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权人的债权何时确定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为了担保将来发生的一系列连续的不确定数额的债权,设置一个最高限额,在该限额内,由抵押人进行担保的特殊抵押权。本文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第(4)项以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为例,讨论该种情形下最高额抵押债权确...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为了担保将来发生的一系列连续的不确定数额的债权,设置一个最高限额,在该限额内,由抵押人进行担保的特殊抵押权。

本文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第(4)项以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为例,讨论该种情形下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的时间点问题。

一、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存在如下区别:

1、一般抵押权担保一个债权,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不确定

2、一般抵押权以主债务存在为前提,而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所谓“将来债权”,是指设定抵押时尚未发生,在抵押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

3、一般抵押权设立时实际债权金额是确定的,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未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其所担保的实际债权金额是不确定的,但其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

4、一般抵押权的主债权转移的,抵押权也随之转移,但最高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5、一般抵押权的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最高额抵押权中,只要产生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还存在,部分债权的消灭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存续。

二、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实际债权金额因一定事由而归于确定。将查封、扣押作为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的事实之一,是为了保护保全申请人的利益,如果此时债权不确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能会恶意串通,损害保全申请人的利益

见诸《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 第(四)项: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此处《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债权确定的事由,但并未明确查封扣押情形下债权确定的时点,对确定该债权的时间界限,《民法典》语焉不详。

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二十五条中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三、案例参考

案例一(2017)皖民终717号认为: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时最高额抵押债权不必然确定,应以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时为准。

“涉案船舶办理抵押登记在先,采取查封措施在后,光大芜湖分行基于抵押登记公示行为所产生的公信力和确认依登记方式取得抵押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XXX文、凌自泉、向安全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抵押船舶后已通知光大芜湖分行的证据,亦无证据证明光大芜湖分行在最高额抵押期间内发放贷款时已经知道抵押物被查封的事实。故光大芜湖分行就前述债权,对“国用19号钢质散货船”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

案例二(2015)浙民申字第213号认为:以法院查封、扣押抵押物时为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时点。

“本院认为: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该条款规定具体、明确。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标的、范围均应由法律规定,在《物权法》对作为限制物权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虽然浦发银行温州分行与磊泰公司于2011年5月5日签订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案涉房产于2011年7月29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查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此时决算期届满,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也即抵押物被查封后发生的债权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由于本案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在案涉抵押房产被查封后的2011年10月10日仍向磊泰公司发放贷款530万元,故该债权对抵押物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三:(2015)甬余商特字第2号认为: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标的物的查封,是确定最高额抵押债权的事由。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标的物的查封,是确定最高额抵押债权的事由,查封的效力是使受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再增加。如果最高额抵押权标的物被依法查封后,抵押债权额仍可增加,就会导致查封目的无法实现”。

四、总结

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案件有两种裁判结果,一是基于“客观说”,判决查封、扣押之后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另一种是基于主观说,认定本案若无证据证明法院通知了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明应知道查封事实的话,则抵押权人仍然对查封、扣押后所发生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权人的债权何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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