同的按实际趋同交易额认定,双边趋同的认定交易额较大的一边。公诉机关则更多地主张对单边趋同及双边趋同进行区分,单边趋同的只计算趋同交易部分,双边趋同的买入卖出成交额均予以计算。

我们认为,凡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一切事实都禁止重复评价,这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理。在双边趋同的情况下,买入、卖出金额都计算为趋同证券交易金额的做法实质上属于重复评价。在“老鼠仓”案件中,趋同买入股票是非法利益的预设,趋同卖出股票是非法利益的实现,这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一般行为特点。因此,针对同一只股票,在同一谋利意图下实施的趋同买入、卖出行为是一个整体,只能对相同数量的相同股票作一次评价即可,不能累计计算。如果趋同买入成交额大于趋同卖出成交额,取趋同买入成交额。如果趋同买入成交额小于趋同卖出成交额,取趋同卖出成交额。

比较遗憾的是,在绝大部分“老鼠仓”案件中,对双边趋同交易成交金额的审计时一般都会予以重复计算。被告人既趋同买入又趋同卖出的,将趋同买入和趋同卖出的金额累计计算。在我们所承办的一些“老鼠仓”案件中,**均认可了这种司法审计方式。我们在研究其他相类似案件中发现,这种审计方式也广受其他**的认可。

四、“非法获利金额”如何认定

与“证券交易成交金额”一样,“非法获利金额”是直接决定“老鼠仓”案件量刑情节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对于“非法获利金额”计算方式的探讨是非常有意义的。我们认为,需要结合单边趋同及双边趋同交易的特点来进行分析。

双边趋同交易的非法获利金额计算方式争议相对较小,比较主流的做法是将趋同卖出的金额减去趋同买入的金额,然后在此基础上扣除佣金及印花税等交易费用。然而,单边趋同的非法获利金额计算则更为复杂。在仅有趋同买入的情况下,涉案股票可能在“T-5、T+2”期间外被卖出,也可能到案发时涉案股票都未卖出。在计算非法获利金额时通常会确定一个审计基准日,以基准日当日所持股票的卖出金额或市值减去买入金额再扣除交易成本(基准日可能是机构卖出之日、行为人卖出之日、公安机关立案之日或委托审计之日等)。在仅有趋同卖出的情况下,在计算非法获利金额时同样需要确定一个审计基准日,以趋同卖出金额减去基准日买入金额再扣除成本(基准日可能是涉案股票实际买入日、机构买入日、公安机关立案之日、委托审计之日等)。

在目前司法审计的规则之下,实际上并不能完整、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非法获利金额。无论是仅有趋同买入还是仅有趋同卖出,行为人的买入或卖出行为必然体现了行为人在挑选股票或选择股票交易时间节点中的经验、行业研究等个人智慧,将全部获利均认定为非法获利显然是不可取的。同时,这种统计方式很容易受到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比如在仅有趋同买入的情况下,如果这只股票在实际卖出或者案发前刚好有一波大的上涨行情,使得股价处于高位,那么其非法获利将会被放大。如果这只股票在实际卖出或案发前一直是下行走势,非法获利则可能为负数。

同样,在仅有趋同卖出的情况下,这种计算非法获利金额的做法也会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比较典型的是张治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在该案中,张治民在资管账户买入之前就已经长期持仓了国电南端等20多只股票,其买入国电南端等股票的行为,完全是基于对目标股票以及大盘趋势的分析和研究。虽然最后通过趋同卖出获利,但这些获利并非完全基于资管账户买入、卖出这些股票,应当综合考虑张治民建仓的时间窗口以及大盘、个股自身存在的上涨波段。遗憾的是,该案的合议庭并未对此予以考虑,合议庭认为:虽然机构对某只股票的买入或卖出并非影响股票价格的唯一因素,但鉴于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与其获利存在因果关系,故存在其他市场因素并不影响对行为人获利金额的认定。

五、趋同交易亏损金额能否从非法获利中扣除

一般情况下,紧跟基金公司大额资金进出股市获利是大概率事件,但也有倒霉的“老鼠仓”。汇丰晋信基金原80后女基金经理钟某就是建“老鼠仓”亏损的典型例子。她在2009年7月到2012年1月期间,同步于或者略晚于汇丰晋信各基金买入同一公司股票,共交易股票12只,累计买入成交金额300余万元,最后亏损了8.45万元。当然,像钟某这样“雷锋”式的“老鼠仓”比较少见,多个股票账户进行趋同交易个别账户亏损但整体盈利是常态。那么,在“老鼠仓”刑事案件中,假设行为人多个账户趋同买入卖出多支股票,有的账户亏损,有的账户盈利,在统计行为人的非法获利时是否应当将亏损的部分扣减呢?

