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西安市雁塔法院立案庭

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却称从未收到该笔借款不知所踪的27万元借款究竟在哪里?一起来了解下面的案例案情经过2020年7月,李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将樊某及其父亲诉至法院。原告李某称其曾向被告樊某提供的乙银行账户转账27万元,但樊某未按约定归还钱款...

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

被告却称从未收到该笔借款

不知所踪的27万元借款

究竟在哪里?

一起来了解下面的案例

案情经过

2020年7月,李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将樊某及其父亲诉至法院。原告李某称其曾向被告樊某提供的乙银行账户转账27万元,但樊某未按约定归还钱款。而樊某却称其账户从未收到李某转账的27万元。

根据李某提交的汇款凭证显示,其将自己存储在甲银行某支行的27万元转至樊某提供的乙银行账户,但转账时填写的户名是樊某父亲之名,一时之间,谁也不清楚这笔钱去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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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雁塔法院受理该案后,向乙银行发函协助查询。乙银行复函称,该账号确实为樊某所有,但银行流水中无该笔借款的交易记录。随后经两家银行核对后得知,当时该笔资金由于户名不符做挂账处理,乙银行某支行联系到樊某及其父亲,两人同意将此款项划转至樊某的其他银行账户中。

查清了来龙去脉,李某遂撤回对樊某及其父亲的起诉,转而将乙银行、乙银行某支行、甲银行某支行作为被告,将樊某作为第三人,以借记卡纠纷诉至雁塔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其27万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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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银行某支行在发现转款户名与账号不符后将27万元进行挂账提入操作。然而乙银行某支行在不确定汇款人李某转款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径直与樊某联系,并将钱款打入樊某的其他银行账户,故认定乙银行某支行存在过错。

同时,被告甲银行某支行与被告乙银行某支行之间构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乙银行某支行作为受托方代为支付。甲银行某支行对因其受托人乙银行某支行的过错造成合同相对人李某的损失,应先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银行某支行可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之后,向乙银行某支行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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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遂作出判决,由甲银行某支行退还李某2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靠前款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通过个案判决来规范部分银行合法合规开展金融服务业务,既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又对行业有序发展起到监督作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辖区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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