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未答复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当事人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享一、基本案情韩某原系某供销合作社职工,工作岗位为棉检员。2012年9月25日,某供销合作社向韩某收取上岗抵押金30000元,并出具收款收据。2013年10月9日,某供销合作社又向韩某收取2013年收购棉花押金5000元,并出具收款收...

案例分享

一、基本案情

韩某原系某供销合作社职工,工作岗位为棉检员。2012年9月25日,某供销合作社向韩某收取上岗抵押金30000元,并出具收款收据。2013年10月9日,某供销合作社又向韩某收取2013年收购棉花押金5000元,并出具收款收据。韩某与某供销合作社于2014年6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5年2月2日,韩某通过EMS快递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寄送劳动仲裁申请书,该委收到后未出具书面答复。韩某遂于2015年2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供销合作社返还押金3500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应首先进行劳动仲裁。韩某虽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邮寄了仲裁申请书,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尚未回复,不能视为本案已经仲裁程序处理,故裁定驳回韩某的起诉。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确认收到韩某邮寄的仲裁申请书的情况下,既不受理其仲裁申请,也未向其出具书面答复,属于“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韩某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三、案件评析

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采用了调解、仲裁和诉讼相结合的方式,即“一调一裁两审”。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仲裁与诉讼是前后关系,即仲裁前置。当事人一方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不能未经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既然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那么仲裁程序推进的效率必定会对诉讼程序产生巨大影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仲裁权是其法定职责,也是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关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第43条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案件受理以及审查的期限作了严格规定,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当审理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如果仲裁庭迟迟不履行其职责,或者不严格遵守期限,有意或无意拖延仲裁程序,不仅影响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也影响诉讼程序的启动,更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整体保护。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第43条还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或者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韩某于2015年2月2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邮寄了仲裁申请书,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未能在5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且也不具有移送管辖、启动鉴定程序等导致审理期限中止或延长等事由。在此情况下,韩某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应强求其必须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书面不予受理决定或进行实体裁决,影响劳动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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