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提前转移财产可以追回吗?欠钱不还,转移的财产能追回吗?

【案例】

2018年4月15日,孙某向当地建设银行借款15万元,签订了合同并约定了还款期限,由其同事廖先生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孙某仅归还本金4万元以及利息,余款11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没有归还。2020年4月15日,建设银行从担保人廖先生的账户中扣划了孙某尚欠的贷款本金11万元以及利息5000余元。后来廖先生向孙某索要垫款,孙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没有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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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底,孙某将其一栋90平米的住房无偿赠予女儿,并办理了公证书。一个月后,同事廖先生得知此事后,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被告孙某主张债权,并要求法院撤销孙某的赠予合同。廖先生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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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根据《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539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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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第一,廖先生作为孙某借款的担保人,在为其代偿债务后,有权依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继续向借款人孙某追偿垫款。第二,借款人孙某在明知自身有债务到期未履行的情况下,通过无偿赠予的方式减少自身财产,降低偿还能力,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担保人廖先生在代偿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孙某的无偿赠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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