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撤销合同难吗?被保险人撤销保险合同同意的法律后果

买保险的时候,销售人员说错了,两年后才知道,还能不能全额退还保费呢?事情经过:2018年4月27日,周某通过自己的老同学朱某(时任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购买金诺人生重疾险一份,19年交,年保费13475元,保额35万。条款约定,特定疾...

买保险的时候,销售人员说错了,两年后才知道,还能不能全额退还保费呢?

事情经过:

2018年4月27日,周某通过自己的老同学朱某(时任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购买金诺人生重疾险一份,19年交,年保费13475元,保额35万。条款约定,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为,20%保额给付一次。

在销售过程中,通过与朱某的交流,周某误认为该险种是特定疾病(轻症)可以赔付三次。直到2020年5月份,周某得知自己所购买的保险,特定疾病(轻症)只能赔付一次。

周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起诉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朱某,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并赔偿利息损失。

保险公司称:在投保时已经向周某进行过说明,签收保险合同时对条款进行了确认,回访时也对保险内容做了肯定回答,并提交投保提示书、确认书、回执及回访结果等证据,认为周某的请求没有法定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及次数属于合同必要条款,虽然朱某称其已经就保险责任等向周某进行了说明,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

  • 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被撤销。

从周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朱某在订立合同时向周某介绍轻症可以赔付三次,而根据涉诉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仅可以赔付一次,且赔付次数对投保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故该保险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可撤销合同。

一审判处,保险合同可以被撤销,保险公司需要退还全额保费,并赔偿利息。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提出了三点理由

  • 该保险合同不存在重大误解,周某已经了解了相关保险条款约定;并且保险合同定立于2018年,到2020年已超过法定诉讼期限
  • 即使周某没有了解清楚保险约定,原因在于销售人员朱某的越权代理,也应该由朱某承担赔偿责任
  • 即使该保险合同因重大误解被撤销,保险公司也不应该承担利息赔偿

二审北京金融法院

本院认为,朱某作为太平洋公司的销售人员,在订立合同时向周某介绍轻症可以赔付三次,而实际仅可以赔付一次。赔付次数对投保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周某基于错误认识签订了保险合同,该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可撤销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合同、退还保险金并支付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一:已就保险条款向周某做出说明,但是拿不出充分证据予以说明,法院不予采信。(投保单、回访结果等,不是充分证据)

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二:撤销权超出法定期限,法律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周某实际上是在2020年的5月份才知道不一致的,并未超出法定期限。

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三:不应赔偿利息损失,法院认为,合同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二审法院完全维持了一审判决。

经纪人说:

对这个诉讼案例呢,我想说三个层面

  1. 靠前个层面呢,先回到投保的时候,周某是将所有的手续都交给了朱某,出于对朱某的信任选择了该保险,在这个过程中,周某自己并不清楚自己买的是个什么东西。

这种情况其实非常的常见,保险这个东西其实有很高的理解门槛,很多人买保险都是出于对销售人员的信任。我个人觉得这个情况本身没什么,但是作为销售人员在事后也要对保险做再次强调说明比较好。

  1. 第二个层面呢,到周某的诉讼原因上,据说周某其实是想通过保单贷款的形式拿出保单的现金价值使用,但是重疾险的现金价值极低,周某没有达到目的,就想通过全额退保的形式拿出来。

首先重疾险在前期的现金价值极低,没有任何意义,只有到中后期的时候,保单的现金价值才会比较高,超出累计保费甚至超出保额,这个时候保单贷款才是有意义的。

其次呢,诉讼如果周某是自己全程操作的就没有什么大问题,如果是周某找了专业干退保的人员,就会给自己埋了个大雷,损失更多,才是真的被欺骗了。

  1. 第三层面呢,诉讼时间上,周某2020年5月份意识到这个问题,直到2021年10月19日,才下了二审判决,历时一年半的时间,才拿回了全额的2.6万的保费。

很多时候都是这样,消费者能赢,但是中间所消耗的时间、金钱、精力等资源,不是普通人所能承受了的,只能放弃。

版权:本文由用户自行上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供存储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了解详情>>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