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长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违法发放贷款银行员工锒铛入狱

作者李凤文系中国知名财经评论员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将某市农商行被一男子骗取上亿元贷款的诸多细节披露于众。裁定书显示,在两年多的时间内,男子佟某从某农商行下属的3家支行,骗贷总额达1.28亿元。其中,该农商行一家支行...

作者李凤文系中国知名财经评论员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将某市农商行被一男子骗取上亿元贷款的诸多细节披露于众。裁定书显示,在两年多的时间内,男子佟某从某农商行下属的3家支行,骗贷总额达1.28亿元。其中,该农商行一家支行的行长赵某及信贷人员张某因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案例对于银行信贷管理具有非常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

银行行长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违法发放贷款银行员工锒铛入狱

案例介绍:虚假抵押骗贷款,银行员工受刑罚

法院裁定书显示,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在这短短两年多的时间内,佟某从某农商行下属的3家支行,共计骗取抵押贷款10笔,骗贷总额达1.28亿元。那么,佟某究竟是采取怎样的方式从3家支行骗取如此之多贷款的?裁定书揭开了内幕。

佟某骗取贷款的作案手法是,在某乡一下辖村内,采取“虚构建设大棚基数,多贷款少建棚、陋建棚”的作案手段,以当地乡政府根据该市农商行的函而开具的大棚物权证为抵押,向农商行实施骗贷行为。佟某于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先后三次利用两位顶名人的名义,以借新还旧的方式骗取药王支行贷款1260万元;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先后两次利用其名下企业果蔬种植合作社的名义,以借新还旧方式从碱厂支行骗取贷款4140万元;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先后五次利用其名下两家果蔬种植合作社及两位顶名人的名义,提供虚假材料、在未建先批的情况下,骗取望海支行贷款7400万元。

裁定书披露,骗取上述1.28亿元贷款的抵押物为448个大棚物权证,而佟某本应建448座大棚,但实际只建了279座。案发后,经过评估机构评估,佟某骗取贷款案涉案抵押物价值为3131.50万元,涉案抵押物土地经营权价值为236.39万元,两者合计仅约3367.89万元。贷款发生时,佟某仅偿还农商行贷款本金约2.57万元,利息1513.72万元,总计不过1516.28万元。因佟某对上述贷款无法偿还,造成农商行损失7915.83万元。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靠前百七十五条之一、靠前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借款人佟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望海支行工作人员赵某和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此外,法院还责令佟某退赔被害单位某农商行人民币7915.83万元。

银行行长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违法发放贷款银行员工锒铛入狱

原因剖析:贷款“三查”未尽职,内部管理有缺失

贷款“三查”是银行强化贷款管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其中,贷前调查是银行正确作出贷款决策,保证信贷资金投向合理的前提;贷时审查是银行用好资金,提高贷款经济效益的关键环节;贷后检查是调查和审查工作的延续和补充,能够及时风险贷款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有效防止贷款被挪用,更好地防控贷款风险。但有的银行却对“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走形式现象。本案例中银行信贷人员工作不尽职问题非常突出,以至于给所在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一)法律意识淡薄,贷前调查不核实,导致出现顶名贷款。《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但赵某、张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却没有认真遵守法律规定,不进行贷前核实,用物权证作为抵押物,仍以他人名义向佟某发放顶名贷款。

(二)贷款资料审查流于形式,致使抵押形同虚设。借款人佟某为规避银行贷款审查,以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成立诸多果蔬合作社,自己或让他人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用合作社的名义进行贷款。通过授意评估人员高估价格,以符合事先设定的贷款数额,从而虚增了抵押物价值。在贷款过程中,使用大棚物权证做抵押,致使该抵押权形同虚设。另外,还通过虚构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月收入、房屋产权等手段进行欺骗。作为支行行长的赵某和信贷人员张某在履职过程中,明知佟某用大棚物权证做抵押进行贷款不符合抵押贷款规定,明知借款人提交的材料中借款人基本情况、月收入、房屋产权等资信状况、还贷能力等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部分存在顶名贷款情形,但仍出具了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调查报告。

(三)贷后管理缺失,贷款被挪用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贷款发放后,银行没有及时进行贷款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致使佟某骗取贷款后,一部分用于大棚建设,一部分被转移到其控制的某金属公司,使银行的信贷资金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导致贷款最终形成不良,造成了银行特别重大损失。

(四)上级管理不到位,内控约束不力。佟某在2015年至2017年两年多的时间里,在农商行所属3家支行进行多次违规借贷,却未能引起总行的高度重视,以至于借贷金额越来越高。此种现象充分说明该行的内控制度存在漏洞,制度执行上也存在严重不到位的问题。另外,该行还缺乏对基层支行负责人及其信贷人员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在贷款权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势必会导致基层放贷失控,埋下风险隐患。

银行行长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违法发放贷款银行员工锒铛入狱

警示教育:信贷制度需完善,内部监管要到位

事实上,佟某的诈骗手段并不高明,只要银行信贷人员严格按照信贷流程进行“三查”,就能防止贷款诈骗的发生。然而,关键的问题在于银行信贷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尽职尽责,加之上级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以至于造成巨额贷款无法收回。本案例警示意义非常深刻。

警示一:银行员工法制教育不能放松。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员工法制教育,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在信贷业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履职尽责,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警示二:完善信贷管理制度,严格贷款“三查”。各银行机构要完善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信贷制度,落实各岗位职责。信贷人员及主管负责人,要按照贷款发放要求,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对不符合贷款要求的及时停止授信。通过严格审查,防止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防止发生顶名贷款。对使用相应物权等进行抵押贷款的,要保证抵押物权的合法性。同时,要强化贷后资金使用的追踪调查和检查,发现贷款被挪用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损失。

警示三:落实贷款责任,强化内审监督。各银行对于基层机构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信贷人员风险管控能力等进行合理授权,既要满足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又要有利于贷款风险防控。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层信贷风险情况内部稽核审计,落实信贷责任。对发现的违规放贷问题,要一查到底,严厉问责,防止内部监督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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