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处罚罚款怎么交?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覃跃驾:你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查获,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经书面告知要求30日内接受处理,依然未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覃跃驾:

你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查获,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经书面告知要求30日内接受处理,依然未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将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22年8月9日22时30分,覃跃驾驶牌号为桂RS296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同济大道/江南大道路口10米路段,因实施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嫌疑人覃跃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靠前百条靠前款、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牌号为桂RS2962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罚款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靠前款第(七)项的规定,限制你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实施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靠前款靠前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你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需要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应自本公告结束(公告期7日)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联系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李警官、黎警官(地址: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105号,电话:0775-4789280),听证的请联系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警官、韦警官(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1064号,电话:0775-4290096),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

2022年9月18日

图文:二大队

采编:李良意

责编:莫清清、傅 瑜

审核:廖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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