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可以结转扣除吗?探讨:社会养老保险的“补缴”及“转接”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支撑我国养老保障的两大社会养老保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村劳动力普遍转移和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强是公认的就业实情。由于职工养老保险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补缴的限制性,居民养老保险具有参保的自愿性、补缴的...
补充养老保险可以结转扣除吗?探讨:社会养老保险的“补缴”及“转接”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支撑我国养老保障的两大社会养老保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村劳动力普遍转移和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强是公认的就业实情。由于职工养老保险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补缴的限制性,居民养老保险具有参保的自愿性、补缴的自由性,这就形成了不少人员两保都参加的事实。于是,参加了两保的人员在到达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有以下两种“为难”情况:

一是职工养老保险缴纳保费不足15年,不能办理退休。由于职工养老保险有较为严格的向前补缴的政策限制,只有向后继续缴纳,直至缴满15年,甚至延迟5年、10年才能退休。令参保人十分为难。

二是跨地区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难以物归其主。有不少跨地区乃至跨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小几年或数月的人员,在户籍地只参加了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时,只能补缴居民养老保险,并办理待遇领取,但散落在外地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让他们十分为难。他们很难选择不远千里万里,寻求转接或退保。

对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充分保障参保人员的“选择权”和“补缴”权,放开补缴。建议,给予参保对象在60周岁时最终选择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的权利,改变职工养老保险限制向前补缴的现状。如此,不仅能有效解决因“限补”产生的遗留问题,也是对参保对象“参保权”、“补缴权”的平等尊重。

二要保障参加“两保”人员的利益最大化。如果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对象,在60周岁时,缴费不足15年,又不允许一次性补缴,他们在无奈的情况下只能选择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延迟数年退休。此时,建议,应允许其先行领取居民养老金,直至其领取职工养老金为止。这样,更能体现社会养老保险的民生性和群众利益的最大化。

三要强化转接责任,确保“个人账户”物归其主。不难发现,每个地区的职工养老保险系统里都有不少多年无人问津的“个人账户”,这足以证明在具体落实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办法措施上,还有较大的完善空间。要知道,那些无人问津的“个人账户”,都是异地务工农民的血汗钱。建议,发挥系统转接功能,强化各地社保机构的核实责任、转接责任和主动服务责任,尽最大努力,在参保对象60周岁前物归其主,转接到参保对象的户籍地,而不是一定要参保人不远千里万里,寻求转接或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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