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向谁申请,案外共有人与申请执行人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问:我和老公2008年结婚,2013年以他的名义买了一套商品房,和开发商签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到了2016年,我老公和朋友合开的公司被别人告了,他作为股东之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套房子就被别人申请了执行。我想问:这种情况下,这套房子...

问:我和老公2008年结婚,2013年以他的名义买了一套商品房,和开发商签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到了2016年,我老公和朋友合开的公司被别人告了,他作为股东之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套房子就被别人申请了执行。我想问:这种情况下,这套房子上属于我的那部分份额该怎么保障?

案外人执行异议向谁申请,案外共有人与申请执行人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答:如果是你老公个人的债务,你不需要一并承担的情况下,这套房屋被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只能主张获得你老公享有的财产份额,不会损害你享有的财产份额。简单来说,就是法院来拍卖,拍卖所得的钱你和你老公一人一半,他的那一半划给申请执行人,你的那一半划给你。


你提的这个问题本质上是申请执行人基于债权对房屋享有的执行权力与房屋上原附着的案外人共有权力之间发生的冲突,此时可通过以下步骤综合判断案外人对房屋的实体权利能否对抗执行。

一、判断债权债务属性

申请执行人对房屋的执行权利是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衍生而来,是为实现债权而产生,本质上仍属于债权。

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如果没有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宜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案件的被执行人,该债务仅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共同偿还,显然无法对抗执行。

二、明晰房屋执行问题

(1)确定房屋的权属

如果被执行房屋仅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需确定是否属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共有、是否有其他共有权人。被执行房屋如购买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房屋。

(2)确定房屋的共有份额

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一半不可以进行分割。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3条同时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分割时夫妻各占一半份额。

(3)共有房屋的执行范围

根据《****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12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时及于共有房屋的全部,只需做到及时通知案外共有人即可。共有房屋变现后,对被执行人名下份额的款项进行执行、冲抵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属于案外共有人的份额下的款项退还给案外共有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向谁申请,案外共有人与申请执行人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可以阻止对整个共有房屋的强制执行,先通过分割协议或者析产诉讼方式分割共有财产然后进入执行程序。

靠前种: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进行协议分割,并得到债权人认可,此时对房屋的权利及其份额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共有人协商确定、达成合意,如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该协议有效,应按照协议进行强制执行:对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内的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对案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不予强制执行,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裁定解除;如果共有人对份额没有协商一致,或者协议没有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可见各方未达成合意,此时继续执行全部共有财产。

第二种: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可以起到中止执行共有财产的效果。可以在共有人内部进行析产诉讼,也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代位被执行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由共有人作为对方当事人,提起析产诉讼,待析产诉讼结果确定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应以析产诉讼的结果为依据,继续执行。

(4)保障案外共有人的权益

案外共有人可以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阻止对共有财产的执行,如果没能先对该共有财产析产、分割,然后再进行司法处置的话,在拍卖该共有不动产时,应保留案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仅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

因此,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翻屋,在没有分割协议或者析产诉讼中止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共有房屋的全部,但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保障案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对夫妻一方享有的债权而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应当在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份额予以处分,不得损害案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


版权:本文由用户自行上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供存储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了解详情>>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