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怎么理解?借款人的难处有多少人能了解,他们的困难又有多少人能懂呢?

话说回来,现在的年轻人面临的不仅仅是债务危机,还要面对来自身份不明人员的非法侵害,甚至于还要面对P2P平台借助银行上传个人征信负面记录,当年轻人还款超法律规定的利率之后,他们仍旧没有感觉到轻松,因为他们履行的还款义务仅仅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借款人怎么理解?借款人的难处有多少人能了解,他们的困难又有多少人能懂呢?

话说回来,现在的年轻人面临的不仅仅是债务危机,还要面对来自身份不明人员的非法侵害,甚至于还要面对P2P平台借助银行上传个人征信负面记录,当年轻人还款超法律规定的利率之后,他们仍旧没有感觉到轻松,因为他们履行的还款义务仅仅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没有达到P2P平台要求还款的标准,在这个时候,相关的法律出台成为拯救年轻人的一根稻草,那就是在面对这些高利贷平台和身份不明人员的非法侵害后,年轻人想要讨回超36%年化综合利率以上的无效债务却犯了难,因为他们不知道是该起诉自称为居间服务的P2P平台,还是起诉背后的放款方一些农村银行。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P2P平台提供的是居间中介服务,而年轻人在申请贷款的实话是通过这些P2P平台申请的贷款,原本想要起诉P2P平台的年轻人却发现,在自己打印个人信用报告之后,上传个人征信负面信息的却是一些农村银行、信用联合社之类的金融机构上,这可让年轻人犯了难,到底是该起诉网贷平台还是这些农村银行、信用联合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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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从一开始年轻人不明白的是,这些P2P平台本身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就算网络居间借贷中介服务,他们也是金融业务的一种,而近些年很多P2P平台也是因为这一点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立案调查,这一点才是最关键的。

根据相关法律从业人士表示,P2P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尚未被纳入到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于P2P行业缺乏准入门槛、行业标准和主管机构,加之违法成本低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极易诱发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虚构借款人和高利率等方式实施骗贷行为,从而危及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再次,P2P网络借贷难以充分保护个人的信息安全。为确保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P2P网络借贷通常要求客户上传详细的个人信息。由于相关保密措施的不健全,实践中极易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与滥用。而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或滥用,则可能给客户带来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

借款人怎么理解?借款人的难处有多少人能了解,他们的困难又有多少人能懂呢?

而截止到目前为止,虽然有部分年轻人起诉P2P平台要求其对于身份不明人员非法侵害行为负债和要求P2P平台返还超36%年化综合利率以上的无效债务,但最终都是以失败告终,但实际中,网贷平台能不能同时适用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首先就得区分下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这两种东西:

靠前种:当年轻人偿还的债务超36%年化综合利率上限时,依据最高人民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债务,而既然超36%以上为无效债务,而且法律也支持借款人要求P2P平台返还的请求,P2P平台拒绝返还这部分无效债务的话,那就会形成另外一种“资金占用”的情况发现,而占用本金就会产生利息收益,确切地说是P2P平台拒绝返还无效债务部分的话,就会产生新的借贷关系。

第二种:当年轻人多次要求P2P平台返还超36%以上无效债务无果时,就自动形成新的债务关系,而在新的债务关系中,年轻人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P2P平台支付相应的利息,而当年轻人舍弃新的债务关系而强制要求P2P平台返还债务时,P2P平台应当返还这部分无效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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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在的问题是,很多P2P平台呈现出的是失联跑路的状态,就算年轻人想要起诉在现在这个时间段根本无法找到起诉的主体,因此年轻人现在起诉P2P平台成功的几率不是很大。

而银行借助未取得金融监管部分批准从事对外放贷业务的P2P平台发放贷款到底合法吗?这也是现在诸多年轻人关注的问题。

但银行明知P2P平台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对外放贷业务,还依旧利用P2P平台居间借贷业务属于违规放贷行为,因为年轻人在借款的过程中对于放款方都呈现出不知情的状态,而这些贷款中还涵盖了各种违规增设的收费项目,导致其利率超36%利率红线以上,这种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农村银行、信用联合社对于如何增设合规平台是非常了解的,当他们在和这些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P2P平台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我们认为存在故意“借壳”发放高利贷行为。

借款人怎么理解?借款人的难处有多少人能了解,他们的困难又有多少人能懂呢?

而当年轻人在单一平台多次借款被扣除的费用折抵现欠债务时,不管是P2P平台还是其背后的资金方都不应该作出侵权行为,而P2P平台的主要侵权行为主要围绕在利用身份不明人员使用非法手段进行“逼债”,甚至于还用威胁要挟等违法手段逼迫年轻人偿还无效债务,而这种行为与敲诈勒索和催收非法债务罪认定的标准是一致的。

但这些P2P平台背后的资金方明知道他们不具备资质,还擅自通过这些没有资质的P2P平台发放贷款,其行为上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而且还存在故意违规放贷的情形所在,所以,这些银行明知道这些P2P平台收取高额的服务费,银行存在主观上的错误。

借款人怎么理解?借款人的难处有多少人能了解,他们的困难又有多少人能懂呢?

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但截止到目前为止,我们所发现的农村银行、信用联合社等通过P2P平台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存在真实性,而这些P2P平台却不具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条件,很明显违背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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