在我们所接触的很多准备去自首的当事人基本都会提出这个问题。当事人一般控制了多个股票交易账户,有的盈利有的亏损。在陈述案情时,当事人害怕把全部账户都向公安机关交代会导致趋同交易数额过大,错误地认为股票交易账户亏损金额无法从非法获利中扣除,往往有意隐瞒部分股票交易账户的趋同交易情况。

我们认为当事人这种担忧和隐瞒是毫无必要的。首先,如实供述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硬性判断标准。如果刻意隐瞒其他股票交易账户趋同交易的情况,即便主动投案,也无法被认定为自首。其次,“证券交易成交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虽然都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量刑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会更侧重于考虑其“非法获利金额”的大小,退赃以及罚金数额也都以“非法获利金额”为依据。

在多个故股票账户趋同交易,且有的账户盈利有的账户亏损的情况下,计算“非法获利金额”时会扣除账户的亏损金额,有利于拉低“非法获利金额”,对被告人有利。在笔者所代理或参与的多起“老鼠仓”案件中,司法审计机构一般是先统计出每个涉案股票交易账户内趋同交易的非法获利金额,单个账户的非法获利金额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然后将所有账户的非法获利金额相加得出涉案的非法获利总金额。假如被告人实际控制了3个股票账户,一个账户趋同交易盈利人民币1000万,另外两个账户趋同交易累计亏损人民币500万,其非法获利金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500万元。这种计算方式,已公开的所有“老鼠仓”案件都予以了确认。

六、披露型、非法获取型“老鼠仓”行为如何处理

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并没有规定泄露未公开信息罪,所以泄露未公开信息不能比照泄露内幕信息罪进行处罚,第三人接受、非法获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也未必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是,如果信息知情人员利用明示、暗示的手段让他人从事违法交易的,或者接受、非法获取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利的,仍然可以按照共同犯罪理论,仍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处理。

在张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中(2017京02刑初111号),张某明知杨某是中金公司资管部投资经理,负责资管账户的股票投资事项,仍与杨某达成默契,以“互相推荐股票”的方式,非法获取杨某透露的中金公司资管账户的股票投资信息。通过趋同交易,非法获利1900万元。期间,作为杨推荐股票的奖励,以借钱为由给杨转款共计251万元。**认为,张超伙同他人,利用他人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2016)京刑终60号、(2015)沪一中刑初字第17号案中,**对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以及利用非法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的行为均依据共同犯罪理论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定罪处罚。

老鼠仓是什么?会被基民深恶痛绝!

什么叫老鼠仓?老鼠仓的罪与罚

老鼠仓,是指庄家(基金、券商等)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或与自己先关的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老鼠仓就是一种财富转移的方式,是某些操盘手、基金经理化公家资金为私人资金的一种方式,本质上与贪污、盗窃没有区别。

先看个例子。从草根出身的基金经理,曾经的2013年度股票型基金冠军,中邮核心优选基金基金经理厉建超,在任期间利用其因职务便利掌控的基金交易标的股票、交易时间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使用其控制的10个账户先于、同步或稍晚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买入、卖出相同的股票,进行趋同交易。累计趋同交易金额9.14亿元,累计趋同交易获利1682.8万元。最终锒铛入狱。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6月20日,博时精选基金经理马乐利用三个账户,对多只股票进行老鼠仓操作。涉案的股票共有76只,交易金额10.5亿元,获利1883万余元。期间,马乐曾购买过十几张神州行的电话卡,通过电话下单,后这十几张电话卡悉数被丢弃。

其实,大家都知道,基金经理的年薪都是很高的,几百万都很正常,但是为什么还会有人干这些偷鸡摸狗的事情呢?

答案是人类的骨子里存在贪婪的天性,手里掌握着如此庞大的资金,试想下,虽然自己年薪几百万,但是借一千万来炒,赚个两倍,就有两千万,毫无风险,这种诱惑总是有一些人是无法拒绝的,不生出点小心思感觉都不是正常人。就像贪官一样,谁都再骂,谁都讨厌,但当你自己坐上这个位子,说不定会贪得更多。

在2009年老鼠仓行为入刑之前,10个基金经理中有5个有老鼠仓行为,一点都不夸张。那时老鼠仓横行,简直乌烟瘴气,无法无天。

为了打击老鼠仓,新《证劵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亲属买卖股票要公开,要申报,并且所属的基金公司要有一套登记管理制度,且报道证监会,证监会会掌握相关账户情况,有异动就会被发现。一旦发现老鼠仓行为,不但会获刑,而且饭碗也会不保。

