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险的如实告知,「以案说险」不可不知的健康告知

【案例简介】2021年刘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前段时间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好在没什么异常。刘女士想起2020年感染过新冠,在投保保险时没有告知,随后咨询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让刘女士针对感染新冠的情况做个健康补充告知,避免后续产...

【案例简介】

2021年刘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前段时间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好在没什么异常。刘女士想起2020年感染过新冠,在投保保险时没有告知,随后咨询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让刘女士针对感染新冠的情况做个健康补充告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理赔纠纷。但刘女士考虑到后续的麻烦,加之经济情况紧张,表示投保时销售人员未就健康情况进行询问和提醒,不知晓要告知既往病史等,要求公司全额退保。经公司核实,销售时出于二人关系熟络,销售人员并没有进行健康询问,健康告知填写无异常,保单正常承保。最终,保险公司与刘女士协商退保了。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況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将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重要情况如实地向保险人进行说明。告知义务的法理依据在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远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履行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

【平安人寿广西分公司消保启示】

1、目前多数保险公司对于告知形式多采用“询问告知”,即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而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问题,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不告知不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

2、本案销售人员未尽询问之责,刘女士非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与刘女士协议退保,维护刘女士正当权益。

3、作为消费者,了解健康告知的重要性,才能更好的拥有保障,避免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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