严惩“老鼠仓”要多策并举

来源:经济日报

又一起基金行业“老鼠仓”案件被公之于众。所谓“老鼠仓”,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在用基金资金买入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位买入该股票,待基金资金将股价拉升至高位后,再先行卖出个人仓位获取利益的行为。

近日,浙江证监局公布的罚单显示,某基金公司前基金经理刘某利用职务之便,知悉自己管理的基金未公开信息,并且控制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该基金在刘某任职期间亏损超四成,刘某操作的“老鼠仓”交易也亏损超30万元。

亏钱也要罚!随着东窗事发,刘某这只“老鼠”被监管部门处以30万元罚款。

“老鼠仓”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基金投资者的钱并非用于正常投资,而是被利用给少数人“抬轿子”牟利,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规则,扰乱了金融市场运行秩序。

在监管部门大力整治下,资本市场中的“鼠患”目前得到有效治理。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大了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证监会已严肃查办了基金领域中多起违法违规事项。从小基金公司到知名基金公司,从公募基金到私募基金,都有“老鼠”落网。当然,彻底杜绝“老鼠仓”并非易事。“老鼠仓”具有较高的隐秘性,发现难、取证难。有的基金经理凭借其专业性和对市场的熟悉,能够采用多种手段规避侦查,违规交易往往跨越多个机构和个人的账户。

严惩“老鼠仓”要多措并举。针对“老鼠仓”发现难、取证难,可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加大查处力度。监管层应充分应用科技进步的成果,用大数据对违规行为实施精确打击。基金行业要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约束。中国证监会正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适应注册制改*的投资者保护基础制度体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日前,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督促基金管理人持续强化投研内控建设,规范证券出入库管理,加强对基金投资交易的监测分析与跟踪检验,严格投研人员通信工具、股权投资等行为管理,有效发挥研究、交易、风控、合规、监察等各环节的监督制衡作用,严厉打击“老鼠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非公平交易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违法违规人员从业“黑名单”制度和公示机制。

他们用一句话就能让你血本无归——告诉你什么是老鼠仓

小编在之前的文章中多次提及过一个名词叫内幕交易,这是所有金融投资市场中最常见的非法获利手段,而在花样繁多的内幕交易手法中,出现较多也是最为高效的一种就是所谓的老鼠仓。

什么是老鼠仓

老鼠仓,英文称为:Rat Trading,原本的意思是“内线交易”指是强势交易方(比如券商或者大机构的经理人)利用自身信息优势通过提前布局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法经济行为。

什么叫老鼠仓?老鼠仓的罪与罚

举个栗子吧~

最简单的老鼠仓是这样的:张三是某大基金的经理人,在会上他得知了自己的机构将要在下一周重仓某个股票。

于是他立刻通过自己的账户在低价阶段买入这只股,但他们这种证券从业者是不能直接买股的,怎么办呢?

好办啊,遥控亲戚的账户就可以,于是什么三伯姑、四姨丈外加远方的七舅姥爷的账户,通过满仓这只股。

过了一礼拜,基金建仓完毕,股价大涨,张三再高位抛售。

轻轻松松一大笔钱就这样到手了,简直美滋滋~

因为Rat在英文中又有着“大老鼠”的意思,而这种交易又很类似于老鼠挖洞屯粮的行为,所以经济学领域形象的把这种行为称为老鼠仓。

老鼠仓的表现形式

老鼠仓从理论上来讲,风险极低,因为他始于依托于大机构,并且先机构而动。知道机构要买入,他现行买入等涨。

知道机构要卖出,他又能先行抛售避险!说白了,就是拿机构资本当明灯使。

什么叫老鼠仓?老鼠仓的罪与罚

当然,小编说的这是最简单的老鼠仓表现形式。其实老鼠仓有很多不同的表现形式,这也是它被称为“投资顽疾”的重要原因。

比如利益交换!

在基金监管还没有那么严格的时候,利益交换也是老鼠仓最常见的体现方式,比如某机构买入了一个股票,但是这个股票的涨幅一直很低,或者干脆就涨不动。怎么办呢?于是通过关系,这个机构会找到其他机构或者大户,大量购入这个股票,或者找一帮水军在网上一顿吹嘘,总之就是要强行抬拉股价,然后再高位抛售赚钱。

那么人家帮你抬价肯定不能白抬,这个报酬怎么给呢?

直接给钱?肯定不行!要被证监会发现的。

于是机构就会告诉这些人一串代码,这个代码就是下次这家机构将要买入的股票。那么这些人就可以提前买入,当大涨的时候再抛出赚钱。

老鼠仓的发展和壮大

其实国内真正的老鼠仓爆发期是大约在2007-2008年前后,之前由于国内对于很多经济规则的解读和玩法还在摸索阶段,当时对于监管层的认知也不是很清楚。

这就像是刚刚出道的小耗子总是很谨慎,因为它们不知道这一家的猫是不是厉害。但时间久了之后发现这猫的水平不过如此,于是鼠胆自然就大起来了。

另一方面而言,当时很多大机构的掌门人或者经理人,都是正儿八经的学院派出身,不少还是喝洋墨水的海归,国外市场一板一眼的那套学得比较深,对于老鼠仓这种下三滥的把戏,一来是不屑去做,二来也是怕被查到自己会身败名裂。

所以一开始的老鼠仓,只是一些和经理人关系比较好的大户,弄个几十百来万作为相互帮衬的报酬。

什么叫老鼠仓?老鼠仓的罪与罚

但08年股灾之后,各大机构几乎无一幸免,急红眼的经理人们可就不再顾及身段了,不少人看着股灾中那些搞老鼠仓照样躺着赚钱,说不羡慕那肯定是假的……

于是大规模的老鼠仓开始出现,而手法也越来越高明,那种七大姑八大姨的信息传递方式也被各种暗语,密码所以取代。

最神的一桩案子是北京一个机构的哥们说的,他们的一个基金经理在星巴克点了几杯咖啡,而收消息的人只坐在他旁边一桌看了看他点的咖啡就走了……

后来这老兄因为另一桩内幕交易的事被抓才交代出来,收消息的是根据他点的咖啡种类来操作的,每种咖啡都有对应的股票代码……

这都赶上谍战片了有没有?

老鼠仓为什么难对付

实际上老鼠仓是非常难以查获的,很多案子之所以告破都是其他事件顺带牵扯出来的,老鼠仓的隐蔽性在于并不需要基金经理本人去亲自操作!

什么叫老鼠仓?老鼠仓的罪与罚

证券账户分散在很多不同的人手中,基金经理只需要传递基金的预定动作信息即可。

而且一次两次根本无法说明这是内幕交易,也有可能是运气因素,只有通过持续的监测,达到“概率上不可能”的程度才能开始调查。

而且随着这些机构大佬们的手法越来越隐秘高深,即便发现蛛丝马迹也很难找到足够的证据定罪。

那么老鼠仓这么难对付是不是就完全没有办法了呢?也不是,至少美国人就想出了一个对付它的“邪招”。

美国人的“打鼠法”值得借鉴

这个小编在之前《罚到你怀疑人生——美国市场对内幕交易罪竟然这么凶残!》一文中就介绍过,美国证监会为了对付老鼠仓这样难以查处的内幕交易就搞出了一个“有罪推定”法案。

说白了就是疑罪从有!美国证监会认为从事任何带有投机性金融交易的人员,其天然就具备不正当得利的属性。

因此,一旦发现可疑情况,证监会会立刻通过警方传讯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证明自己的清白。

比如甲是某基金公司经理人,一天晚上去戏院看了一场演出,而同时去看演出的还有乙,并且乙的座位坐和甲很近。然后乙和甲的机构买入了相同的股票,并且获得了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下,证监会就会要求乙出面证明自己的获利和甲没有关系!

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那么甲和乙就有可能会被判定为通过内幕交易非法获利!

当然这只是一个例子,实际情况中,会比这个复杂的多,而且一次获利证监会也不可能马上就展开调查。

总而言之,这看上去非常荒唐而且和现代法律主流认识的“疑罪从无”相左,但美国人就是用这种方式使得美国的金融交易市场上的老鼠仓行为大为减少。

什么叫老鼠仓?老鼠仓的罪与罚

反观中国方面,尽管这几年来证监会对于老鼠仓的打击力度一直在不断增强,连徐翔这样的大佬都被送进了监狱,但总体来说,处罚力度依然偏轻。

很多时候,都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罚点钱,关一阵(刑期一般都不长)就啥事都没了。这导致国内金融市场在波动周期往往出现各种诡异现象(大资本集体提前出逃避险,或者经常出现准到以秒计算的“绝地抄底”),而且由于没有“连坐法案”一些老鼠仓玩家即便被抓,也会被定性为“个人行为”,几乎没有一个基金受到过连带处罚。

END

说白了,国内市场之所以“鼠患严重”就是在于违法成本太低,希望监管层能不断强化打击力度,必要时可以学学美国人的做法。

相信这样一来老鼠仓会减少很多,投资者们的正常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什么叫老鼠仓?老鼠仓的罪与罚

以上就是什么叫老鼠仓?老鼠仓的罪与罚的详细内容,希望通过阅读小编的文章之后能够有所收获!更多请关注壹榜财经其它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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